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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发布侵权信息,平台被判帮助侵权

日期:2018-08-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伊雯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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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下称财经出版社)起诉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而思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学而思公司需赔偿财经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


财经出版社起诉称,经授权其依法享有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4月,财经出版社发现,学而思公司经营的小木虫网站论坛上擅自发布了含有《会计》教材网盘链接、密码的帖子,供用户进行下载,该行为涉嫌侵犯了财经出版社的合法权益。


学而思公司辩称,《会计》教材系论坛用户通过设置百度网盘链接的方式上传并提供下载,学而思公司作为网站论坛的经营者,未实施直接侵权行为,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也没有主动审核义务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而思公司作为专业的学习、考试论坛经营者,理应知晓该《会计》教材作为考试类用书,基本不可能授权给个人用户使用并进行传播,据此,法院认定学而思公司对《会计》教材的传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一审判决后,学而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正在审理过程中。


点评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论坛、贴吧、网盘等经营者均为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平台商,通常情况下,对于网络用户发布的侵权内容不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仅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即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便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避风港原则”并非任何情况下均可适用,如果经营者对侵权内容的传播存在应知或明知的主观过错,则构成帮助侵权,应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网络平台商为减少相关的法律风险,应积极行使管理职责,加强对侵权内容的监控,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侵权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