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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中署名推定问题浅析

——评析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武汉亿童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日期:2019-04-18 来源:知产力 作者:邓旭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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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本案涉案诉争图片为摄影图片,内容是一位女幼师带领三位幼童围坐一起围座做游戏。该图片授权在“VIEW STOCK 景象网”(即“景象网”)网站发布,对应网页显示诉争图片自编号CPMH-75934F30Z,标示品牌“美好景象”。“景象网”网页尾部刊登有版权声明信息,声明主要内容是“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对于本网站所有图片拥有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该网页尾部还附有原告单位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客服邮箱及该网站的ICP备案号信息。原告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路某(以作者身份)共同发布了名称为“委托摄影作品创作说明”的声明,说明摄影作品由原告委托路某按照原告提供的道具及设计方案拍摄所得,且双方约定,该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著作权属原告公司所有。声明人路某和原告均在该声明文件上签字、盖章。后原告调查发现,被控微信公号“亿童学前教育”(微信号:ALLKIDS-YITONG)于2016年9月28日发布了一篇《为什么好幼师那么受追捧,从一件事情上看出端倪》的微文,该文将原告涉案图片作为背景图片使用。被控微信公号“亿童学前教育”由被告注册、使用。原告申请公证证据保全,对上述微信文章使用涉案图片进行公证,提取、固定证据。并诉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属侵犯摄影图片著作权纠纷。双方对诉争图片与被诉图片为同幅图片并无争议。双方有争议的是原告提交证据能否证明对涉案诉争图片享有著作权。原告是涉案侵权诉讼的发动者,有义务证明对涉案诉争图片享有著作权,否则,原告无权对被告的行为提出侵权指控。本案中,原告就涉案诉争图片的权利主张提交了“景象网”网页证据、作品载体光盘和路某与原告单位共同出具的涉案图片创作说明等证据。经审查,原告就诉争图片版权归属的证据都属确定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的署名推定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诉争图片已在“景象网”上署名公开、发布。同时,根据诉争图片署名和“景象网”版权声明信息,可以初步判定原告对涉案诉争权利图片享有著作权。本案中,被告抗辩诉争图片的著作权并不归属于原告,提交了“全景网”发布该诉争图片的网页打印件、图片身份信息及“全景网”发布的声明(即声明对该网图片库中的所有图片,包括诉争图片享有著作权)等证据。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也属以署名推定方式判断诉争图片著作权归属的证据。以上证据显示,被诉图片自编号与原告诉争图片自编号相同,按照署名推定规则,也可以初步判定“全景网”同样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原告对诉争图片权利归属和被告反驳原告诉争权利图片权利归属均采用署名推定的证明规则来证明其权利归属的主张和权利归属的反驳,被告对涉案图片权利归属的抗辩证据动摇了原告对涉案诉争图片的权利主张。因此,被告对被诉图片的权利归属的抗辩证据构成原告诉争图片权利归属主张的证据的相反的证据。且原告在审理中对于权属证据未进行补强和释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意见


1、何为“署名推定”?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作者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第十一条第四款关于“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的规定,属于作者认定的署名推定条款。本案原告及视觉中国通过发布图片、发表声明和备注主体信息等方式证明、宣示其为图片作者并享有著作权,均产生了署名推定的效果,即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为作者,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但通过署名推定确定的作者身份并由此享有的著作权并非恒定。


2、何为“相反证明”?本案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根本原因在于著作权人的确定上存在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反证明”。原告通过署名推定确定的作者身份及由此享有对作品著作权被被告相反证据动摇。本案中,原告诉争图片的作者身份及由此产生的著作权是通过举证以署名推定方式确定的,被告亦通过举证以署名推定的方式确定“全景网”对诉争图片享有著作权。正如法院所认定,原告对诉争图片权利归属和被告反驳原告诉争权利图片权利归属均采用署名推定的证明规则来证明其权利归属的主张和权利归属的反驳,被告对涉案图片权利归属的抗辩证据动摇了原告对涉案诉争图片的权利主张。除此之外,如手绘作品的手稿、摄制作品的底稿(片)、原始储存设备等能直接确定作品作者身份的证据都当然地属于“相反证明”的证据。


3、著作权纠纷权属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诉讼发动者。本案中,原告通过署名推定确定的作者身份被被告相反证据动摇,此时原告应承担补强自身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或者对被告提出的相反证据进行释疑的证明责任。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将“全景网”上署名发布的与其诉争权利图片相同的图片解释为 “全景网”图片库是原告“景象网”图片库的分销商,但原告对该项主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原告不能提交证明涉案诉争图片是由声明拍摄者为原告法定代表人路某拍摄创作的关键证据。原告并未完成诉争权利图片权利主张过程中出现的相反证据的释疑责任。因此,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对涉案权利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针对被告涉案被诉行为提出的侵权指控的权属证据不足,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