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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VS摩托罗拉:通信巨头相争,知识产权角力

日期:2020-02-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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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能达)发布公告称,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北部联邦地区法院(下称伊利诺伊州法院)陪审团对海能达及全资子公司海能达美国公司、美西公司与摩托罗拉解决方案有限公司(下称摩托罗拉)、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及版权侵权纠纷案作出裁决,认为海能达、海能达美国公司及美西公司侵犯摩托罗拉商业秘密及版权,应向摩托罗拉支付损害赔偿3.46亿美元及惩罚性赔偿4.19亿美元,合计7.6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52.71亿元)。


海能达在公告中表示,其对此次陪审团的裁决感到失望,尊重但不同意陪审团的裁决,该裁决结果仍需伊利诺伊州法院审查并作出一审判决。如果伊利诺伊州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该裁决结果,公司将保留对一审判决进行上诉的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作为当前全球专网通信(即基于对讲机终端形成特定空间或范围内的专用通信服务)市场的两大巨头,近年来,业界翘楚摩托罗拉与后起之秀海能达在全球市场的竞争日益加剧,双方在中、美、德等国已提起多件与专利、反垄断、商业秘密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


该案将对海能达在美国的经营和销售带来哪些影响?海能达应该如何应对此次诉讼危机?该案对国内积极“走出去”的企业有何启示意义?


积极应对加强反制


2017年3月15日,海能达美国公司和美西公司收到伊利诺伊州法院送达的诉状,摩托罗拉及摩托罗拉马来西亚公司起诉海能达美国公司、美西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2018年8月2日,摩托罗拉向伊利诺伊州法院提出增加版权侵权的诉讼请求,认为海能达美国公司和美西公司部分产品侵犯了摩托罗拉的版权。其后,案件进入证据开示阶段。2019年9月,案件证据开示全部结束。


美国时间2019年11月6日,该案进入庭审阶段。2020年2月12日,摩托罗拉在庭审中最终明确主张被告侵犯其21项商业秘密及4项美国版权,要求海能达及海能达美国公司、美西公司就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支付相应赔偿。2020年2月14日,美国法院陪审团作出上述裁决。


摩托罗拉为何选择在美国起诉海能达?对此,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林蔚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一是涉案侵权产品在美国有销售,所以同时被告的还有海能达美国公司和美西公司;二是美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很大,而且有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此次陪审团支持的7.6亿美元的赔偿金中就包括损害赔偿3.46亿美元和惩罚性赔偿4.19亿美元;三是摩托罗拉在美国主场作战有巨大的优势。”


据了解,除该案外,摩托罗拉此前还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伊利诺伊州法院提起专利诉讼,指控海能达侵犯其7件美国专利,最终ITC认定海能达侵犯了摩托罗拉3件专利权,并颁发禁令。事实上,除美国外,摩托罗拉还在德国和澳大利亚起诉海能达专利侵权,德国一审法院也认定了海能达构成侵权。


“摩托罗拉的用意是比较明显的,在专网通讯和无线对讲机等市场中,其全球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就是海能达,海能达已将市场开拓到了全球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摩托罗拉的诉讼就是为了遏制海能达在全球的崛起。”林蔚认为,正常情况下,伊利诺伊州法院的判决基本会和陪审团的裁决一致,在一段时间内,海能达的美国市场会受到一定冲击。对于海能达而言,可以采取三方面的应对措施:一是对不利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时谋求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有利的和解;二是继续对摩托罗拉提出反制,包括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案件提起上诉以及采取其他可能反制的手段;三是如果美国的案件不能逆转,则需要海能达变更自己的技术方案,研发新的产品投入市场,同时,还要持续研发并保有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


数次交锋受到关注


在国内市场,海能达加强了对摩托罗拉的反制,提起多件知识产权诉讼。2020年1月,在海能达诉摩托罗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摩托罗拉虽然在原告主张的部分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构成滥用行为,驳回了海能达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可以支持摩托罗拉有限定成都地铁招标方与其交易的意思表示,没有产生限定成都地铁招标方仅与其交易的客观后果,故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API端口互联方式已直接用于不同厂家设备在各地铁线路之间的直接互联互通,摩托罗拉系统拒绝向原告提供API端口不会造成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结果。且API方案有替代方案,故摩托罗拉系统的拒绝行为亦存在正当理由。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摩托罗拉在原告主张的部分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但未构成滥用行为,既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也不构成拒绝交易行为。


林蔚介绍:“海能达诉摩托罗拉滥用支配市场地位一案也是在2017年起诉的,是当初海能达应对摩托罗拉起诉行动后发起的反制战之一。海能达在美国对摩托罗拉发起一起专利诉讼和一起反垄断诉讼,但目前还没有结果。在中国市场,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外,海能达还在广州、深圳分别提起了针对摩托罗拉的专利侵权及反垄断案件,还有确认不侵权及违约等纠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的上述案件,只是海能达诸多反制手段中的一种。关于双方未来的走向,在法律上,主要还是看专利及标准层面的竞争;在市场上,还是看产品的先进性和各家掌握的核心知识产权。”林蔚认为。


知己知彼合作共赢


海能达与摩托罗拉的全球知识产权大战正如火如荼地展开,谁能最终胜出,目前尚未可知。有观点认为,海能达和摩托罗拉纠纷与当年思科诉华为案很类似,均为采取诉讼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


对此,林蔚认为:“海能达和摩托罗拉纠纷与当年思科诉华为案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不完全近似。当年思科诉华为主要指控的是源代码抄袭和盗用,华为的产品中有部分代码存在争议,最后经过比对以及华为对停止争议代码的使用,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华为与思科案在2003年和2004年间曾非常轰动,但只持续了一年多便达成和解。但目前看来,海能达与摩托罗拉的案件更加旷日持久,双方在多国发起诉讼,战线也拉得很长,涉及的纠纷也包括专利、版权、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恐怕和解进程不如华为当年那样顺利。”


那么,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积极开疆拓土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应对跨国知识产权纠纷?


林蔚表示,从全球范围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均越来越大,竞争对手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发起诉讼战争是很正常的事。以海能达为例,如果真要向摩托罗拉赔偿7.6亿美元,以过去五年的利润来计算,相当于海能达18年的净利润。而且境外的知识产权官司一旦打起来,除了赔偿数额很高以外,往往旷日持久,律师费也非常高昂,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也有重要影响。


“所以,国内企业在积极走出去占领国际市场之前,一定要做好对产品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和自由实施分析。平时既要注重研发和创新,积累自己的知识产权,也要关注对手的知识产权。另外,华为在2003年能够化解相关危机,也同其和美国本土企业的合作密不可分,所以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时候,还应该加强同境外企业和上下游伙伴的合作,形成合力,以便处于更有利的局面。企业不仅懂得如何切蛋糕还得懂得如何分蛋糕,这样才能自己吃到蛋糕。”林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