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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44.1款丨充分运用44.1款,遏制恶意抢注

日期:2020-02-18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纵横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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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针对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愈演愈烈,越来越往规模化、产业化、甚至“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零风险、高收益,年化收益12%至500%”、“存银行不如投商标”已经成为投资商标注册产业的广告语。前年爆出的新闻“万件弱爆了!他们申请了70000+商标”,通过剖析这70000余件商标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发现其15个申请主体股东错综复杂,属于关联公司合谋的大批量注册行为。


然而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恶意注册人也改变了以往简单粗暴的直接抄袭方式,设立关联公司抢注、设立商标代理公司为抢注提供便利已成为目前升级版的抢注方式。


案情简介


第11329051号商标“金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2012年8月提出申请,2014年6月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建筑石料”等,2015年11月转让给金牌控股公司。厦门金牌厨柜公司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13.3款的规定,同时争议商标属于典型的44.1款规定的批量抢注行为,应予以宣告无效。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13.3款的规定,厦门金牌厨柜公司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于44.1款的主张,商评委也未予支持。


厦门金牌厨柜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期间详细列举和陈述了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现权利人-金牌控股有限公司、多个关联公司-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韩国三星卫厨柜有限公司、宁波樱花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该些关联公司抄袭“金牌”商标80余枚、抄袭“好太太”商标40余枚、抄袭“三星”商标10余枚、抄袭“樱花”商标30余枚、另外还抄袭了“凤凰”“百达翡丽”“欧林”“爱妻”等其他商标数十枚。除上述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关联公司外,还有一家关联公司宁波海格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前述商标的申请注册和无效答辩。在实际使用方面,也是通过种种搭便车的形式刻意误导消费者将其厨电产品与厦门金牌厨柜进行联系,恶意非常明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包括“集成三星”、“凤凰”、“樱花”、“百达翡丽”、“好太太”等众多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参照商标法第44.1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三星(电器)宁波有限公司的前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应当予以禁止,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5375号行政判决书]。日前,二审法院以同样的认定维持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251号行政判决书]。

 

短评


针对恶意注册,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很多措施,包括2019年对商标法进行第四次修订,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非正常申请,商标局可以主动驳回,他人可以依此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今年12月份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申以使用为前提申请注册商标的导向。这些均是从源头上规制恶意申请行为的举措。然而想要无效一枚已注册商标,对于商标权利人来讲,往往面临着抢注成本低和维权成本高的极度不对等,成为困扰企业的亏本消耗战。


对于设立多个关联公司恶意注册,尤其设立商标代理公司为恶意注册提供便利的情况,在适用44.1款时应予以考虑。北京高院在2019年4月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第17.2条也同样规定了对于具有意识联络的现注册人和原申请人同样适用“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在“清样”商标异议案中,北京高院将申请人关联公司的恶意注册情况一并进行了考虑,认为两家公司的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均体现了共同股东的意志,是共同股东控制下实施的注册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该判决也进一步指出,商标法44.1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针对目前抢注商标的乱象,我们应结合44.1款的立法精神,在具体案件中灵活适用,方能达到遏制商标抢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目标。


另外,一审判决后,金牌控股公司申请注销该争议商标,并于2019年7月注销公告。商标注销与无效的效力不同,商标注销的效力是自商标局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而商标无效是自始无效。因此,本案争议商标虽然在一审判决后注销,但并没有影响二审法院的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注:案号:(2016)京行终2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