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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9-06-17 来源: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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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互 联 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92民初6851号


当事人


原告:蓝红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佳,律师。


被告:马陆凌,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若辰,律师。


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蓝红燕与被告马陆凌、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3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18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蓝红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佳,被告马陆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若辰、被告咪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蓝红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马陆凌、咪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马陆凌在《丝路华夏梦》(以下简称《丝》)中修改侵犯《汉武妖娆》(以下简称《汉》)著作权的部分,咪咕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删除侵权作品;2.马陆凌、咪咕公司共同赔偿蓝红燕经济损失300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0元,共计320000元;3.马陆凌、咪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蓝红燕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并主张马陆凌、咪咕公司共同侵犯其作品《汉》的改编权,咪咕公司就其作品《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与理由:蓝红燕为小说《未央·丹心照》的作者,该小说自2011年开始在“连城书院”网站上以“未央·丹心照”的名字进行连载,拥有众多粉丝及较高知名度,2013年5月1日,蓝红燕将该小说改名为《汉武妖娆》在广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并于同年5月16日向东阳欢娱影视文化公司转让了该作品的影视版权。马陆凌为咪咕公司的签约作家,在咪咕公司所经营的“咪咕阅读”网站上连载发布小说《丝》,2018年此文在由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第二届“咪咕杯”网络文学大赛中获奖,获得现金奖励及出版、开发、宣传等其他权益。2018年4月,蓝红燕发现马陆凌的小说《丝》与自己的前述作品在主要人物即女主的人物设置、主要经历、个性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人物关系、主要情节的展开也存在大量高度相似内容。马陆凌作品与蓝红燕作品上述独创性成分的实质相似,严重侵犯了蓝红燕的著作权,也对正在筹拍中的根据蓝红燕作品“汉武妖娆”改编的影视剧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马陆凌答辩,1.《丝》作品系马陆凌独立创作完成,是其独创性表达和智慧、心血的结晶;2.《丝》与《汉》是两部完全不同的作品;3.蓝红燕所列举的所谓侵权情节,不仅其情节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并且所谓的相似也是其曲意概括、偷换概念、不当归纳、甚至无中生有的结果;4.蓝红燕比对表中罗列的女主个性,都是抽象的性格特征,属于典型的有限表达、公知素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5.普通读者的认知只能作为参考因素;6.蓝红燕主张的侵权章节、情节,仅为马陆凌作品中的小部分,即使其主张成立,无权要求下架整本作品;7.蓝红燕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


咪咕公司答辩,1.蓝红燕作品与马陆凌所创作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蓝红燕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马陆凌创作被诉作品时曾接触过蓝红燕作品;2.蓝红燕诉讼请求没有依据。


蓝红燕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汉》实体书一本,证明蓝红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2.可信时间戳取证证书及取证文件光盘,证明蓝红燕的身份、主体资格、蓝红燕和咪咕公司的侵权行为、违法所得;


3.《汉》与《丝》实质相似内容对比表,证明蓝红燕作品与马陆凌作品存在实质相似,马陆凌和咪咕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4.小说《汉》影视版权转让合同,证明蓝红燕的部分损失;


5.蓝红燕电子邮箱截图,证明咪咕公司于2018年5月2日收到侵权通知及证据后未及时下架侵权作品;


6.蓝红燕微博截图,证明侵权作品的范围、一般读者对两部作品的阅读体验。


7.视频光盘三份,从普通读者角度证明《丝》侵权。


8.书面证人证言,从普通读者角度证明《丝》侵权。


马陆凌质证:对证据1的形式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无法证明马陆凌的作品系侵权作品;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马陆凌作品系侵权作品;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蓝红燕的部分损失;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6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微博下很多是粉丝留言,评价不具有客观性;对证据7-8的证据形式有异议,亲朋好友作出的证言效力非常弱,且对于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内容表述并不明确。


咪咕公司质证: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蓝红燕的部分损失;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涉案作品侵权;对证据6的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认定《丝》侵权;对证据7-8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丝》侵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证据1可以说明蓝红燕对《汉》享有著作权,予以认定;证据2取证《丝》的连载情况,能否证明构成侵权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证据3对比图能否证明构成侵权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证据4、5、6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能否证明《丝》构成侵权,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证据7、8无法证明证人读过该部小说,也未能说明两部小说之间实质性相似的具体内容,故不予认定。


马陆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丝》人物关系图之1、人物关系图之2、《汉》人物关系图、《丝》的主要人物设置及简介、《汉》的主要人物设置及简介、情节对比表等证据,证明蓝红燕所列举的侵权情节,其情节不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蓝红燕质证,马陆凌提交的证据恰好能够证明《丝》系侵权作品。


咪咕公司质证:马陆凌提交的证据能够说明《丝》不是侵权作品。


经本院审查,关于人物关系、情节对比表等证据能否证明《丝》系侵权作品,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咪咕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及其附件证明咪咕公司从马陆凌处获得授权传播被诉作品,马陆凌承诺被诉作品系其独立创作、不存在抄袭第三方的情况,咪咕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咪咕文学管理平台截图证明被诉作品系马陆凌上传至咪咕后台,咪咕公司对被诉作品进行审核后方才发表,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蓝红燕质证,对上述两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咪咕公司已经尽到审查义务。


马陆凌质证,对上述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查,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及其附件可以说明咪咕公司从马陆凌处获得授权传播被诉作品,予以认定;咪咕文学管理平台截图证明咪咕公司已经对《丝》的内容进行过审查,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图书《汉》的权属事实及出版情况


2011年,小说《未央·丹心照》在“连城书院”网站上连载,2013年5月,《汉》第1版出版发行,出版社为广西人民出版社,作者为汉滴,汉滴本名蓝红燕,《汉》原名《未央·丹心照》,书号ISBN 978-7-219-08271-3/I·1630,定价29.8元。


