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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著作权法定赔偿额上限提至五百万元

日期:2020-04-2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朱宁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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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于1991年施行,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袁曙宏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一是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二是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三是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有必要与我国近年来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出台的民法总则等法律进一步做好衔接。


加大执法力度 增加违法成本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落实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为解决著作权维权难,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对侵权行为处罚偏轻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同时,修正案草案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还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改概念表述 新增制度措施


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修正案草案修改有关概念表述,新增有关制度措施。


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为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修正案草案还修改了广播权的有关表述。


此次修正案草案还新增了多项制度措施。包括为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增加作品登记制度;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以解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线上线下一体保护的问题。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时,权利客体是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加强法律衔接  落实条约义务


为了与民法总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保持一致,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修正案草案作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删去违约责任、诉讼权利和保全等条款,增加“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的衔接性条款。


此外,为了将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落到实处,回应国际关切,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二是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三是在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中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将盲人的合理使用扩大到阅读障碍者。四是增加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五是增加录音制作者广播获酬权和机械表演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