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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案二审有果,加强设计创新,杜绝商品装潢抄袭

日期:2018-03-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金杰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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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养元公司)起诉中山市百怡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怡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百怡公司生产的“百怡核桃乳”产品在罐体包装装潢上与养元公司生产使用的“六个核桃”核桃乳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构成对养元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维持了一审判决。


该案虽然已经了结,但留给人们的启示不容忽视。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体现在商标和专利等领域,也突出体现在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及特有名称的使用上,这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公开数据显示,从当事人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情况来看,涉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其数量上仅次于著作权、专利权纠纷,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案件类型。因此,作为知名商标的权利人及企业,应当时刻增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意识。


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使其明显区别于同类的其他商品。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公众认可度,能给相关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和其它效益,也能使商品在市场上具有更持久的竞争力。一旦这种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进行相同或近似使用,形成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误认,会严重损害知名商品的信誉,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和其它效益,甚至最终会毁掉知名商品。对此,知名商标的权利人及企业应当意识到商品被侵权而产生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市场监控和投诉机制。相关权利人要时刻关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及时发现自己的包装装潢是否被他人擅自进行相同或近似使用。一经发现有侵权商品,立即启动投诉机制进行维权,保全证据、固定证据,快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予以介入,运用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相关权利人要把握时机提起诉讼,运用司法力量予以制止涉嫌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试图通过模仿他人包装装潢来开拓市场的企业,笔者建议,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律,强化规则意识,不能靠仿冒或假冒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来促进自己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一是未经允许,不得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二是树立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在设计制作商品的包装装潢时,在关键要素、实质要素、图形位置、文字表达、色彩布局、设计风格等方面,设计出独树一帜的包装装潢,避免与他人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三是面对问题,立即改正。当发现与他人商品包装装潢近似时,要及时对设计和包装进行调整,以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一旦接到对商品的包装装潢有异议的投诉时,应当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审查确认,一经被有关机关确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改变涉及不正当竞争的商品包装装潢,不能为了维护面子,拒不承认。


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因其具有与商标相似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在这种标识不属于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或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业界鼓励企业创新商品、品牌、包装装潢,但不允许擅自生产、销售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商品,更不允许仿冒或假冒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尊重原创,才能维护知名品牌声誉,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及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