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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 获赔2500万一审判决的裁判要点

日期:2021-02-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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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历时四年多的精心审理,对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纽巴伦公司、世仪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万元。


该案中,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自2014年起将第3954764号商标图片许可给上海世仪商贸有限公司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New Barlun运动鞋两侧,并在线上线下大量销售,诉讼过程中,法院颁布行为保全禁令、之后第3954764号注册商标因侵害新平衡公司在先的装潢权被宣告无效,但被告均未完全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的争议焦点众多,一审判决的裁判要点主要体现在:


  明确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时间溯及力。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自始丧失商标专用权。被告以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前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不侵权抗辩,于法无据。本案并非商标转让或许可合同纠纷,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47条第二款对无效商标溯及力的例外规定。


认定自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至核准注册之日的恶意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异议程序并最终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取得存在时间差。《商标法》为了防止出现利用该时间差,恶意侵害注册商标利益的情形,以但书形式规定,在注册商标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至核准注册期间,恶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应当适用该但书规定,对核准注册日之前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指出,商标转让制度的目的旨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的流转和价值实现,但不应成为变相规避生效判决、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在两份判决先后认定求质公司、泉州纽班伦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与其具有紧密联系的纽巴伦公司仍受让3954764号N商标,并许可世仪公司使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判决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考虑了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的相适应性。法院综合考虑长期以来原告“New Balance”运动鞋及N标识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时间较长、销售范围较广、两被告的主观过错明显,特别是在法院做出行为禁令的裁定后,被告世仪公司仍存在销售行为,以及原告举证的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销售数量、销售规模等,综合确定本案的赔偿金额。


律师评语:


在本案四年半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启用了多维度的程序性措施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法院除经过听证程序后在诉讼中颁布了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运动鞋的临时禁令外,还应原告申请,采取了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在内的多项程序性措施,查封了被告的注册商标、银行账户等财产、保全了被告仓库内的3万余双侵权运动鞋。这些程序性措施及时遏制了侵权行为对潜在市场的持续侵蚀,对复杂案件诉讼周期长所带来的权利救济时差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弥补,体现了程序法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落地。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通知指出,“对恶意侵权、长时间持续侵权等行为,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审判决通过对被宣告无效的商标的溯及力、商标初审公告至核准注册公告期间的禁用权适用、恶意侵权的认定等疑难问题的准确裁判,体现了司法准确适用法律、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坚决打击、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