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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地名的商标之评审案例分析

日期:2019-10-22 来源:知产力 作者:吴焕师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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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嘉权视角 | 含有地名的商标之评审案例分析


我国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含有地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较为严格,往往偏向于“一棍子打死”,导致存在大量的商标驳回。本文结合“南越桃源”、“阿里修”、“米兰星光”、“佛山公”商标评审案例,对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适用问题进行阐释。


案例

 

案例1


“阿里修”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系列案(商评字[2017]第0000038468号、商评字[2017]第0000038517号、商评字[2017]第0000038511号)


本案中,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该商标中‘阿里’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阿里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包含中文“阿里”,但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结果: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2


“南越桃源”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案(商评字[2017]第0000162989号)


本案中,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一、该商标与广西九鼎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2818078号‘岭外南越’商标近似;二、该标志含‘桃源’,‘桃源’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南越桃源”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南越桃源”构成,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桃源地名的其他含义,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裁定结果: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3


“米兰星光”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系列案(商评字[2017]第0000022594号、商评字[2017]第0000037876号)


本案中,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认为“该商标含‘米兰’属外国知晓公众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米兰星光”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商标“米兰星光”,整体上具有区别于作为外国地名而被中国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的“米兰”的其他含义,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裁定结果: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4


“佛山公”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案(商评字[2016]第0000088660号)


本案中,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某和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8903361号“佛山公”商标,申请人佛山市某记饼业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进行了无效宣告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已形成区别于地名“佛山”的其他含义。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裁定结果: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评析


上述案例涉及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条款中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审查问题,本文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法条理解


《商标法》对于地名商标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十条第二款,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在先注册使用是法定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同时根据2016年12月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语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应理解为其不但要求该地名具有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也要求该其他含义强于地名含义。

 

二、认定地名商标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的情形 


1、地名商标仅由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


该地名文字本身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之外的,还同时代表其他约定俗成的含义,易于为公众接受的、明确的,且该含义应强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地理含义。


2、地名商标包含地名,但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


该地名文字部分仅为商标的一部分,商标还包含其他文字、图形、数字等构成要素,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且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3、地名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名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  


该地名文字本身包含地名,但难以和地名相区分,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足以证明地名文字商标或者含有地名文字的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

    

三、案例分析


案例1中“阿里”虽为地名,但这一词语同时也是一个多义词,共有23个义项(百度百科显示),其含义多种多样,一般指代人名,也指代某大型电商公司。其中涉案商标“阿里修”中首字“阿”指加在称呼上的词头,本案中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为“里修”,显然“阿里修”的含义与地名差异甚远。


案例2中“桃源”可作桃源县,隶属于湖南省常德市,但桃源并非仅指该县,它也是个多义词,共有10个义项(百度百科显示),一般是指“桃花源、世外桃源、桃源洞”。本案中涉案商标“南越桃源”由“南越”和“桃源”构成,本身“桃源”并非特指“桃源县”,前面加上“南越”使得整个商标的地名认知度更加不明显。


案例3中“米兰”虽可作意大利第二大城市,但“米兰”已为大众所使用而泛化,普遍作为时尚的代名词,且它也是个多义词,共有14个义项(百度百科显示),本案中涉案商标“米兰星光”并不特定指向意大利城市名。


案例4中“佛山”虽为二线城市,但涉案商标由文字“佛山公”及图形两部分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佛山公”中汉字“公”通常是对男子的尊称或是对长辈和年老人的称呼,也即“公”字通常具有较强的性别或身份含义,在与其他文字结合后,亦往往容易在整体上被作为有性别或身份所指的标志予以识别和记忆。本案中涉案商标“佛山公”,已在整体上形成区别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佛山”的独立含义,且大量的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经过实际使用,与其已形成一定的产源联系。


其他含义强于地名含义则要求相关公众看到该词语时首先想到其他含义,而非地名含义。如果相关公众看到该词语首先想到地名,则地名含义强于其他含义,将这样的地名词语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能起到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产生地名上的欺骗性。本案中“阿里修”、“南越桃源”、“米兰星光”虽然含有地名,但由于涉案商标并非仅由“阿里”、“桃源”、“米兰”构成,还包含其他词语,它们的组合已经使得涉案商标与作为地名名称具有了一定区别。同时该地名商标经过使用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一定联系,相关公众看到该地名词语时,能够意识到该地名用来标记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该地名商标具有了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由于这样的地名词语能够实现商标识别产源的功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本案中,“佛山公”经过长期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佛山公”和指定使用的商品建立起特定联系,大量的使用证据表明“佛山公”商标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将“佛山公”与糖果饼干商品建立了特定联系。综上,上述涉案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均可予以核准注册。


总结

 

商标评审中含地名的商标并不当然不能注册,若该商标被驳回或存在争议,可从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提供使用证据证明经过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进行区分等多方面进行举证和论述,力求说服审查员争取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