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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手稿著作权怎能漠视

日期:2017-02-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吴学安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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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原告为是著名作家茅盾的3位孙辈,诉称南京某拍卖公司在未经合法继承人许可,公开发表和展览了茅盾毛笔手稿原件,并最终以1207.5万元高价拍出,侵犯了他们享有的该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道歉。

  作家手稿原件拍卖引发纠纷并非偶发。作家迟子建此前也曾在微博上称,其创作于1995年的一份5页手稿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孔夫子旧书网上被拍卖,最终以1200元成交。莫言、余秋雨等名家也有类似的遭遇。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作家等向出版社或报刊投稿,通常是以手写稿形式。“来稿一律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3个月未接到采用通知方可自行处理”,这在当时的报刊杂志和出版界是一条约定俗成的“规矩”。当时一些初出茅庐的作者,现如今有些人已经成为名家、大家,他们的手稿自然会显现价值。对此,有专家指出,“来稿不退”声明并不严谨。一方面,作家手稿也是作品,著作权应该归作者所有。同时,有些手稿属于书法作品,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公开展示、销售以及使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任何权利,持有人仅有观赏、“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作家从未自己或委托他人发表,手稿的持有者在网上展示、拍卖还涉嫌侵犯著作权中的发表权。

  如何保护作家手稿著作权?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健全弃用稿件处理机制。对于不用的手稿,应该由原作者出资,返还原作者。由于原作者去世等原因无法返还的,应联系其继承人处理。另一方面应建立出版社和报刊倒闭、被兼并后手稿处理机制,完善工作人员交接制度。很多编辑与作者单线联系,藏有大量手稿,一旦工作变动,必须将作者手稿交由单位特定机构处理,从而切实保障作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