2013年5月15日,蓝红燕,笔名汉滴,与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小说《汉》影视版权转让合同,约定蓝红燕依法对享有小说《汉》的完整著作权,蓝红燕将该作品电影电视剧的改编权、摄制权等相关权利授权给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本合同行使相关授权权利。由此改编而成的电影电视剧本的著作权及据此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及衍生权利和因上述行为获取收益的权利归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有。许可期限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许可费用为50000元。


二、涉嫌侵权小说《丝》的权属事实及连载情况


经时间戳取证,2018年4月17日,搜狐新闻网一文中载明:“第二届咪咕杯网络文学大赛获奖榜单发布,雨轩创作的《丝路华夏梦》获最佳创作奖”。雨轩为马陆凌的笔名。


《丝》在“咪咕阅读”网站连载,直至2018年11月1日连载完毕,共计二百七十八章节,页面显示作者为雨轩,网站首页显示运营商为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庭审中,经蓝红燕、咪咕公司确认,咪咕公司已经于2019年6月12日将《丝》从“咪咕阅读”中下架。


三、权利图书《汉》的故事梗概


汉景帝初年七夕夜,刘彻出生于未央宫,吴王刘濞开始筹划谋反,他的爱姬诞下了孩子,为她取名“丹心”,含义是“赤子之心报国”;母亲为保全她,为她瞒报了性别,刘濞为了联合匈奴,决心将丹心作为世子送到匈奴做人质。


丹心一直以男儿身份,随师父在匈奴成长,匈奴祭祀大典,丹心被伊稚斜的人抓走,在师傅牺牲性命救助下脱困;丹心骑着自己在匈奴收养的马匹“飞红巾”逃跑;逃难途中遇到了驭狼的卫青,卫青想抢丹心的马和剑,丹心杀了卫青的狼,二人扭打在一起之际,丹心巧妙借用自己的马避开了追兵追击,卫青带走了丹心的剑。丹心继续逃亡,遇到了一对从匈奴回来的老夫妻,二人答应带上丹心回长安,丹心认他们为爹娘;三人走了三个月,终于到达长安,丹心感怀起逝去的师傅。


丹心母亲生病,丹心卖马救母,遇到微服出巡的汉景帝刘启、太子刘荣和九皇子刘彻,汉景帝(大伯)感念她的孝心和爱马之心,答应救助丹心母亲(其实大娘是和亲公主,初与汉景帝爱恋,后和亲匈奴,机缘巧合,汉景帝以为丹心是自己的孩子,将其带入宫中)。在汉景帝示意下,恰好丹心母亲也支持她读书,认为丹心不能只种地,丹心得以去做刘彻陪读;丹心牵着马去找汲黯,在他的带领下进入未央宫,丹心壮怀激烈。刘启在群臣面前夸赞丹心的名字、丹心的马,而后刘启在群臣上书之下,决定处置刘濞,丹心认为刘濞虽是她父亲,但她参与了谋反,并不值得同情,她明确要与刘濞划清界限。


丹心被安排居住在漪兰殿,受到刘彻和刘彻母亲王夫人的管理。丹心去学礼仪,遇到太子刘荣、陈阿娇,刘荣指明丹心迎接匈奴使臣,阿娇为了博取刘荣喜欢,勤练舞蹈,却在跳舞时摔倒,丹心帮助阿娇厝骨,见到阿娇的玉足,反被阿娇扇耳光。


深夜,丹心被刘彻硬拉着与韩嫣一起结拜。太后设宴,汉景帝为示好匈奴,提出以皇女和亲,遭到太后斥责。阿娇向刘荣示好无果,刘彻为保护阿娇表示想娶阿娇,因而得罪了太子帮派。当晚,汉景帝想宠幸王夫人,遭到了王夫人拒绝,这让刘彻和丹心无法理解,王夫人关起门来收拾了丹心和刘彻,表示刘彻的行为使得漪兰殿陷入危险境地,她担心无法撑到刘彻去胶东当王的日子,可刘彻仍倔强地不希望皇姐和亲,但会为母亲和姐姐们舍命努力,丹心予以赞同,并表示愿与刘彻生死相随。


丹心迎接匈奴使臣,发现迎亲使臣是赵信,与此同时,她也看到卫青来到了长安。入宫后,匈奴浑邪王表示想让阿娇和亲,刘彻在群臣面前提出自己想娶阿娇,众人不信,长公主却予以默许。王夫人向栗姬赔罪,提出让自己的女儿平阳和亲,刘彻斥责母亲想当皇后,王夫人再度打了刘彻。


丹心夜探画舫,与赵信商量“夺嫡”和“和亲”一事,赵信希望通过运作“和亲”帮助刘彻夺取太子之位。丹心想从卫青身上取回干将剑,却撞到了太子刘荣和画舫主人霍织艳约会,画舫突遭大火,丹心落入水中,醒来后已经身处在汉景帝宫中。太医发现丹心是女人,并告知了皇帝。刘启提醒丹心辅佐刘彻,并将丹心禁足。丹心发现漪兰殿中有毒药,陷入惊恐之中。南宫公主和亲当日,丹心还是得到了送别的机会,丹心对于公主和亲很是同情。送别过程中,卫青闯入,与丹心一起恳求让赵信留下;刘陵女扮男装出现在送嫁的队伍之中,对赵信一见钟情,也站出来请求赵信留下,赵信在众人相劝之下,答应留在大汉朝。


王夫人流产,太医向皇帝说明,栗姬送给王夫人的花有毒,皇帝大怒,将栗姬打入保宫,刘荣被废太子。刘荣前往江都即王,丹心送别,与此同时,平阳公主远嫁代地,卫青追随而去。


