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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量GUI发明中的微创新

日期:2019-07-0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效维,季晓晖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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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言小序】


计算机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 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的用户接口,用户借助GUI实现与计算机软件的交互和控制。GUI发明属于软件发明的一种,从近年来复审和无效案件的结论情况看,GUI领域的发明专利被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比率较高。由于底层技术已趋近成熟,如何改善用户体验成为技术部门研发的重心,当前GUI的创新大多在于用户交互方式的改进,而这样的改进大多强调构思、体验的创新,而非技术手段本身的创新,因而由于不具备创造性被驳回或无效的概率较高。如何把握这类申请的创造性评价尺度,一直是业界争议不断的话题。本文通过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具体分析在GUI发明中如何考量微创新。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明确了计算机软件通过发明保护的规则,GUI发明作为软件发明的一种,按照软件发明的审查逻辑,当一件GUI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输入方式、手势操作或界面展示上的微小改变时,通常被认为技术创新高度不够,不具有创造性。


本文认为这样的判断尺度值得进一步讨论。GUI发明相较于其他软件发明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体现在:现有技术中,计算机软件GUI界面的主体技术已经基本固化,想要从底层技术层面去改进GUI较为困难,而将普通的操作方法进行适应性调整应用于特定场景中,也可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如果单凭简单的特征比对、区别技术特征本身的显而易见性来判断GUI发明的创造性,一方面将导致大部分GUI发明无法获得授权,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护GUI发明的创新本质。GUI发明中一些交互方式、操控方法上的改进,往往更强调操控对象、操作手段和应用情境组合产生的整体结果,抛开发明的场景和对象单纯考虑技术手段是否显而易见,未必能完整体现一件GUI发明的核心构思和能够带来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GUI发明中技术手段上的“细微”改进,应当更加重视操作方式、对象、目的的综合作用。


【案例演绎】


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计算机装置中“卡”的导航。所谓“卡”,是对计算机运行的多个应用程序窗口的隐喻,也即,将应用程序比喻为“卡”,以“卡”这个具体化的概念来表征软件程序中的应用程序。现有技术中,在小尺寸屏幕的计算机装置中对应用程序进行切换、管理等通常需要先从当前打开的应用界面退出到桌面系统,然后点击各个窗口进入想要操作的应用程序,通过预定义操作关闭该应用程序。涉案专利则以卡代表应用程序的缩略图,通过对卡的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上的手势操作,实现对应用程序的快速导航和关闭。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无效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包括“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动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这通过如下来进行:(i)基于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触来将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标识为被选择,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将所选择的第一卡或第二卡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被关闭”。该区别特征的含义在于,通过特定手势,在第二方向上移动表示应用程序的卡,将卡从第二方向上移除,同时结束该卡对应的应用程序的运行。


请求人认为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a-c公开。无效决定中认为,涉案专利中的第一卡、第二卡分别对应不同的应用程序,其第二方向上的定向接触手势是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该手势需要针对卡进行操作,手势的执行过程包括在第二方向上移动卡、沿该方向从屏幕上移除卡,从而结束该卡所表征的应用程序。对比文件a公开了擦拭手势可以关闭窗口,对比文件b公开了擦拭手势可以关闭正在播放的媒体文件,对比文件c公开了在窗口上或窗口附近划过的擦拭动作可以关闭应用程序。对于对比文件a和b,其擦拭动作仅仅是滑动手势,并不会导致表征应用程序的卡的移动(动作后显示效果不同),随着擦拭动作的执行,窗口并不发生移动,擦拭动作关闭的是当前窗口或文件,也并不会将相应的应用程序关闭(动作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因而其擦拭手势与涉案专利的手势在对象、手段、效果上均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对于对比文件c,虽然其公开了擦拭动作可以关闭应用程序,但是其擦拭动作仅仅是在窗口上或窗口附近划过的动作,该动作并不关注操作对象是窗口还是表征应用程序的卡,划过手势也不导致卡的移动,不会使得卡沿着手势方向从屏幕上解散。因而对比文件c与涉案专利的手势在对象、手段、效果上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基于对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无效决定作出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维持有效的结论。


该案中,发明目的在于以卡来隐喻应用程序,卡这一概念贯穿整个方案,对卡执行的用户手势直接对应于对应用程序执行的命令,这是对比文件a-c中没有公开也没有给出启示的,因而,涉案专利的拖拽手势与对比文件的擦拭手势是完全不同的交互手段。结合手势对卡的移动操作,该方案整体上实现的是拖拽卡就相当于导航、关闭应用程序的效果,也即,涉案专利中对应用程序的管理方式就像从一个抽屉中抽取多份文件来阅读或丢弃一样,具象化且操作便捷,实现了发明最终的目的:以卡来隐喻应用程序,将抽象化的软件界面管理方法以直观的卡片管理的形式来体现。考虑到该区别特征整体上通过一项简单的用户手势实现了对卡的操作,进而映射到对应用程序的控制,带来了直观易操控的效果。


由此可以看出,GUI发明中使用的技术手段本身也许并不复杂,然而当将其结合到方案的具体环境中时,手段的适用可能恰好就是发明的独特之处。因此,对于GUI发明中交互方式、操作手段上看似微小的改进,抓住技术实质尤为关键。当充分考察了其所体现的人机交互的内涵,例如交互对象的选择是否存在特定目的,交互逻辑是否包含具体场景下的特殊要求等时,技术手段上微小的创新,或许能带来用户体验的大幅提升、操作效率的显著改进,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通过技术上的小进步,实现方案上的大创新。


因此,本文认为,针对GUI发明中的微创新,除了考虑这些微小的技术手段改进本身是否显而易见且易于实现之外,还需重视以下几个要点:一是技术改进所针对的操作对象是否由该发明的应用场景特别地限定;二是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这些看似简单的技术手段进行组合用于该场景的启示;三是发明的目的本身是否是申请人独创的,例如,发现技术问题的过程是否已经纳入了申请人的创新性构思。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内容对GUI发明方案的影响,能够更准确地把握GUI发明的创新实质,更适当地保护GUI发明领域的进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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