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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诉乐清市王十朋纪念馆、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古籍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复制权、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日期:2019-04-10 来源:知之汇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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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4年1月31日,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经乐清市政协批复成立,其中人员名单如下:主编王晓泉,副主编王纪芳、王翔鹏;主任王晓泉,副主任钱仍茂、许宗斌、王纪芳、王翔鹏,以及成员、顾问、基金组等若干人。乐清市王十朋纪念馆(以下简称王十朋纪念馆)于2005年3月8日注册登记,业务范围为搜集、整理、研究、展览王十朋遗物和生平事迹。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古籍出版社(以下简称古籍出版社)于2006年3月1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出版当地所藏古籍、方志以及文史工具书、文史知识性读物等。


1995年11月17日,梅溪集重刊委员会与古籍出版社签订《关于出版〈王十朋全集〉的协议》,并于1998年6月22日签订了《关于出版〈王十朋全集〉的补充协议》,对《王十朋全集》的出版情况进行了约定,两份协议的甲方为乐清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梅溪集》重刊委员会,并加盖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的印章。


2011年7月12日,经王十朋纪念馆申请,乐清市政协出具一份给古籍出版社的函,表示同意增印《王十朋全集》。2011年8月8日,王十朋纪念馆与古籍出版社签订《图书约稿出版合同》,并于2012年8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书》,对《王十朋全集(修订本)》的出版情况进行了约定。


《王十朋梅溪集》成书于南宋乾道七年之前;绍熙三年,由王十朋之子闻诗、闻礼,合前后集并奏议五十四卷,朱熹代刘共父序,是为宋绍熙本;又有刘谦、何横据宋绍熙本校核,名《梅溪王先生文集》,五十四卷,是为明正统本,包括序、廷试策奏议五卷、前集二十卷、后集二十九卷、附录、跋等;而至清雍正六年,又有重编本,名《宋王忠文公文集》,按诗文体例分五十卷,又年谱一卷,目录四卷,后称清雍正本。


《王十朋全集》由古籍出版社于1998年10月出版,注明:[宋]王十朋著、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编,印数为5500本。


《王十朋全集(修订本)》由古籍出版社于2012年12月出版,注明:[宋]王十朋著、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编、王十朋纪念馆修订,印数为5600本。


古籍出版社确认其用于销售的《王十朋全集(修订本)》为600册,除在其官方网站、新华书店销售外,还在当当网站、亚马逊网站上进行销售。


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以王十朋纪念馆和古籍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王十朋全集(修订本)》,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十朋纪念馆和古籍出版社立即停止赠送、销售《王十朋全集(修订本)》等侵权行为,并销毁《王十朋全集(修订本)》余书;在《乐清日报》《温州日报》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276.60元。(二审变更为赔偿合理开支2万元)。


裁判内容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十朋全集》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新的汇编作品。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主张《王十朋全集》系汇编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如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主张《王十朋全集》系演绎作品及《王十朋全集》中部分内容享有单独的著作权,可另行主张。该院遂于2017年12月28日判决:驳回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全部诉讼请求。


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7年9月22日,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在一审第二次庭审中主张《王十朋全集》除构成汇编作品外,还构成演绎作品。2017年12月15日,一审法院要求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明确以演绎作品或是汇编作品作为请求权基础,若逾期,则直接以汇编作品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进行判决。2017年12月18日,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确定按汇编作品作为主张权利的基础。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十朋全集》中王十朋所著作品均已进入公有文化遗产的范围,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故仅对王十朋作品的整理、点校并不必然达到最低程度创造性水平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评判古籍点校、整理的独创性不能仅从作品中的基本构成元素是否处于公共领域和具有复原古籍的意图进行抽象讨论,如果古籍点校、整理的整体成果与古籍本身之间存在显著改变,即使作者力求忠实历史原貌,也不能就此径直否认作品整体成果的独创性,而应从古籍点校、整理后的成果是否体现了作者的特有选择与安排,达到独创性标准等方面进行评述。基于上述认识,《王十朋全集》从编排体例、点校内容和成书的整体内容上均已具备独创性,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审法院以确定作品类型作为审理的前提和权利基础,在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按照法院释明确定作品类型后驳回其诉讼请求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本案中,《王十朋全集》既包含了对原有作品、佚诗佚文的选择、增减和编排,也包含了在考据和校勘基础上进行的酌校异同、添加注释和标点分隔,还包含重刊说明等原创作品,故从整体上看,将《王十朋全集》简单归类于汇编作品或演绎作品并不恰当,但不可否认《王十朋全集》属于具有独创性、能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作为《王十朋全集》的著作权人,其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受法律保护。王十朋纪念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与涉案作品内容基本一致的《王十朋全集(修订本)》,构成对《王十朋全集》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古籍出版社作为《王十朋全集》的出版单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与王十朋纪念馆存在共同过错,应与王十朋纪念馆对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该院遂于2018年11月8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王十朋纪念馆和古籍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销售(包括赠送)《王十朋全集(修订本)》,并连带赔偿王晓泉、王纪芳、王翔鹏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在《乐清日报》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