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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的组合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日期:2019-06-25 来源:知产力 作者:郑友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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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不同,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新颖性。许多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已知技术的组合。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在去年年底的AirFacts Inc.诉Diego de Amezaga案中判定,如果完全公开的信息以附加值的方式组合,根据“马里兰州统一商业秘密法”(MUTSA),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第四巡回法院引述第二巡回法院的意见指出“商业秘密可以存在于本身属于公共领域的特征和组成部分的组合中,只要其中统一的过程/工艺、设计和操作呈现独特的组合,提供了竞争优势,便构成一个可保护的商业秘密。”

 

AirFacts 是一家开发和许可审计软件以分析机票价格和航空公司定价的软件公司,其依据“马里兰州统一商业秘密法”起诉前雇员Diego de Amezaga 盗用商业机密。诉称 de Amezaga 从 AirFacts 离职后,使用公司账户下载了他在 AirFacts 工作期间创建的两张流程图,然后将流程图作为求职申请的一部分提交给另一家公司。图表包含有关票证审计过程的信息汇编。马里兰州地方法院驳回了该公司关于 de Amezaga 盗用商业秘密的诉求,认为流程图只是对公共信息的“概述”,已供 AirFacts 的员工广泛使用,因此不构成商业秘密。

 

在 AirFacts 提起上诉后,第四巡回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决,认为流程图是商业秘密。认为流程图尽管包含不属于 AirFacts 的公开信息,但 de Amezaga 花了大约四个月的时间创建流程图,以系统的方式显示信息,使 AirFacts 的员工更容易使用它来进行票价审计。第四巡回法院鉴于以下四点认为流程图构成组合的商业秘密:(1)de Amezaga 本人对公共数据进行 “艰苦、专业的排列”,使得流程图“本质上与公开内容相分割且有所区别”; (2)de Amezaga将他先前的知识和经验融入建构 AirFacts 业务中“具有经济价值的独特项目”的流程图,使流程图增值;(3)流程图对 AirFacts 的任何竞争对手均具有经济实用性,因为它们“简洁地显示了票价审计所需的大量(公共)数据”;(4)第四巡回法院认为,AirFacts 对流程图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使用保密协议和监控员工计算机的软件以及对特定员工限制访问等。  

 

第四巡回法院的判决亮点在于,如果公司花费宝贵的资源(以员工耗费的工作时间为计)以独特且有用的形式汇编公开信息,提供比竞争对手更大的经济优势,且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则该信息汇编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此,建议创建组合商业秘密的公司应该记录创建公开信息汇编所花费的精力和资源,并对这类汇编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防被竞争对手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