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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拼与学而思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8-09-11 来源: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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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1087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拼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而思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均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拼公司上诉称


上诉人爱拼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二、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二被告人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判数额过低,违反了法律规定。二、上诉人涉案作品创作过程复杂,投入大,判赔数额远远不能弥补上诉人损失。


学而思辩称


上诉人学而思公司、学而思学校共同答辩称:一、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侵权是错误的,所以不应当支付任何的赔偿费和合理费。二、针对上诉人认为涉案作品创作复杂的问题,上诉人没有证明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没有证明其对于所谓涉案作品投入了人力物力。三、上诉人所称涉案大数据作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不应当受到保护。


学而思公司上诉称


上诉人学而思公司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2、驳回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关于爱拼公司所主张权利图表“著作权”权属的相关事实认定不清。仅仅依据爱拼公司网站上登载有相关图表即认定爱拼公司系该图表“作品”的“作者”,显然依据不足。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爱拼公司所主张权利的图表均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3、一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失当,与爱拼公司所主张权利图表的“独创性”及商业价值相比明显过髙。


爱拼公司辩称


上诉人爱拼公司答辩称:一、关于爱拼公司所主张图表著作权权属问题。1、学而思公司和学而思学校在一审答辩和整个庭审过程中对于爱拼公司的著作权权属是认可的,没有任何异议,只是辩解其没有侵权。2、一审原告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图表已通过时间认证戳认证,且认证时间在先。3、爱拼公司在起诉状中陈述2014年3月初记载爱拼网站推出了涉案作品,并且在网站上注明信息的相关知识产权归我公司独有,并且一审两被告没有就此主张提出任何异议。4、学而思限公司强调其图表作品与爱拼公司主张的图表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爱拼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权属是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判决也无须再做评判。二、爱拼公司作品具有独创性。1、关于原告作品独创性,一审判决已充分表达、表述。2、在一审时学而思公司、学而思学校均对原告作品的独创性和著作权没有异议。3、学而思公司的图表与原告的图表几乎是一样的,只有极其细微的差别,那么学而思公司一方面没有否认爱拼公司作品的独创性,另一方面强调其作品存在独创性,而两者的图表是一样的,那么就证明其完全认可了爱拼公司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那么在已经认可的情况下,根据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学而思公司是不能反悔的。4、图表创作间极其狭窄,越是狭窄,要创作出图表和作品就更需要创作性劳动,因而作品就更具有独创性,本案涉案作品就属于这种情况。另外,由于创作空间小,相对应该降低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三、关于赔偿问题。爱拼公司已在上诉状中表述,在此不再赘述。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一审被告学而思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上诉人学而思学校答辩称:其同意学而思公司的上诉意见。


学而思学校上诉称


上诉人学而思学校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驳回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如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对学而思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仅仅提供对整体高考派网站的链接,该链接并未直接指向特定被控侵权内容,上诉人经营的网站中并不包含涉案图表,故不能证明上诉人具有同学而思公司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涉案图表的表现形式为惯常设计,不具有独创性,上诉人对高考派网站中包含涉案图表亦不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过错。上诉人不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因此不应与学而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爱拼公司辩称


上诉人爱拼公司答辩称:一、学而思公司和学而思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涉案侵权网站分别归属于学而思公司、学而思学校,两者有共同侵权故意,至少学而思学校是明知的,构成共同侵权。二、学而思学校设立经营的高考网通过登陆最显著的右上角一级栏目即可到达被告学而思公司的高考派网站中设置的被告一与被告二的联合登陆页面,即登陆页面是两者共同设置的,不是单一的。2、该联合页面内容表明学而思公司、学而思学校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两网站资源共享。3、该联合登陆页面对高考派网站做了介绍,并表明高考派有侵权内容。4、点击进入即可以看到侵权行为。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3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的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四、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学而思学校应该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


上诉人学而思公司答辩称:其同意学而思学校的上诉意见。


爱拼公司一审诉称


上诉人爱拼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学而思公司给付原告侵权赔偿金967635元;2、被告学而思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0元;3、被告学而思学校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停止作品信息网络传播、销售并删除侵权作品;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


一、关于涉案爱拼公司主张著作权利的作品情况和被告的相关抗辩。


2014年6月3日,由爱拼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载明“文件名称为sch_stats_06_03.tar.bz.des、申请人为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文件说明为学校统计数据”。