丹心来月信,被赵信撞见,丹心尴尬掩饰。在经历过自己被人迫害落水差点丧失性命、太子刘荣被废、平阳被母亲王夫人不顾死活残忍利用一系列变故之后,心思细腻的丹心也意识到权力的可怕,她开始居住在清河殿修生养性,在刘彻成为太子、赵信大展宏图的时候,她却放下自己的理想;赵信劝丹心复出,丹心仍不愿意。在韬光养晦期间,丹心对宫墙之外吹箫之人心生念想,与他琴箫合奏,还为他换回女儿装,为他跳舞,这一幕意外被刘彻撞见,险些暴露身份,刘彻心里却有了她。


后刘启病情渐重,力图为刘彻登上皇位,扫除最后的障碍。


刘启病危,刘彻带着汉景帝的旨意让丹心复出去迎接刘荣回宫,丹心去江陵接刘荣北归。刘荣答允丹心北上,却是细心谋划,和太尉周亚夫暗地勾结,在皇上驾崩之日发难,结果当时刘彻已是布守严密,刘荣战败,入狱后与丹心相见,后在牢中自杀。丹心见证刘彻登基之后,便带着刘荣遗孀织艳母子逃亡至南越。


丹心至南越黑苗寨,遇到黑苗寨少主陈耳,卷入南越教派冲突,她与陈耳闯入望月教,营救织艳母子,与陈耳出生入死。南越王宫大战,丹心救下霍去病,她再遇到卫青,亲眼见着卫青扫除反叛的南越丞相吕嘉余党……她也从公孙敖口中得知,陈耳便是卫青。卫青却不喜丹心,丹心才得知,原来卫青喜欢的是未央宫中与他琴箫合奏的女子。丹心知道那是自己,却无法与卫青言明。


丹心再遇与赵信一起的刘陵,刘陵揭穿丹心女儿身,想促成丹心与卫青好事,可却是徒劳,丹心反劝刘陵应该和赵信在一起,可刘陵却对于得不到赵信也很是遗憾。刘陵跟丹心说明,自己要去长安当和亲公主。


平定南越后卫青被封为骠骑将军,丹心少时好友赵信则是作为统帅,得以封侯。


南越初定,匈奴求人和亲,丹心知晓和亲使臣是伊稚斜后,重燃报仇信念。丹心趁伊稚斜泡温泉意图偷袭,不料被他逃脱,反而被他识破了自己女儿身份。


恰好汉武帝大宴群臣,伊稚斜在宫宴上将丹心押到汉武帝面前,丹心倾尽长发,汉武帝、赵信、卫青都是被她惊人的美丽所慑。伊稚斜得意忘形,道丹心将是和亲的公主。


汉武帝大愕,道丹心是自己妃子,决不可能再做和亲公主,救下丹心,伊稚斜只得暂且作罢。


丹心进入昭阳殿,刘彻却假戏真做,申明喜欢她。


伊稚斜知晓丹心真实身份,据此要挟,汉武帝被几方逼迫,不愿交出丹心。


刘陵与匈奴里应外合,准备反叛,刘彻内外交困,再三权衡之下,下令绞杀伊稚斜,决议陈兵马邑,仍决心与匈奴开战,派出五路大军出征匈奴。卫青一念之仁,放伊稚斜逃脱,汉武帝令卫青以死士之名出征,以求扭转长安城败局。


恰在卫青出征之际,王太后却在此时赐毒丹心,原因是她认定丹心母亲是蛊惑汉景帝的女人,也是因为这个缘故,汉景帝才会将丹心带入未央宫的,她不允许丹心祸害刘彻。丹心临死之前求见卫青,激励卫青,寄望卫青得胜归来,卫青终于答应丹心情谊。丹心在死前见了出征死战的卫青一面,却未能见到自己被刘彻贬谪的大哥赵信,也带着未完夙愿,遗憾“死于”刘彻怀中,死前劝刘彻消除边患之后要止戈为武,与民休息。


卫青大捷之后归来救下丹心,与丹心表明心意,丹心带着卫青去见阿娘,无奈丹心阿娘却言卫青是王夫人的人,意图害她,惊吓过度而死,二人又不得不分开。丹心与卫青又生波折,无奈之下,丹心只能在卫青背后生活。卫青开始出征匈奴,丹心教习霍去病,卫青军功渐长,刘彻让卫青娶平阳公主,卫青无奈答应。几年之后,平阳公主发现了丹心的存在,让丹心离开卫青,丹心答应,赵信前来带丹心离开。


丹心随赵信、卫青出征,丹心在赵信大部队中,他们这一队遇到伊稚斜主力,战败落到伊稚斜手上,赵信无奈投降,再度将丹心交给伊稚斜,以换取丹心平安。刘陵出现,她早已认伊稚斜为义兄,她说明赵信陷害丹心母亲还嫁祸给卫青的事实,原来丹心阿娘曾在匈奴与赵信父亲有奸情,这使得赵信母亲早逝……丹心被伊稚斜诱奸,与赵信彻底决裂,丹心逃脱后,坚信活下去的信念。


丹心受辱后逃跑,途中遇到於单,恰在此时,卫青也来找寻她。於单与卫青两军相遇,剑拔弩张,但於单决定放走卫青,并没有动手。丹心被於单发现,於单救下丹心,丹心因此错过与卫青重逢。丹心再次遇到南宫公主,得知她与於单结为夫妇,相敬如宾。於单努力学习汉文学,机敏腹黑,丹心认为他有仁君风范。


