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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井烧鹅”引发商标权属争夺,历时5年终审有果

日期:2016-08-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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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借皮脆汁美、肉香甘甜的独特风味,广东省江门市的特色美食“古井烧鹅”深受食客的喜爱。围绕着核定使用在烧鹅、烤鸭等商品上的一件“古井”商标,广东省江门市自然人余衍文与林国斌展开了一场长达5年的权属争夺。

  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行终2516号行政判决书,法院终审认定维持系争商标“古井”的注册,不会影响“古井烧鹅”传统手工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且相关公众能够将诉争商标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应予维持注册。

  据了解,该案系争商标为第3863039号“古井”商标,由余衍文于2003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10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烧鹅、烤鸭、腌肉、板鸭等第29类商品上。

  2012年2月,林国斌针对系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3年12月作出裁定认为, “古井”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镇名,“古井烧鹅”是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的特色传统美食,并已列入江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将“古井”注册使用在烤鹅、肉等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据此,商评委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撤销。

  余衍文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为中文“古井”,使用在29类商品上,相关公众会将“古井”认知为商标,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应当认定其具有商标应该具有的显著特征,而且系争商标于2003年12月申请注册,在10余年的时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取得了更强的显著性。同时,古井烧鹅被列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系争商标“古井”是否具有商标应该具有的显著性并无因果关系,古井烧鹅被列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其“传统手工技艺”,而并非“烧鹅”商品本身;另外,古井烧鹅传统手工技艺被列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间为2009年,而系争商标早在2003年就开始使用,故古井烧鹅传统手工技艺被列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系争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合理理由。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古井烧鹅”于2009年被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认定为传统手工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认定的是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地区制作烧鹅的特色手工技艺,而非采用该手工技艺制作的相关商品。而且“古井”二字本身具有固有含义,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古井烧鹅”,更不能等同于“古井烧鹅”传统手工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使考虑对“古井烧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会影响“古井烧鹅”传统手工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据此,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