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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中石化胜诉!

日期:2017-09-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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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对于国内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云南高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生物柴油生产商——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的全部请求,维持原判。此举意味着其要求生物柴油纳入中石化在云南的销售体系的诉求被驳回。

历时3年经4次庭审的拉锯反复,垄断与非垄断的争议之下是生物柴油行业难以逾越的发展瓶颈。云南盈鼎董事长吕勃表示,下周将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而按照他和部分业内人士的预期,在环保形势维系的大背景下,地沟油大规模“用在车上而非人上”的未来值得期待。

3年诉讼拉锯剧情“反转”

3年4次交锋,云南盈鼎的核心诉求是中石化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石化下称云南分公司)将云南盈鼎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但整个诉讼过程颇为曲折。

2014年1月初,云南盈鼎以“垄断地位”、“拒绝交易”为由,将中石化及中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

2014年12月,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云南盈鼎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

此后的2015年4月,云南高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开启重审程序的2016年,昆明中院认定云南分公司的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双方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问题上不存在竞争关系等,驳回云南盈鼎的诉讼请求。云南盈鼎又不服判决,再次上诉,今年8月份云南省高院宣布维持原判。

在此次做出的判决书中,云南省高院认为,《可再生能源法》相关条款虽然规定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但对于该项法定义务应当如何履行,可再生能源法并没有具体规定。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之间的交易问题,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经过协商一致来达成交易。

中石化新闻发言人吕大鹏认为,从加油站出去的油需对得起顾客,(云南盈鼎)生产的产品必须达到中石化的标准。针对云南盈鼎上诉的问题,支持各方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各自权益。

吕勃则告诉记者,他们仍会筹划提请再审。

产品质量是争议焦点之一

在云南高院二审时的交锋中,中石化方面有观点认为,从交易尚未进入实质性磋商程序、“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拒绝交易一般指拒绝提供而非拒绝购买等方面认为,反垄断法的适用对于此案并不合适。

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张肇欣告诉记者,生物柴油调制的调和柴油依赖各地加油站的消费。从实质上来说,拥有最多的加油站就拥有对生物柴油企业最大的影响力。吕勃告诉记者,中石化拥有云南地区超过一半的终端。

吕勃还介绍,除了国内加油站,另一个可行的销路是近两年来逐步打开的海外的市场,包括韩国德国在内的许多企业看准了两国之间的“政策利差”,在税收和补贴等方面优惠的驱动下来到中国收购调制生物柴油的原材料,其中就包括云南盈鼎利用的地沟油等。不过,吕勃承认云南盈鼎尚未利用这一销路。

而在历次抗辩之中,产品的质量问题也是一大争议焦点。中石化方面举出一个重要证据是其采集的云南盈鼎生物柴油产品送检后不达标。但云南盈鼎方面强调中石化获取的生物柴油是并非用于调和柴油的产品,不应该按照同一标准要求,对此说法,云南高院未予认可。

张肇欣还告诉记者,由于近几年的油价下行压低了油品价格,采用生物柴油调制调和柴油在利润上缺乏吸引力,导致产品销路不畅,产能也走向下行。吕勃介绍,之所以生产的是用于化工产品的生物柴油,是因为“我也没有出口销路,只能做点别的。”

吕勃坚持认为,问题的根本其实也不在于产品达不达标,目前行业实际上已经有标准。但如果产品合格,中石化是否愿意接收呢?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他持悲观的态度。但令他感到乐观的是行业形势的走向,在他看来,从地沟油到机动车用油中的环保理念,是能够在未来得到政策的进一步支持的。

虽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两桶油之中其实不乏志同道合者。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教授级高工蔺建民在近日的一次论坛上公开发言称,地沟油目前“没有用在车身上,都用在了人身上”,中国的生物柴油技术已经是国际领先的,在产油量上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