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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与南方新闻网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9-08-19 来源: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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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终194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方新闻网。
法定代表人:胡键,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珏瑶,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斌,实习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珏瑶,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斌,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方新闻网、上诉人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南方网络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1360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方新闻网及南方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珏瑶、林斌斌,新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张喆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方新闻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新浪公司不享有著作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对认定新浪公司享有著作权及诉讼主体资格的关键证据盲目采信;2、新浪公司自行采编发布新闻信息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不能利用网络传播方式获取收入,更不能以诉讼途径取得合法赔偿;3、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新浪公司未提供任何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新闻采编具有较高门槛和创作成本,且新浪公司及其员工是在未取得新闻采编资质的前提下违规进行新闻采编活动,综合涉案作品的浏览量、时效性以及传播效果,判赔金额过高。
  

南方网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南方网络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南方网络公司仅作为南方新闻网(网址为www.southcn.com,简称南方网)的技术维护方,对南方网没有实际控制权及运营权,一审法院不应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南方网络公司与南方新闻网“共同运营涉案网站”,新浪公司在起诉前未向南方网络公司主张过任何权利,南方网络公司对法国欧洲杯11幅关于“新浪直击冰岛法国球迷激情助威”的摄影作品(简称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一事并不知情,并且南方网络公司在收到南方新闻网删除图片的通知后已经立即删除相关图片,作为技术维护方,南方网络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一审法院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决要求南方网络公司与南方新闻网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
  

新浪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南方新闻网和南方网络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从新浪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网站由南方新闻网和南方网络公司共同经营,涉案图集不是新闻报道,新浪公司是否有新闻采集资质以及李欣是否为记者均与本案无关,与侵权认定无关。
  

新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连带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110000元(每幅作品10000元)及合理开支735元(包括调查取证及公证费715元、打印装订费2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7月10日,经新浪公司申请制作的(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919号公证书记载:点击涉案作品在新浪网发布的链接地址(http://slide.sports.sina.com.cn/g_euro2016/slide_2_76980_105087.html#p=1)进入新浪网相应页面,显示新浪图片栏目发布题为《冰岛呆萌小球迷助威球队》等关于冰岛法国球迷激情助威的11幅涉案作品,发布时间为“2016.07.0402:33:21”,所有作品下方均载有“北京时间7月4日,法国欧洲杯冰岛对阵法国,赛前球迷激情助威。”的内容,文字内容后署名“新浪体育李欣/摄(发自圣丹尼斯)”。该公证书还对案外摄影作品进行了公证。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均仅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公证书的公证方式存在瑕疵,不能证明新浪公司自行提供的链接指向的页面可以通过公开途经查询获取,新浪公司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摄影作品权属证明应是摄影作品的底片。
  

新浪公司提交了李欣与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新浪技术公司)分别于2013年6月7日、2016年6月7日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聘用期分别自2013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7日至2019年6月6日,以此证明李欣系新浪技术公司员工。新浪公司提交的《权利声明》载明:李欣是新浪技术公司员工,其以“李欣”为署名在“新浪网”平台内发表的作品系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作品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均归属新浪技术公司享有;新浪公司为新浪技术公司的关联企业,对该职务作品享有与新浪技术公司相同的权利,有权以任意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有权对他人侵权行为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并接受全部赔偿。李欣与新浪技术公司、新浪公司分别在《权利声明》上签字、加盖公章。《权利声明》随附李欣身份证复印件。新浪公司提交的《说明》载明:新浪技术公司对新浪公司的上述权利以及提起的相关诉讼均知悉,不会就新浪公司己起诉的侵权行为进行重复诉讼。
  

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不认可合法性及关联性。认为《劳动合同》未提供原件,证明合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书未对合同附件进行公证,合同中未明确李欣的工资标准或工作岗位,不能证明该合同是真实的,且李欣是与新浪技术公司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认为《权利声明》不能证明李欣是涉案作品的拍摄者,且《权利声明》无签订时间,无李欣授权新浪公司的具体期限,无著作权授权的具体范围,也无授权可以追溯的时间,未明确维权方式(是否包括起诉),故新浪公司无权起诉;身份证上未加盖新浪技术公司的公章,复印件也不具有合法性;认为《说明》为新浪公司单方出具,且无落款时间,内容不能反映李欣拥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综上,不认可新浪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认为,李欣是否为记者,对本案权属认定有重要关系,根据微博认证,李欣为摄影记者,说明李欣应持有记者证,根据相关规定,记者仅能在新闻机构任职,不能在新浪技术公司任职。为证明李欣并非新浪技术公司记者,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提交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网页打印件,显示输入机构名称“新浪技术公司”和记者姓名“李欣”后,显示“没有找到您想要查询的内容”。新浪公司认可上述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李欣并非新浪公司记者,仅为公司员工,涉案作品为图集并非新闻,所以李欣是否为记者与本案无关。
  