2015年9月21日,爱拼公司申请广州圳扬律师事务所对联合信任时间戳文件转换为可阅读文件的操作过程进行见证,该律师事务所出具了【2015】圳律见字第(0921)号《见证书》。


爱拼公司提供了“爱拼网”网站中关于清华大学毕业生近十年的平均薪酬表、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行业分布统计数据表、清华大学毕业生本科专业薪酬排名数据表。爱拼公司主张其于2014年3月初独立开发成功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报告,并在爱拼公司爱拼网站上推出了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报告供用户查阅,该分析报告中的所有数据图表均为爱拼公司原创,为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爱拼公司主张其于2014年6月3日第一次公开发布了就业大数据,公布了《2014年Ipin.com中国大学与专业就业数据报告》。


爱拼公司为证明其获取就业大数据的来源、投入成本和作品的价值及知名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爱拼公司与优才互联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合作协议、爱拼公司花名册、爱拼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协议、报告和新闻媒体对爱拼公司作品的新闻报道等证据。


被告学而思公司为证明其“高考派”网站使用的图表与爱拼公司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使用的图标均来自hicharts网站公开数据,其根据自有固定公式计算最终形成其网站使用图表且其计算方法申请了发明专利,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18267、15811、15813号公证书和专利受理申请书。专利受理申请书显示,被告学而思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了名称为就业薪酬预估方法、推荐高考院校的方法及装置的专利。2016年4月1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根据被告学而思公司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16年4月5日出具(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18267号公证书。公证过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其中截屏载明在网址为www.gaokaopai.com大学就业数据查询一栏中输入清华大学,登载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统计、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行业统计及本科专业薪酬排名TOP10图表,点击鼠标右键并选择查看源代码,在搜索栏中输入“highcharts”,显示有五处对应代码为“highcharts”。


二、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


2015年6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爱拼公司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15年6月23日出具(2015)深证字第98364号公证书。公证过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其中截屏显示“在网址为www.gaokaopai.com大学就业查询一栏中输入清华大学,登载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统计、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行业统计及本科专业薪酬排名TOP10图表”。


2015年6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爱拼公司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2015)深证字第129418号公证书。公证过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显示输入网址www.gaokao.com进入登录页面,点击页面“登录”选项后,显示网页进入“首页-高考派”,显示网址为“www.gaokaopai.com…”,网页载有如下内容“高考派,是基于高考大数据,以志愿填报智能推荐为核心的个性化高考服务网站。2015年,高考网与高考派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两站资源共享”。


庭审中,爱拼公司陈述其主张的作品是图形作品,包括:1、清华大学毕业生近十年的平均薪酬表;2、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行业分布统计数据表;3、清华大学毕业生本科专业薪酬排名数据表。爱拼公司主张上述作品的独创性表现在采集数据、计算方式上,结果具有独特性,是通过非常复杂的云计算从浩瀚的数据中得出的,是说明事物原理的示意图,而被告学而思公司复制爱拼公司作品展示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被告学而思培训学校在其经营的网站的显著位置设置链接且登陆后可看到侵权信息和完成侵权作品的购买和查阅,与被告学而思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犯了爱拼公司享有著作权利的图形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拼公司主张著作权利的图表作品与被控侵权的图表比对,在三个图表中的横纵轴表述、数据单位和个别数据存在部分不一致,其余图表一致(比对详见附件)。


另查明,根据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高考派网站的首页网址为www.gaokaopai.com,其主办单位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根据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高考网网站的首页网址为www.gaokao.com,其主办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根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显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樊保荣;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成立于2006年7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樊保荣。


三、关于被告获利和被告抗辩情况。


2015年7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爱拼公司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15年8月20日出具(2015)深证字第146942号公证书。公证过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显示输入网址http://www.gaokaopai.com进入页面,网页载明“6月份数据为1000589人购买服务”,点击“大学就业查询”选项,页面载明“今日价格为699元”。


2015年7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爱拼公司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15年8月20日出具(2015)深证字第146943号公证书。公证过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显示输入网址http://www.gaokaopai.com进入页面,网页载明“7月份数据为650589人购买服务”,点击“大学就业查询”选项,页面载明“今日价格为699元”。


