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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老舍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日期:2017-01-1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袁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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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老舍,原名舒庆春,新中国第一位获得“人民艺术家”称号的作家,其代表作有《骆驼祥子》《四世同堂》《茶馆》等。老舍于1966年8月24日逝世。时至今日,50年已经过去,那么,老舍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已经全部过期?谁来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维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2017年的1月1日开始,老舍作品的发表权和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著作财产权均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老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消亡。因为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而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针对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所谓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上展示姓名的权利;所谓修改权,是指作者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尽管50年已过,但是如果他人侵犯了老舍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或者保护作品完整权,仍然涉嫌著作权侵权。例如,将老舍的作品署为他人姓名,或者将老舍作品断章取义、任意篡改,或者歪曲作品主旨任意演绎,都属于侵害老舍作品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对于自然人而言,其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丧偶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存在着抚养关系的人。换言之,曹雪芹的后人如果在今天起诉他人侵犯《红楼梦》的著作人身权(如修改权),是没有诉权的,因为其已经过了三代,不属于原作者继承人的范围。就老舍而言,对于侵害其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其三代内的继承人都可以依法进行维权。

  对于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但是,对于他人如何向著作权行政部门申请获得授权对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修改以及如何支付费用、支付多少费用,如果擅自修改过期作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的法律都没有做出细化规定,也没有明确的规范可以参照。事实上,在很多国家,著作人身权都是有合理期限的。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死亡70年后著作权归于消灭;美国版权法规定,对于一般的作品(1978年以后创作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70年。

  在此,笔者也建议要么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如何保护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做出细化规定,要么借目前著作权法修订之机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对著作人身权的期限进一步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