於单与伊稚斜打仗失败,南宫非得去找於单,丹心带她前往,於单见到南宫,责怪她自投罗网,军队被攻破,於单身死,南宫自杀相随。丹心带着他们的孩子离开,却被赵信截下。赵信本意要安顿丹心和孩子,不料却被刘陵发现,刘陵向伊稚斜通风报信,抢走了丹心的孩子,赵信下手惩罚刘陵。伊稚斜终是杀了於单孩子,丹心陷入疯魔状态,赵信终于决心反抗伊稚斜,他放纵伊稚斜沉迷声色犬马。与此同时,伊稚斜与卫青、霍去病交战,节节败退,匈奴退居漠北,赵信奉命修筑赵信城。


赵信在城中设下重重机关,再度变节,从伊稚斜手中夺权,把伊稚斜困住,自己成为匈奴事实上的王,却一直未杀伊稚斜。卫青与赵信大战,追击到城中,军中传出卫青已死的消息。


丹心焚毁赵信城,帮助汉军破城。丹心想纵身一跃,结束自己的人生,却被赵信以命救下,赵信摔下城去,向丹心说明伊稚斜就快死了,死前换回了丹心的原谅。


卫青出现,他之前假传“主帅已死”情报迷惑敌军,得已与丹心重逢,二人埋葬了赵信之后,终于得以在一起。汉年轻将军霍去病雄起,承大将军威名。


四、涉嫌侵权小说《丝》的故事梗概


汉景帝初年,胶东王刘雄渠参与吴楚之乱谋反战败被杀,死前他想到了自己的孩子,他在谋反之前为孩子取名华夏,为了显示“为了国家之心”;怀孕的华夏母亲从宫中逃离,华夏在战乱中出生,母亲为保全她,为她隐去了姓氏,只单单解释是丈夫姓华,自己姓夏。


华夏母亲遇到追兵,恰好因为有人偷盗从宫中带出的财物,追兵转移视线,她得以避开身份暴露。华夏母女寄居在一处村子,靠织布生活,母亲为她买下一匹马,这匹马成了女主的玩伴。而后,夏氏决定去长安,她骑着这匹马,驮着华夏,终于走到了长安。去长安前,夏氏感怀起逝去的丈夫。


华夏和母亲到了长安,途中遇到和亲公主隆虑,当时有人闯入请求隆虑留下,隆虑表示和亲是自己的使命,这让华夏对和亲公主产生无限同情。华夏五岁时,在长安经陈夫人引见,与母亲和小红马一起进入张家为奴。在张家遇到西域奴隶巴古尔,第一次知道西域。华夏母亲与张家大人幕僚刘远约会。母亲认为华夏不能只喂马,想让她去读书。华夏负责照顾马匹,自己的小红马被一匹大黑马欺负,华夏训斥了大黑马,又巧妙地躲过了大黑马的攻击,华夏与大黑马的主人张骞不打不相识。


华夏母亲与刘远约会,刘远承诺会好好待华夏,夏氏答应下嫁。刘远向张大人求娶华夏之母,张骞向伯父张大人提出要娶华夏,引得大家哄笑。华夏认识了匈奴人堂邑父,华夏被张骞拉着,与堂邑父一起结拜异姓兄弟,称呼堂邑父为大哥。


华夏母亲与刘远成亲,华夏带着小红马进入刘家,刘远送华夏去念书,华夏进入张家学堂给张骞等张家子弟做伴读。华夏与张骞、张骞的兄弟张尘、张觉等一起读书,张觉欺负张骞,华夏仗义帮助,叫来了大人,三兄弟漂亮地反击。


华夏母亲因生育华夏时受寒,确诊不育,与此同时,小红马生产,华夏伸手拉出小马接生。


八年后,张骞考中郎官,华夏初对张骞动心。张骞觐见刘彻,夸赞了华夏的马和华夏的名字。华夏初潮,张骞以为华夏不舒服想关心,华夏为了避免尴尬,让母亲拦着不肯让张骞进门。


张骞陪刘彻上林苑狩猎遇虎,张骞射杀了猛虎,获得封赏。华夏无法看望受伤的张骞,非常失落。张骞托堂邑父送虎骨给华夏,华夏为自己的女儿身份而惆怅。华夏转送虎骨给刘老太太,刘远却在此时猝死,华夏母女失去靠山,被赶出刘家。华夏在街上偶遇出来寻她的张骞,也自卑地躲开。华夏在家遇淫贼,反击淫贼,在张骞帮助下脱困,华夏再次在张骞面前伤感,想告知其自己是女性,却被母亲阻止,母亲告知华夏是叛王之女的身份,华夏希望与张骞“两不相欠”。


华夏决定隐居,在村里当教书先生。张骞来激励华夏,鼓舞华夏重新振作起来。


刘彻带着张骞看匈奴俘虏,决心联络月氏攻打匈奴,张骞主动请缨出使西域。


张骞与华夏分享自己的志向,希望大汉不再和亲,华夏心胸激荡。华夏为与张骞同去西域,揭下皇榜,得以踏入未央宫,她壮怀激烈,可想到自己的父亲谋反,又心下怅然。在征得母亲同意后,华夏与张骞出使西域,二人带着羽林军装扮成商旅走出长安,西行不久,出使的队伍遇到土匪,华夏张骞等人直捣匪窝,从匪窝中解救出陶月语,让她加入队伍中。


夜晚匪首来寻仇,众人出战,陶月语杀匪首报仇。陶月语想伺候华夏,却无意中摸到华夏的身体,撞破华夏的真实性别,她保证不说出去。华夏要送陶月语走,陶恳求留下,她看上了张骞,却非常嫉妒华夏以卑贱身份还能和张骞称兄道弟,因爱生恨。张骞病倒,华夏再次想告诉他自己是女人,却没有成功。张骞其实早已通过华夏的言行,猜测知晓她是女人。


