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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释疑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实现利益平衡

日期:2012-04-27 来源:人民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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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 魏倩)《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的起草者可能没有预料到,除了收到多达400多条的书面意见,还引起社会上如此大范围的讨论,涉及音乐人、相关协会、唱片公司、媒体、网友等等。
  25日,在新闻出版总署的会议室里,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同时也是本次修法起草小组的负责人王自强首次面对数十家媒体,以及意见最大的唱片工作委员会代表宋柯,逐一解释了遭到非议的草案第46、48、60、69和70条。会议起初,王自强强调“作为草案的起草者不代表任何利益主体的单方面意见”,并多次强调著作权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权利,打击盗版,这个法律都已经执行20年了。现在盗版情况没有杜绝,甚至还在猖獗,权利没有受到保护,这是一个事实。但会因为这个事实不要著作权法吗?”王自强说,修法基本原则是既要保护智力创造,也要鼓励知识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行为,也要防止权利滥用,在保护作者权益这个基本前提下实现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事实上,修订草案在一位资深从业律师看来,是在积极保护著作权人,只是某些条款超越了中国的“现实土壤”。
  为何三个月而非三年?
  根据修订草案第46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制品制作录音作品。
  相比现行法律,该条款删除了作者保留权利的声明,同时增加三个月期限。王自强说,“48条使过去法定许可变相剥夺作者权利的不规范规定,上升为著作权人能获报酬的制度补充,这是关于这个制度的总体设计。”
  据介绍,在美德等国,只要歌曲首次出版以后其他唱片公司就可不经许可录制,并按照当局规定的报酬支付。不过,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需要等三年。
  “实际上,我认为日本和韩国的规定是被强势的著作权人给左右了”,王自强说,这将使有能力议价的大型唱片公司获得垄断权利。“这涉及到价值取向,是要一枝独秀还是百花齐放?”
  “避风港原则”严于欧美
  草案第69条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该条款被认为放大了避风港原则,“鼓励”了网络盗版侵权。
  王自强解释,这是一个通行规则,即“避风港原则”。我国规定比美国和欧盟严格,只要超出技术这个范围就触碰了这条红线。如果不是单纯提供技术,含有主观因素,那么69条不适用。在现实中,在成千上万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中用技术去分辨授权和被授权几无可能。
  集体管理是利益平衡机制
  多数音乐人对草案第69、70条有关集体管理组织条款意见最大。第60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只是著作权人难以行使的财产权,实际上,修订条款中延伸的集团管理权项的适用条件比一般性管理权项更严格。
  王自强坦诚,版权局和集体管理组织是监管和审批关系,“音著协”存在违规操作,但是国家版权局无权撤销,未来国务院会制定办法来管理。
  但是,对于唱片公司、著作权人、使用者来说,集体管理机制可以实现他们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让消费者、社会公众能欣赏到更多更好的艺术作品,王自强认为,这个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著作权人,最终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解决著作权市场乱相的制度。
  集体管理组织出现问题,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并无直接关系,王自强表示,如果不“被代表”,在特定市场情况下,中国音乐传播或受阻,甚至导致没有音乐。
  王自强说,草案是依循国际惯例,参考美、德、日韩和港台等地的相关法规而做出,对于未来草案修改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