2015年10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爱拼公司申请进行了证据保全,并于2015年10月23日出具(2015)深证字第172961号公证书。公证过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显示输入网址http://www.gaokaopai.com进入页面,点击“360°志愿评估”选项,页面载明“今日价格为985元”。


被告学而思公司提交了其2015年4月20日与现在(北京)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现在支付聚合支付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书中载明现在(北京)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学而思公司提供相关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收付服务。


2016年1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根据被告学而思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并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15812号公证书。公证过程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截屏,显示输入网址www.ipaynow.cn进入相关页面,点击“财务管理”选项,页面载明“交易日期2015年5月1日-2015年5月31日的总交易数为6笔,总交易金额为222.4元;交易日期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30日的总交易数为46笔,总交易金额为21440.09元;交易日期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31日的总交易数为5笔,总交易金额为635元”。


2016年5月9日,现在(北京)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结算金额证明》,载明“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旗下高考派网站2015年5月份大学就业数据查询订单收入为0元;2015年6月大学就业数据查询共两个订单,累计结算金额为1170.82元;2015年7月大学就业数据查询服务收入为0元”。


另查明,爱拼公司主张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50000元,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金额为五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


以上事实,有《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015】圳律见字第(0921)号《见证书》、(2015)深证字第98364号公证书、(2015)深证字第129418号公证书、(2015)深证字第146942号公证书、(2015)深证字第146943号公证书、(2015)深证字第172961号公证书、清华大学毕业生近十年的平均薪酬表、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行业分布统计数据表、清华大学毕业生本科专业薪酬排名数据表、合作协议、爱拼公司花名册、爱拼公司与第三方合作协议、报告、新闻报道、(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15812号公证书、(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18267、15811、15813号公证书、专利受理申请书、《现在支付聚合支付平台服务协议》、《结算金额证明》、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及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焦点问题在于:1、爱拼公司主张著作权利的图表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问题;2、二被告是否构成侵犯爱拼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责任承担问题。就以上焦点问题,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1、爱拼公司主张著作权利的图表是否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问题。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具有独创性是智力成果构成作品进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要件。单纯由事实资料加以收集和编辑的产物,若无独创性显然是无法取得著作权保护的,即使收集和编辑人付出了巨大人力和物力进行收集和劳动,仍不能因为其首先编辑的行为而阻止他人收集和编辑相同的事实资料,也不能在他人对事实资料的利用时指控他人侵权。本案中,爱拼公司主张权利的图表作品其独创性显然不在于爱拼公司主张的表现在采集数据,也不在其数据编辑的结果上。首先,爱拼公司花费巨大人力和物力对巨量的数据进行收集和编辑,如仅仅是从数据中发现事实并表达,若无独创性显然是无法取得著作权保护的;其次,如果爱拼公司仅仅是对采集的不同格式的数据转换成统一的格式再外化为图表,设计这种格式或图表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创造性行为,则相应的图表也应当属于不具备独创性的通用图表。一审法院认为,爱拼公司编辑的图表所表达的内容和使用功能,包含爱拼公司作为作者对数据的选择与分析,有针对不同使用者的不同时间和类别区分和独特的编排方式,其独创性表现在如何选取、编排和表现客观数据上,形成能使读者更科学、准确和合理使用的专用图表。从著作权保护的角度理解,受保护的不是图表中的数据,而是最终形成的图表。综上,一审法院依法认定爱拼公司主张著作权利的涉案图表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爱拼公司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利。