出使队伍经过沙漠,众人救起匈奴公主蒲奴,华夏因为她的无礼,扇对方耳光。


夜晚遇到狼袭,众人一起抗击狼袭,死伤了不少马匹,华夏的马也受伤。


一行人继续前进,华夏一路人遇到于单寻找蒲奴的骑兵队伍。于单识破汉人军队的身份,张骞等众人被带回匈奴王庭。华夏为了陶月语与匈奴人决斗受伤,于单救治受伤的华夏,御医卫俊因为医治受伤的华夏,知晓华夏是女儿身。


蒲奴爱上了张骞,向单于请求让张骞当驸马,张骞拒绝蒲奴的嫁意。于单也看上了华夏,蒲奴、华夏、张骞、于单几人陷感情纠葛,张骞、华夏、堂邑父拜见单于。张骞参加单于酒席,与华夏藏起锋芒,遭宫女趁醉套话此行目的。


汉庭叛徒中行说派人未套得实话,张骞等人知单于想用蒲奴留住自己,想逃。堂邑父决意留在匈奴,但会帮张骞等人逃跑。华夏教陶月语骑马以备逃跑,驯马过程中,马受惊吓,于单救下华夏,原来使者队伍里的马被人动了手脚。华夏饶恕毒马的匈奴人,单于娶戎邑和亲公主。和亲公主母国在婚礼上意图毒杀单于,张骞等人趁乱逃跑,逃跑途中,华夏为救陶月语折回,落入于单手中。于单与华夏比武,华夏机智取胜,于单承诺华夏回匈奴王庭便归还陶月语。


于单奉单于令灭族戎邑复仇,张骞等人也被于单抓回。张骞、华夏等众人商议对策,于单向华夏学习汉朝知识,想拉华夏帮自己对付叔叔伊稚斜,华夏与于单深谈,与陶月语重逢。


蒲奴让华夏帮自己缝制曲裾,华夏找到借口见到了和亲的隆虑公主。隆虑差人送衣服让华夏帮忙绣,华夏给隆虑的衣服夹带求救信息以及地图,隆虑身边宫女被中行说收买。汉庭又送和亲公主来。众人因和亲公主酷似华夏而对华夏身份生疑,华夏得知张骞早知她的性别,张骞让华夏独自逃跑,华夏计划假扮隆虑宫女逃跑。


陶月语向蒲奴、向中行说出卖华夏,称华夏可能是公主。


隆虑代替华夏混入使团队伍中,单于查问隆虑出逃一事,牵扯出华夏。


华夏很快被捉拿之际,于单相救,单于将华夏赐给于单。之后华夏跟于单回到部落,回部落的路上遇到伏击,于单本来已经压制了劫匪,却因为华夏被俘放过他们。华夏被俘后凭着智慧保全自己等到于单营救,却遇到了更多的黑衣军试图将于单还有劫匪一起绞杀。


于单众人寡不敌众,正当危机之时,张骞跟蒲奴带着援兵到来,救下众人。张骞担心华夏便让甘父跟着华夏保护她的安全。华夏跟着于单回到了部落,帮助于单的族人从事生产,并在于单妻子难产之时为其接生。


不久后蒲奴被派去和亲乌孙,路过于单部落,华夏得知张骞在王庭险些被害,便让甘父回去保护张骞,并让甘父带着自己在于单部落生活期间绘制的地图。


甘父走后,于单带着华夏一起护送蒲奴和亲,在乌孙于单情动想拥有华夏,却被华夏以死相逼,两人因此疏远。回部落后于单不慎中了蛇毒,华夏带着于单手下一起在聂壹处求到了药材救下于单。于单因此放手,并告诉华夏,张骞已经离开了王庭,在伊稚斜境内的部落为奴。


华夏与张骞重逢,却发现张骞已经结婚,而妻子也已经怀孕。在甘父的解释下,华夏决定留下一起生活,此时的张骞已经凭借出色的经商才华还有华夏当年教授的织布技艺在部落有了一定地位。华夏来后,张骞用华夏织的精美丝绸取悦伊稚斜的阏氏让匈奴人对自己放松了警惕。


时机成熟,众人逃脱那晚遇到流兵袭击部落,张骞虽然是奴隶,但是跟部落的人已经有了感情,折回帮忙,并以自由为代价劝说被俘虏的汉人奴隶一起对抗流兵,中间华夏靠着站的高,视力好,提醒张骞首领的方位,让张骞击杀首领。


张骞妻子华女觉得逃离太过凶险,部落头人被杀后自己兄长变成了新头人,权衡之下华女决定带着儿子留在匈奴过安稳日子,将张骞托付给华夏。


张骞与华夏穿过沙漠,华夏以为自己就快死了,告之张骞自己是叛王之女。随后两人被泰西人所救。之后来到大宛遇到张骞做生意时的好友觐见大宛国王。在大宛国的帮助下华夏跟随张骞来到大月氏。然而联兵失败。


在回长安的路上,众人再次被匈奴人俘虏押往王庭,华夏与张骞分开关押,结果遇到华女还有张骞的儿子张汉。华女病重,华夏为救华女不惜以自己为条件向于单求助,结果在等待消息的时候被伊稚斜手下试图非礼,华夏用对方的匕首杀死了他惹下大祸。


于单为保华夏将华夏关入死牢,设计让刘美替死保全华夏,并以张骞性命要挟让华夏生不如死地活下去。


军臣单于死,伊稚斜篡位,华夏在蒲奴的帮助下趁机跟张骞一起逃走。逃亡途中华女死去,华夏代替华女身份跟着张骞回到长安。但是夏氏却在华夏回家之前听闻张骞只带了妻女跟甘父回来,其他都死去了的消息后误会华夏死去而疯癫。张骞父亲死去,华夏跟张骞回到城固过着相夫教子的生活。


