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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试题有著作权吗?

日期:2017-02-0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袁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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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2017年上海首次春季高考于近日结束后,有考生在网上称,其曾接触过相关考题的阅读材料,有的听力部分甚至是参考资料中的原题。此种情形下,如何通过著作权法视角看待这类情形?包括春季高考在内的高考试题有著作权吗?

  不少观点认为,高考试题属于国家机关的行政性文件,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这类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对此,笔者不予认同。首先,一般来说,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而高考命题机构从性质上说属于国家机关授权或者委托执行公务的单位;其次,作为每年一次每年不同的一种考核工具,很难认为高考试题属于一种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因此,在满足独创性的条件下,高考试卷仍然可以构成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从整体上看,高考试卷可能构成汇编作品,其要求科学设计命题内容,增强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语文试卷为例,包含现代文阅读、古诗文阅读、语言文字运用和写作四大部分,尽管各道大题之间并无明显关联,表达风格差别明显,但都统一在一个共同的考核目标之下,因此,语文试卷属于作品类型中典型的汇编作品。从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定义来看,对于高考试题,一般不难证明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因此构成汇编作品。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高考试卷从整体意义上可以构成汇编作品,但组成高考试卷的各个部分却未必都是作品,其可能是“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其中,表达过于简单或者没有独创性的题目,不构成作品;那些表达具有个性化的题目,则可以构成作品,并且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另一类是演绎类的文字作品。例如,对于高考语文试卷中的现代文阅读部分,阅读材料往往是引用他人的作品,因此命题者的题目设计属于在他人作品基础之上的一种演绎和使用,如果命题者所添加的命题部分具有独创性,则整体上构成演绎作品。

  最后,笔者认为,在命题中引用他人作品的,应当予以署名。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高考命题者在试卷中存在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名的现象,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不在少数。高考命题中使用他人作品不署名的情形集中在现代文阅读和作文材料中,相对于整张语文试卷巨大的阅读量,增加几个字就会“浪费考生的宝贵时间”或者“分散考生的注意力”让人感到难以信服。再者,已有地区对高考命题进行了相关的署名实践,例如,漫画家罗琪的漫画《取之不尽》被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广东卷)中的政治试卷选用,不但试卷有其署名,也得到了广东省教育厅的事后电话通知和荣誉证书。因此,在考试命题中引用他人作品并进行署名是情理之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