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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隐含公开技术内容的认定

日期:2020-08-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邱明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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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关某海于2013年8月29日申请名称为“一种背包气球灯”的发明专利(申请号:CN201320530735.6,下称涉案专利),2014年2月19日获得授权。2014年11月10日,飘发公司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4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理,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第2613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被诉决定),宣布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对被诉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证据1均未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在证据1的基础上,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是无法得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在引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至4相对于证据1同样具备创造性。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专利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第二步为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判断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是第二步判断中常见的疑难问题。


该案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出发,从实施例2及附图3可以看出,证据1的LED光带18安装在灯光支杆12上,该灯光支杆插入支杆通道11中支撑并照亮灯体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作为常识,灯光要照亮灯体,该灯管自然需要透光,亦即该通道只有在具备透光性的前提下才能让灯光透过然后照亮灯体,否则灯体不会被照亮,照明或者流动广告的技术目的实现更是无源之水。因此,该技术特征不仅在对比文件中能够合理直接得知,而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隐含公开的判断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身份,在对比文件记载的基础上,结合该技术方案的目的有理有据地推定该技术内容必然带有的,且是直接的,毫无疑义的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