华夏、张骞撮合甘父、花月,后华夏诊出喜脉,甘父也最终向花月提亲。在甘父、花月准备大婚之时,张骞突然病重,后经治疗后痊愈,收到皇帝的圣旨召见。


张骞来到未央宫,得知原来是匈奴战事吃紧,赵信再次叛变投靠伊稚斜。皇帝命张骞与卫青共同攻打匈奴。张骞领命与卫青、霍去病攻打匈奴,赵信向伊稚斜出谋划策,期间张骞凭借多年塞外经验,连夜为卫青完成军事地图。后张骞领先锋出战,首战告捷。双喜临门,华夏这边孩子出生。


在张骞、卫青、霍去病的努力下,匈奴战事连连告捷,皇帝大喜,封张骞博望侯。华夏这边,张汉得知爹爹封侯,想买礼物。夏氏自告奋勇带外孙去,却因遇上贼人,不幸被害死。


贼人绑了张汉,要华夏赎人,华夏前往,却发现幕后主谋是冯瑞,双方拼杀之时,张骞赶到,救下儿子张汉,但华夏被冯瑞推下水中失踪。


多日过去,众人都明白华夏已无存活希望,但张骞仍坚信华夏未死,坚持不发丧。半个多月后,仍无华夏消息,张骞只得醉心于地图编纂。此时,皇帝召唤,命张骞与李广共同讨伐匈奴,张骞因延误战机,导致李广大军伤亡惨重。按军法应处以极刑,好在在卫青和霍病去的帮助下用财产赎为平民。


张骞在家务农,霍去病用张骞带回来的地图打通了河西走廊;两年之后打退了匈奴单于并赶往漠北,霍去病的以地图功劳提起张骞,汉武帝又想起了张骞。


汉武帝召见,预让张骞再次出使西域;张骞接圣旨后,举家常驻长安府邸,不再回城固。


张骞率领300人组成的使团,每人备两匹马,带牛羊万头,金帛货物价值“数千巨万”,到了乌孙见到了多件不见的蒲奴,在蒲奴的帮助下游说乌孙王东返,乌孙国王没有表态。


乌孙三王子顿诺联合匈奴搞起内乱,张骞帮助乌孙平息内乱,得到老昆莫感激,派乌孙使者、马匹一同回去答谢汉武帝。


张骞带领吴乌孙使者马匹回国,封为大行官;乌孙使者在张骞的招待下领略了汉朝人口众多,物产丰富。


张骞行至胶东,见到熟悉的华夏刺绣针法,以为华夏还活着,找到针法主人却失望而归。


后乌孙使者归国,张骞郁郁寡欢,多年病痛终找上门来。


一年之后张骞他所派遣去通大夏等国的副使大都与这些国家的使节一同回到汉朝,于是西北各国开始了与汉朝的交通往来。


乌孙使者回去之后,报告汉王朝的强盛后,增强了乌孙王昆莫对汉王朝的信任。他再次派使者到长安,表示愿得尚汉公主,为兄弟,请求与汉和亲。


张骞开辟了通往西域的道路,为了纪念张骞通西域的功绩,“其后使往者皆称博望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表现为:一是蓝红燕主张马陆凌侵犯其著作权的侵权指控能否成立;二是若侵权成立,本案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一、《丝》是否侵犯《汉》的著作权


著作权归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作者就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蓝红燕系《汉》一书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一)关于《丝》的侵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改编权所直接控制的行为是改编行为,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改编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改编权的侵犯。判断被诉行为是否侵犯权利人的改编权,通常需要满足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可以是一种推定。蓝红燕创作的《汉》于2013年5月公开出版发行,且发行之前在网络上公开连载,马陆凌依据社会通常情况具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机会和可能,可以被推定为接触。


(二)在判断两部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比较两部作品中对于思想和感情的表达,比较两部作品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使读者或观众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


两部小说的题材和宏观故事脉络相同,均选取了同一段历史时期(《汉》:公元前154年至公元前106年,《丝》:公元前154年至公元前140年张骞出使西域)中同样的背景下(在汉朝军民抗击匈奴以及前朝后宫复杂斗争背景下),穿插女主刘丹心、刘华夏的感情经历为核心宏观故事脉络,为读者展示了女主独立的现代女性人格魅力和精彩的人生经历。但是作品的写作方式、故事题材和宏观脉络属于“思想”的范畴,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对于小说作品而言,仅有抽象的题材和脉络梗概显然是不够的,构成作品的核心要素在于具体的情节、人物关系和人物性格以及相关语言文字等要素均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首先,蓝红燕主张《丝》有具体情节表述上与《汉》有是15处构成实质性相似,涉及抄袭的独创人物或者历史人物独创性对比有刘丹心和刘华夏、於单和于单、刘陵和陶月语、赵信和中行说4组人物,文字表达相似之处有2处,本院认为可以分为五种情况认定,即:第一种情况,表达相同或相似,且该表达系《汉》在史料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创;第二种情况,表达相同或相似,且表达涉及的主要内容不是来源于史料;第三种情况,虽表达相同或相似,但主张的表达属处理该类小说的必要场景或表达有限;第四种情况,表达不相同、不相似;第五种情况,主张的内容不构成表达。


具体分析如下:15个相似情节中,第1个情节在《史记》、《汉书》均有记载,刘濞和刘雄渠都参与了吴楚之乱,但历史并未记载两位藩王在战乱前生下女儿,《汉》的女主是虚构的,丹心父亲在吴楚之乱谋反之前出生,丹心母亲为丹心取名,之后父亲开始谋反,母亲为保全她,为她瞒报了性别,之后刘濞发动吴楚之乱,并将丹心送去匈奴做人质。马陆凌质证称两个女主都是七王之乱的叛王之后这种情节在小说中常见,但未能说明《丝》中女主出生经历的创作来源或构思基础,故此处情节属于蓝红燕基于史料的原创,属于第一种情况;