2、二被告是否构成侵犯爱拼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责任承担问题。


本案中,根据爱拼公司的举证可以证明,通过被告学而思公司主办运营的首页网址为www.gaokaopai.com的高考派网站,可获得涉案清华大学毕业生近十年的平均薪酬表、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行业分布统计数据表、清华大学毕业生本科专业薪酬排名数据表。被告学而思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涉案图形作品使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形作品,侵犯了爱拼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学而思培训学校在其主办运营的首页网址为www.gaokao.com的高考网网站显著设置链接并跳转至高考派网站引导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形作品,系帮助侵权行为,依法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被告学而思公司提出的其图标数据收集早于爱拼公司并自主开发具有完整的著作权的抗辩意见,又提出所使用的图表系网站公开免费使用的图表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图表需要经过巨量的数据收集和编辑,并对数据进行独创的选取、编排和客观数据表达,其自主收集数据并自主开发出与爱拼公司涉案作品基本相同作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举证亦不足以证明其自主收集数据并自主开发出作品,其使用第三方网站的图表亦不能排除侵权的可能,故对其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学而思公司提出的“高考派”网站所使用的图表与爱拼公司的图表有本质的区别的抗辩意见,根据涉案作品比对可知并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对其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对爱拼公司提出的被告学而思公司停止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销售并删除侵权作品的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学而思培训学校也应对引导用户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形作品的链接予以断开链接。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爱拼公司主张被告学而思公司给付其侵权赔偿金967635元。根据爱拼公司举证可以证明,被告学而思公司所提供的“大学就业查询”、“360°志愿评估”有偿服务,并非仅针对提供涉案清华大学毕业生近十年的平均薪酬表、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行业分布统计数据表、清华大学毕业生本科专业薪酬排名数据表等图形作品,网站显示购买服务人次也并仅为上述“大学就业查询”、“360°志愿评估”有偿服务,爱拼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损失及二被告因此获利的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爱拼公司涉案图形作品独创性较低、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涉案图形作品的数量、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酌定被告学而思公司应赔偿爱拼公司经济损失数额为21000元。爱拼公司提出的赔偿爱拼公司律师费50000元即其为维权的合理支出的主张过高,一审法院酌情支持维权的合理支出10000元。被告学而思培训学校对上述赔偿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对涉案作品清华大学毕业生近十年的平均薪酬表、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行业分布统计数据表、清华大学毕业生本科专业薪酬排名数据表的信息网络传播、销售并予以删除;被告学而思培训学校立即对可获得涉案图形作品的链接予以断开链接;


二、被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000元;


三、被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0000元;


四、被告学而思培训学校对上述被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爱拼公司再次确认其主张保护的是图形作品,即涉案的图表,并确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律师见证书中固定是的相关数据,该数据与图表上的数据完全对应,可以根据数据画出涉案表格。上诉人爱拼公司主张涉案表格的制作时间、上传时间即为对数据进行时间戳保存时间,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表格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和上传时间。


上诉人爱拼公司还确认,通过学而思学校的高考网链接到学而思公司的高考派网站,再通过子目录的层层点击,可浏览高考派网站上的被控侵权的涉案图表。


上诉人学而思公司、学而思学校主张其网站中的数据系从案外人处购得,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


上诉人学而思公司、学而思学校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两份证据:1、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表格,来源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6月第1版《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2、中国教育在线的行业分类,系打印件,上诉人学而思公司、学而思学校主张上述证据用于证明涉案图表中的专业分类、排行属于通用表述,同时确认上述证据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已经形成,但在一审庭审时未找到,故未举证。上诉人爱拼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的三性均不予确认。鉴于上诉人学而思公司、学而思学校逾期提交上述两份证据,且上诉人爱拼公司对其亦存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图表的权属问题是否已明确?;2、该涉案图表是否属于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1、涉案图表由数据、线条、柱形图、文字说明等多要素组成。上诉人爱拼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律师见证书仅能证明涉案图表中的数据由其收集、分析及计算得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表由其制作以及制作完成时间、上传时间。在上诉人爱拼公司、上诉人学而思公司均在各自网站上刊登了涉案图表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上诉人爱拼公司尚未完成涉案图表权属的举证责任。


2、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所谓独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上诉人爱拼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图表是利用公有领域内的制图工具制作的线状图、柱状图,属于通用表格;在涉案图表中出现的专业分类、年限的区分,亦属于通用的表述,即使上诉人爱拼公司略加变化,均不具有独创性。在涉案图表中体现的数字节点虽然是人脑力劳动的结果,但其不能体现上诉人爱拼公司对原始大数据的自主选择、加工、取舍等行为,是上诉人爱拼公司经过既定公式得到的结果,是机械性的智力成果,不能反应其主张的独特性的数据采集方式、运算过程,不具有创造性。涉案图表反映的是上诉人爱拼公司设定好的数据,没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亦未创造新的图表表现方式,因此,涉案图表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不能使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上诉人学而思公司、学而思学校关于涉案图表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作品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爱拼公司将涉案图表作为作品,并主张上诉人学而思公司、学而思学校侵害涉案图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59元,共计人民币27918元,由上诉人广州爱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学而思培训学校分别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59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蒋筱熙

审  判  员   王媛媛

审  判  员   兰诗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