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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量上百亿次的“汪汪队立大功”再立新功,法院判侵权者赔偿50万元

日期:2019-09-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公众号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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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汕头市佳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佳都公司”)、汕头市澄都智能玩具有限公司(下称“澄都公司”)生产销售“汪汪队立大功”玩具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于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 Master)《汪汪队立大功》动画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案情概述


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 Master)是全球知名的儿童娱乐公司,其2013年推出首部《汪汪队立大功》(Paw Patrol, 又译为“狗狗巡逻队”)动画片以来已经出品6季,每一季都受到全球观众的喜爱。在中国,该系列动画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湖南金鹰卡通卫视等多家电视台热播,收视率居高不下,视频网站方面,该系列动画片在腾讯、爱奇艺等平台持续热映,点击量屡创新高,仅腾讯平台播放量就已突破了133亿次,早已成为一部家喻户晓的现象级系列动画。动画片中各具情态的狗狗队员也随着动画片的热映成为了中国观众耳熟能详的动画形象和热门IP,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佳都公司及澄都公司是汕头地区的玩具生产商,在动画片热映后,开始生产销售汪汪队玩具。其为了逃避监管和法律责任,采用俄文产品包装,且包装上不显示任何厂商名称、厂家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此种方式,两被告在一审中成功逃避了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责任。二审中,金华中院全面审查了斯平玛斯特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明生产商的证据,综合考虑了被控产品上具有的多种能够相互印证的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最终改判佳都公司及澄都公司为被控产品的生产商,应当承担生产商的侵权责任。同时,法院也综合考量了作品的知名度、侵权期间及规模,特别是被告通过隐匿厂家信息意图逃避责任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按照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该案是“汪汪队立大功”这一热门IP在维权道路上的重大胜利。


律师评析


本案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徐立平、赵奕律师认为,生产商是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源头,也是权利人重点打击的目标。但是由于生产商一般位于侵权产业链的根端,不像一般的销售商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权利人较难识别和取证。特别是某些侵权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生产销售无厂商信息、无厂家地址、无联系电话的“三无产品”,给权利人主张权利以及法院判定侵权责任造成了一定困难。


面对此类问题,通过被控产品上的商标来识别商品来源不失为一种解决方式。最高院2002年曾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商标权利人在商品上使用商标本就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意图和效果,加之商标权人对于商品的质量负有监督的义务,即使存在定牌加工的情形,也可以主张其作为法律拟制的生产者承担责任。但是,该批复针对的案由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能否直接用于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作为生产者的认定标准有待商榷;而且该批复解决的仅是程序问题,实体上能否依此就直接认定生产商,似乎尚不充分。


事实上,在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温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证明生产商的唯一证据是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温州蓝天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其经营范围不包括锁具的制造、销售。在广东雅洁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温州蓝天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的情况下,广东雅洁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可见,单一的商标证据还不足以使法院毫不迟疑地作出侵权产品生产商的认定,特别是具有明显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因此,在无法取得侵权人直接生产证据且涉案产品不标示生产者信息的情形下,能够组织并提交一系列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是具有较高证明力且比较理想的方式。在本案中,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提交了商标信息、商品编码、产品型号、被告官网显示的侵权产品信息、行政查处中取得的单据等一系列能够相互印证的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共同指向本案被告的生产行为,大大增强了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在被告没有提供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最终改判两被告应当承担生产商的侵权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在酌定赔偿金额时,还特别考量了被告生产三无(侵权)产品牟取不法利益的同时意欲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恶意这一重要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顶格判赔,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以及对于恶意侵权人加大惩罚力度的司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