第2个情节在史料中并无记载,《汉》中女主有一匹在匈奴收养的马,之后这匹马成为女主的玩伴,女主在师傅牺牲性命救助下脱困,女主迫不得已骑着这匹马逃难,有追兵追击,途中遇到了男主,与男主因为马不打不相识,因为男主巧妙避开了追兵追击,最后三人一致目标是逃回长安,女主到了长安怀念逝去的师傅。这处情节中小红马贯穿始终,作为女主的玩伴,小红马将女主和师傅、父母、男主联系在一起,而且因为刘彻在长安,女主一定要去长安也是有合理解释的。《丝》只交代女主的父亲曾经说过打赢那场仗会带女主去长安看看,且小红马也将女主和其他角色联系在一起,是一种线索,故此处情节设置也是蓝红燕的独创性表达,属于第二种情况;


第3个情节,女主与男主相遇的各种情形,史料中并无记载,《汉》与《丝》都是因为小红马与男主产生纠纷,虽然发生冲突的起因不同,但是都表述了女主和男主不打不相识的相遇过程,小红马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线索。《汉》中男女主初遇,男主放狼想咬女主,在回长安途中,面对男主卫青养的狼的威胁,勇敢地与狼打斗,从而结识了男主,女主借着马儿与男主斗争,甩掉追兵,但干将剑被男主拿走,心有怨愤,即使是“冤家”,即使是在对峙中,女主也对男主卫青产生了第一印象的好感,而《丝》中也是因为男女主的马产生冲突,两人打架相识,故此处情节表述属于第二种情况;


第4个情节,史料记载汉景帝确实派过公主和亲匈奴,但有人拦下匈奴来使的情节是虚构的,《汉》与《丝》中拦下匈奴来使的原因虽有所不同,但女主对于和亲态度都是不赞同的,这一情节在《汉》和《丝》文中均有表达,《汉》中女主对和亲深恶痛绝之,和刘彻态度一致,《丝》中描述希望大汉不再和亲,和张骞态度一致,女主对张骞佩服,故此处属于第一种情况;


第5个情节,女主母亲要女主读书,《汉》中女主母亲表示女主不适合犁地,想要让其读书识字,满腹经纶,《丝》中女主母亲认为女主很聪明,应该有更广阔的天空,应当去念书了,属于第二种情况;


第6个情节,单独带马读书在两部小说中只有只言片语的表述,属于第五种情况,不构成表达;


第7个情节,两部小说具体文字表达不同,刘彻、阿娇并非《汉》的男、女主,金屋藏娇的典故众所周知,《丝》是一个小男孩要娶另一个“小男孩”,大人哄笑的场景,此处情节属于第四种情况;


第8个情节,结拜本是很多小说中使用的素材,但是《汉》与《丝》中女主都是硬拉着去结拜,《汉》中女主结拜后有些无奈,并表达以后当别人是兄弟,《丝》中张骞仗着身高跟气力值的优势就硬拉着女主去结拜,这一情节与女主女扮男装的经历是有关联的,属于第二种情况;


第9个情节,这段历史在史料中并无记载,在皇帝面前讨论小红马和女主特殊含义的名字,《汉》中汉景帝表示女主的马是难得一见的千里良驹,足以让人一掷千金,并称今日能得丹心,取其一片赤诚赤子之心,望天下之人都能遵孝悌,《丝》中刘彻认为女主的马儿不错,该马的血统是西域良驹,并认为华夏的名字很大气,此处情节再次突出小红马这一重要线索以及女主名字的重要意义,构成独创性表达,属于第二种情况;


第10个情节,虽然都说女主月信,情节表述的起因、经过、结果不同,属于第四种情况,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11个情节,此处情节属于男女主人公情感发展线中的一环,女主男扮女装后因与男主发生感情,希望告知男主真实身份,但并不是所有女扮男装作品中都必须有这一表达,并不属于有限表达,《汉》中女主表示再不扮回女儿装,怕是这辈子真要坐实男儿身份,《丝》中女主向母亲表达想告诉张骞自己是女孩,故这一情节属于第二种情况;


第12个情节,五处表达属于第四种情况,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13个情节,女主都是出意外、性命堪忧之时,被大夫发现性别,比如女伴男装后女主曝光身份不需要一定在性命堪忧等危难时,女扮男装也不一定要曝光身份,所以此处并不属于有限表达,《汉》中皇上很是戒备,似在提点太医,女主身份不可泄露,《丝》中陶月语告诉大夫不可泄露女主女儿身的身份,因此这一情节属于第二种情况;


第14个情节属于第四种情况,表达并不相同;


第15个情节,蓝红燕主张史料记载汉景帝时有真公主远赴匈奴和亲,而这个真公主就是南宫公主。在宋代工具书《册府元龟》(卷978)中可查到有关南宫公主的资料,记载她是汉景帝送往匈奴和亲的亲生女儿。但是在《史记》中多次出现南宫公主在朝的事迹,按此说法,则南宫公主不可能远嫁和亲,况且《册府元龟》是宋代史书,不如《史记》记录汉历史可信度高。南宫公主有野史记载,故选取南宫和亲;隆虑公主未有查询得到,发生在南宫身上的事属于原创。马陆凌未能合理说明这一情节,故此情节属于第一种情况,《丝》于此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4组性格相似的人物组合中,蓝红燕罗列的刘丹心个性特征包括漂亮、勇敢、聪明、深明大义、慷慨仗义、对爱情忠贞,这些关键词还属于思想层面,蓝红燕未能举证证明描写女主个性的具体表达与《丝》的不同,故属于公知素材,属于第三种情况;