2017年7月10日,经新浪公司申请制作的(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4921号公证书记载:登录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tbeian.gov.cn),显示网址为www.southcn.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南方新闻网。点击网址进入南方新闻网首页,在“联系我们”版块载明:“南方新闻网(WWW.SOUTHCN.COM)南方网络公司”,并有南方网络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页面底端载明:“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南方网络公司负责制作维护”。点击页面下方“粤公网安备44010402000111号”进入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在互联网站备案信息中显示南方网的开办者为南方网络公司;点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显示单位名称为南方网络公司。点击涉案作品在南方新闻网发布的链接地址(http://sports.southcn.com/special/euro2016/newsupdate/content/2016-07/04/content_150643436.htm)并进入相应页面,显示南方新闻网体育频道于2016年7月4日09:27:02发布标题为“欧洲杯花絮:冰岛法国萌娃球迷助威”的报道,来源显示为“新浪”,报道中包括全部涉案作品,图片下方均载有“北京时间7月4日,法国欧洲杯冰岛对阵法国,赛前球迷激情助威。”的内容,文字后署名“新浪体育李欣/摄(发自圣丹尼斯)”。该公证书还对案外摄影作品进行了公证。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公证书的公证方式存在瑕疵,不能证明新浪公司自行提供的链接指向的页面可以通过公开途经查询获取;涉案网站运营主体是南方新闻网,南方网络公司非本案适格主体。
  

新浪公司为证明李欣在体育摄影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其摄影作品价值极高,提交了李欣个人微博网页打印件,微博名为“李欣摄影”的微博认证主体为“新浪体育摄影记者微博签约自媒体”,粉丝量为219562;提交了手机微信公众号“佳能中国”及《人民摄影》报的网页打印件,上述公众号及报纸对李欣及其作品进行了介绍;还提交了李欣自2013年至2016年间的获奖证书11份。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李欣为记者的身份存在异议,故不认可其知名度;证书、报纸与涉案作品无关,且未提交证书原件;手机微信公众号的内容存在商业利益,且发表时间在本案之后,与本案无关。
  

新浪公司主张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支付的调查取证及公证费、打印费,提交了其与北京广信互联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证据保全委托代理协议》,该协议中载明:申请人为新浪公司,委托事项为针对南方网(网址:www.southcn.com)进行深度排查,对该网站部分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对新浪网(域名:sina.com.cn)权属内容进行证据保全,费用为16000元,签订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并附有16000元的发票一张。新浪公司表示该协议还涉及案外摄影作品,本案中按照摄影作品数量主张715元。关于打印费,新浪公司提交了北京慧朗天宇广告中心开具的金额为895元的打印费发票一张,并表示本案中主张20元。
  

另查,本案为新浪公司起诉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的12件同类型案件中的一案,包括涉案作品在内共涉及摄影作品246幅。
  

上述事实,有新浪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劳动合同》、《权利声明》、《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网页打印件、获奖证书、《证据保全委托代理协议》、发票,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以及一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结合新浪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李欣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新浪公司经过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不认可新浪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李欣是否为记者,不影响涉案作品权利归属的认定,故对于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的上述辩称,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涉案网站主办单位为南方新闻网,涉案网站亦载明了“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南方网络公司负责制作维护”以及南方网络公司的联系信息等内容;庭审中,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亦表示涉案作品的删除是南方新闻网通知南方网络公司完成,结合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均已对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了实体答辩,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认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共同运营了涉案网站,均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辩称南方网络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未经新浪公司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南方新闻网上发布涉案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新浪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浪公司要求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新浪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将分别考虑以下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赛事为法国欧洲杯比赛冰岛队对战法国队,受关注程度较高;第二,涉案作品是在比赛现场拍摄,现场准入门槛较高,且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第三,涉案作品时效性较强,南方新闻网与南方网络公司在新浪网发布涉案作品后约七小时即进行转载,仍处于涉案作品较热传播期内;第四,新浪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作品进行了充分的商业使用并存在可观获利。综合以上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每幅摄影作品6000元的标准酌定赔偿数额,足以充分弥补新浪公司就本案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新浪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对于新浪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数额合理,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南方新闻网、南方网络公司连带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66000元及合理开支735元;二、驳回新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南方新闻网、南方网络公司提交了新浪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新浪网新闻中心首页及新闻报道等截图,主张新浪网无权采编新闻,其违法行为曾被予以行政处罚,新浪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上诉人诉称

  

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新浪公司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二、一审法院关于涉案行为的性质及行为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三、一审法院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一、新浪公司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南方新闻网主张新浪公司没有提交涉案摄影作品的底片或任何权利证书,故不能证明新浪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新浪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为其单方面提供,李欣的《劳动合同》系与新浪技术公司签订而非与新浪公司签订,故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涉案作品在多个网站中均有登载,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存疑。
  

对此,本院认为,摄影作品的权属证据并不必然包括摄影作品的底片或权利证书,结合新浪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李欣为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并无不当,南方新闻网虽然对李欣为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存疑,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予以确认。
  

新浪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权利声明》《说明》,虽为其单方提供,但彼此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新浪公司经授权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因此,新浪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南方新闻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南方新闻网还主张新浪公司自行采编发布新闻信息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不能利用网络传播方式获取收入,更不能以诉讼途径取得合法赔偿。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相关新闻信息是否属于作品,其权利归属及侵权行为认定等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新浪公司及其员工是否具备新闻采编资质,其自行采编新闻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均不影响新浪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亦不降低或免除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南方新闻网关于新浪公司自行采编发布新闻信息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新浪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南方新闻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关于涉案行为的性质及行为主体的认定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南方网中存在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新浪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南方网的ICP备案主办单位为南方新闻网,且南方网载明“本网站由南方新闻网版权所有”,因此,南方新闻网应对前述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南方网亦载明“南方网络公司负责制作维护”,“联系我们”板块中有南方网络公司的联系地址、各部门联系电话等内容,因此,南方网络公司与南方新闻网系共同运营南方网,对南方网中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共同承担。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关于涉案行为的性质及行为主体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三、一审法院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鉴于各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新浪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二上诉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南方网的影响力较大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金额和合理支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元,由南方新闻网、广东南方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志峰
  审判员宋鹏
  审判员杨洁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琳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