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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传统小吃“福粿”商标侵权案

日期:2024-10-24 来源:福建高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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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将非遗的商品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案情


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拥有第43013231号“福粿”注册商标专用权。第43013231号“福粿”商标于2019年12月12日在第43类申请,专用权期限自2021年5月21日至2031年5月20日,核定使用餐厅等服务。泉州泉港某小吃店(下称某小吃店)擅自在“饿某么”平台使用“泉港福粿”作为店铺名称,服务内容多处标注“福粿”字样,线下实体店以“泉港福粿”作为店铺招牌。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认为某小吃店侵害其注册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小吃店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支付维权费用及赔偿费。


裁判


泉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注册涉案“福粿”商标后,将“福粿®餐厅”字样印制于名片、点菜单、手提袋、台历、宣传单上,宣传单中介绍泉港当地传统特色小吃时使用的商品名称为“特色福粿”。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清楚知悉并认同“福粿”系泉港当地传统特色小吃通用名称的属性,并在其餐厅中提供该类菜品。本案所涉“福粿”为泉港特色小吃,其制作技艺被列入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法院经调取了泉港区文旅局公众号的相关报道,可知泉港当地消费者的认知中,“福粿”即为“浮粿”。某小吃店在门头招牌上使用“泉港福粿”字样,店铺内以及外卖平台上亦出售与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菜单中“特色福粿”相同做法的泉港特色小吃,其使用的商品名称为“福粿”。某小吃店上述对于“福粿”的使用方式,显然是将“福粿”作为该类泉港特色小吃的商品名称看待并使用。某小吃店将店铺名称直接描述成主要提供商品的名称,并未单独突出使用“福粿”字样,消费者并不会因此而对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本案一审判决后,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时,权利边界及保护范围应如何划定,怎样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发生,以上是本案的审理重点。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权人以及被诉侵权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场景、消费者是否可能发生混淆误认等因素,对权利人的诉求是否成立进行判断,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人、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凸显防止权利滥用、规范市场竞争的价值导向。


就本案而言,如果不允许他人将“福粿”作为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进行使用,过度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不仅不利于该类小吃及其制作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也会造成商标权人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垄断,进而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虽然是“福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将“福粿”作为该类小吃的商品通用名称使用,某小吃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司法裁判生效之后,泉州中院指导泉港法院向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商标管理、商贸行业管理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三份,就摸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底数、探索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知识产权信息整合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转化等方面提出建议,规范引导辖区企业经营行为。


本案进一步明晰了涉非遗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以及注册商标权利限制的适用条件,在文旅经济日益盛行的情况下,判决结果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利益、其他经营者利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有利于地方特色传统小吃的推广及非遗技艺的传承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