蓝红燕主张於单的历史记载仅限于《史记·匈奴列传》,关于於单个性特点的具体情节描述史料中并无记载,属于其独创,比如《汉》中描述於单率领骑兵包围丹心,与卫青剑拔弩张,但没有动手,带走丹心,仰慕汉朝,学习汉朝,得到女主刮目相看,女主认为他是仁君,於单希望与汉朝修秦晋之好,於单母亲早逝,都不受单于喜爱,善于用兵。马陆凌对于《丝》中于单这个历史人物的相似表达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此处属于第一种情况(见附表1);


刘陵与陶月语表达并不相似,属于第四种情况;


赵信与中行说反叛情节并不相似,属于第四种情况。


2组文字表达属于第五种情况,只是散见在两部小说中,并不构成表达。


故,15处情节表达中有10处表达与《丝》属于蓝红燕的独创性表达,4组人物中,有1组於单与于单人物描写的具体情节表达属于蓝红燕的独创。(见附表1)虽然两部小说的不同之处是客观存在的,但本案的审理重点并非落在两部文学作品的不同上,而是在于两部文学作品的近似之处,在于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能否对近似之处作出合理的解释,如表达有限或有史料依据。本案中,马陆凌虽然主张10处情节表达和1组於单与于单的人物描写情节表达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其独立创作,但对此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对于相似之处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考虑到马陆凌有在先接触《汉》的可能,根据“接触加实质性近似”的原则,应该认定《丝》中10处情节表达和1个于单的人物描写使用了《汉》中的相应内容。


其次,从两部小说的全文情节比对表(见附表2)中可见:《汉》的全文情节中1、2、3、6、8、10、12、13、14、25、31、32、33的章节情节点,与《丝》中1、2、3、7、8、10、11、12、13、14、15、19、23、30、31、32、34、35、51、62的章节情节点存在相似,虽然上述情节表达存在不同之处,但是整体看来这些情节的选择、安排、事件发展的顺序,包括女主人物的发展脉络,从女主出生乱世、有一匹小红马、与男主不打不相识、母亲让女主读书、女主被硬拉结拜、女主来月信被撞见、女主想换回女子身份到女主女扮男装被识破,均体现了《汉》的独创性选择、安排,这样的情节设计已经不再停留于思想层面,故《丝》中包含了这些蓝红燕的独创性表达。


综上,通过上述比对,本院确认,其一,马陆凌对《汉》的使用不是“思想”而是“表达”,在文学创作中,作品的构成要素包括思想、人物、情节、场景以及语言等。一般而言,角色描写、人物设计和情节安排,越具体、越具有作者的个性化特征就越接近纯粹的表达,而这种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一部小说而言,从无数具体的情节到作品的最终主题思想,这是一个自下而上的“金字塔”形的结构,从金字塔底端的每一句话的文字表达,至金字塔顶端的主题思想之间,可以有一个不断地抽象和概括的过程。在“金字塔”的底层和顶端之间,会存在一个分界线,《汉》中的上述情节就属于受保护的“表达”。因此,马陆凌虽未直接使用《汉》的语言文字,但使用了《汉》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非字面“表达”。


其二,《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虽然在权利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但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权利作品时,也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由于《汉》与《丝》中创作历史时期相同,历史人物多有交叉,故相似的情节设置、相似的人物性格经历极易让读者造成混淆,《汉》中构成实质性相似的10处情节与《丝》在整体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导致读者阅读《汉》与《丝》有着相似的欣赏体验。马陆凌提交的证据中,并不存在其他作品与两部小说相似的情节设置及排布推演,无法证明《丝》的创作另有其他来源。综上,本院认为,《汉》与《丝》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蓝红燕享有的改编权,马陆凌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


蓝红燕主张马陆凌、咪咕公司共同侵犯《汉》的改编权,咪咕公司就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单独承担侵权责任。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利用他人的原作品实施改编行为,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改编权的侵犯。本院认为,《汉》与《丝》构成实质性相似,马陆凌应当承担侵犯蓝红燕改编权的侵权责任。马陆凌为改编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咪咕公司未实施改编行为,故咪咕公司对改编权不承担侵权责任。《丝》使用了《汉》中的独创性表达,因改编权系一次性使用权利,故马陆凌只承担侵犯改编权后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丝》在“咪咕阅读”中连载,咪咕公司和马陆凌签订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且对《丝》内容进行审核后将其上架,咪咕公司使得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嫌侵权作品,虽然在庭审中已经将《丝》下架,咪咕公司仍要承担侵犯蓝红燕作品《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蓝红燕无法提供其实际损失的具体依据,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注意到以下情节:1.《汉》于2013年5月出版,定价29.8元;2.蓝红燕委托律师出庭,实际产生合理开支;3.蓝红燕已经与东阳欢娱影视文化公司签订了影视版权转让合同,许可费用为50000元;4.《丝》在“第二届咪咕杯网络文学大赛”获最佳创作奖,马陆凌获得奖金。考虑马陆凌的主观过错、马陆凌侵犯《汉》改编权的15处情节表达和1组人物情节表达在《丝》全文中的占比,本院酌定马陆凌赔偿蓝红燕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考虑咪咕公司对《丝》进行过内容实质性审查,且签订了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取得授权后将《丝》上架,但是将《丝》置于“咪咕阅读”网络传播,且部分章节需要收费才能阅读,故本院酌定咪咕公司赔偿蓝红燕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因马陆凌与咪咕公司分别实施了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分别承担侵权责任,故蓝红燕要求马陆凌与咪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陆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红燕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万元;


二、被告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红燕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万元;


三、驳回原告蓝红燕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由原告蓝红燕负担3050元,由被告马陆凌负担610元,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440元。


原告蓝红燕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马陆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叶  胜  男

人民陪审员    张  小  霞

人民陪审员    陈  彩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晓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