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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萍与云海肴《月光》之争终有果

日期:2022-09-06 来源:综现代快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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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舞蹈家杨丽萍以一部《雀之灵》惊艳了无数中国人,也让大家对云南心生向往。之后,她又创作出了舞蹈作品《月光》。也正是因为《月光》,杨丽萍和知名餐厅“云海肴·云南菜”(以下简称“云海肴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了杨丽萍与云海肴公司纠纷案的裁判文书,法院认定云海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一舞蹈动作,杨丽萍状告餐厅云海肴


事情要从2019年说起。杨丽萍发现,“云海肴·云南菜”餐厅北京天通苑店在店内装饰物上使用了她的舞蹈作品《月光》,将杨丽萍的作品形象做成壁画、墙画和隔断。这些装饰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被放置在餐厅显眼位置展览。不仅如此,云海肴公司还在餐厅的官方网站及微博中,使用了涉案作品进行网络传播。


杨丽萍认为,舞蹈《月光》构成舞蹈作品,其中的造型动作具有独创性,应当获得保护。杨丽萍在《月光》舞蹈中特有的妆容造型、月光背景与舞蹈动作紧密结合,共同用于表达思想感情,体现作者的选择、设计,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保护。云海肴公司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造型极为相近。


因此,杨丽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云海肴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云海肴辩称,装饰与杨丽萍作品并无实质性相似


对于杨丽萍的指控,云海肴公司有话要说。


在庭审时,云海肴公司对于《月光》舞蹈构成舞蹈作品不持异议,但认为2006年春晚节目中杨丽萍的署名是代表表演者,而非作者。


云海肴公司强调,被诉侵权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在《月光》舞蹈中的造型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杨丽萍在《月光》舞蹈中的造型是立体、动态的,被诉侵权装饰图案为平面使用,公众也不会认为是对舞蹈的使用,二者不具有进行实质性相似比较的前提。


另外,被诉侵权装饰图案是人物剪影,未显示任何面部特征,其形体动作和服饰亦属于傣族舞蹈中的常见形式,未使用杨丽萍舞蹈动作中的独创性表达,不应当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


云海肴公司辩称,被诉装饰图案源于云南孔雀舞的代表动作,云南傣族舞个别动作剪影被广泛用于表示云南风情特点,选取公有领域的相关动作图案用于餐厅装饰物并不侵权。


但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云海肴侵犯了杨丽萍舞蹈作品的复制权,云海肴公司就其侵害《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赔偿杨丽萍公司15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2.1851万元。云海肴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改判:云海肴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7万余元


2022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了杨丽萍与云海肴公司纠纷案的二审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该案中杨丽萍呈现的单独舞蹈动作,虽然结合灯光、服饰,其自身身体曲线,呈现出极具美感的艺术效果,是从舞蹈作品保护客体的角度,静态单一的舞蹈动作和妆容造型、月光背景等不属于舞蹈作品保护的客体。本案中,单人的单一舞蹈动作,并不足以达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能作为舞蹈作品获得保护。因此,云海肴公司的行为,并不算构成侵害杨丽萍公司的舞蹈作品著作权。


不过法院也确认,云海肴公司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使用的装饰图案,与杨丽萍《月光》舞蹈中的具有云南少数民族特色的典型表演形象高度近似。这样的行为,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杨丽萍与云海肴之间,具有许可使用或者建立了广告代言关系。综上所述,法院认定,云海肴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云海肴公司作为经营规模较大的餐饮公司,对于出现本案诉讼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经查,云海肴公司已于2019年2月,主动停止了涉案侵权行为。最终,二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对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虽有不当,但是处理结果正确,在纠正相关认定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