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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海贼王》一审被判侵权

日期:2018-09-2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果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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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下称东映动画)、株式会社万代南梦宫娱乐(下称万代南梦宫)诉被告北京有爱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有爱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有爱公司赔偿东映动画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二原告诉称,东映动画拥有动画片《海贼王》(《ONE PIECE》,中文译名又称《航海王》)以及动画片中人物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万代南梦宫经东映动画授权,取得在中国地区使用《海贼王》动画片及其中形象美术作品制作、运营手机卡牌游戏的权利。有爱公司将其制作的《梦想海贼王》手机卡牌游戏(后改为《草帽船长》等名称,下称涉案游戏)通过互联网提供用户下载运行。涉案游戏中使用了《海贼王》角色形象中214幅美术作品作为游戏卡牌角色形象,同时这些角色涉及的剧情作为游戏卡牌角色简介,侵犯了东映动画享有的美术作品及《海贼王》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有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等。


有爱公司辩称,二原告没有取得《海贼王》漫画作者尾田荣一郎授权,起诉主体不适格等抗辩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享有《海贼王》中214幅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游戏使用了与《海贼王》中基本一致的214个角色形象,同时还使用了东映动画独创的“阿碧丝”等7个角色简介内容,侵犯了东映动画享有的改编权。有爱公司运营其游戏使公众通过信息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这些角色形象,侵犯了东映动画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点评


本案涉及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在维权过程中侵权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在动漫游戏产业中,将漫画改编成动画片或影视剧,再将动画片或影视剧改编成游戏的情形比较普遍。如果动画制作者将他人漫画改编成动画片,则动画制作者享有动画片的著作权。如果有人又将动画片中角色形象改编成游戏角色形象,若动画制作者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获得最初的漫画作者授权,是否影响动画制作者向侵权游戏开发经营者进行维权?


一般情况下,经过比较,动画角色形象虽然演绎自漫画形象,但不是对原漫画形象的简单复制,而是在配色、动作、表情、肌肉线条等方面对原漫画中的角色形象美术作品进行了独创性改编,形成了新的动画形象美术作品,动画制作者就有权据此以著作权人身份进行维权。当然,在赔偿数额计算时,需要考虑动画形象美术作品为演绎作品,被告因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