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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马拉喀什条约》与无障碍电影

日期:2022-01-21 来源:中国版权杂志 作者:王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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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拉喀什条约》本身没有对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电影做出规定,相反还将该条约适用的作品形式限定在“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但条约第12条“其他限制和例外”允许缔约方在遵循“三步检验标准”的条件下,自行增加新的权利限制。我国应允许利用这一规定,允许“被授权实体”不经中外著作权人许可制作无障碍格式电影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使他们也能欣赏电影,丰富其文化生活。


阅读书籍是人们接受教育和参与文化生活的主要方式。但盲人、其他视力障碍者和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无法正常地阅读纸质书或电子书,只能使用盲文版、有声读物等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制作和传播无障碍格式版涉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系列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都要事先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费,许多阅读障碍者将无力承担。同时,即使一个国家规定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将其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免费向阅读障碍者提供,该规定能否适用于外国权利人的作品,以及能否向其他国家出口无障碍格式版,都存在不确定性。


为此,在世界盲人联盟和发展中国家的提议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各国进行了艰苦的谈判,最终于2013年6月27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上,成功缔结了《马拉喀什条约》。该条约允许不经国内外权利人许可制作并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本,并允许跨国提供,从而使得阅读障碍者能够更为便利地获得作品,为他们开启了一扇了解与探索世界的心灵之门。近日全国人大决定批准《马拉喀什条约》,而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时,也为阅读障碍者规定了范围广泛的权利限制,为我国批准条约创造了条件。


我国是世界上阅读障碍者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约占全世界阅读障碍者的20%。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了条约的谈判,为发展中国家视障者争取了利益。其中最为重要的成果是促成了《马拉喀什条约》增加了第12条,为在我国制作和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电影提供了法律依据。


表面上看,《马拉喀什条约》和无障碍电影并没有直接关系。《马拉喀什条约》的全称是《关于为盲人、视障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其主要目的是使阅读障碍者能较为便利地以无障碍方式加以阅读和欣赏已出版的印刷品。因此,《马拉喀什条约》第2条(定义)规定:“在本条约中:(一)‘作品’是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形式为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不论是已出版的作品,还是以其他方式用任何媒介公开提供的作品。……”。“文字、符号和相关图示”当然主要是以印刷品的形式呈现的,反映了条约最重要的立法目的,那就是要针对以印刷品为载体的作品设定权利限制与例外。


电影、电视剧和其他视听作品(以下简称“电影作品”)当然不能被称为“印刷品”。尽管电影作品也可以截屏的方式印刷成册出版。但是视力正常的人阅读这样的印刷品与在电影院的屏幕或电视机前观赏电影的体验相去甚远。在现代社会,看电影不仅是极为重要的娱乐方式,也是接受教育和参与文化生活的重要途径。而相当一部分阅读障碍者由于视力缺陷,无法正常欣赏电影。可能有人会认为,即使是盲人,只要其听力正常,也能在电影院通过听电影原声而欣赏电影。这样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电影主要是视觉艺术,其中有大量的信息是通过电影演员的动作、姿势和表情传递的。试想在一部电影中有这样几个镜头:男女恋人互相深情地望着对方,女孩向男孩微微一笑,做出一个暗示的眼神,男孩略带紧张地走向前,慢慢搂住女孩,深情一吻。这样感人的画面是不可能被盲人凭听觉所感知的。因此要使阅读障碍者能够基本理解电影内容,就需要以无障碍的方式播放电影。无障碍电影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影院播放时,由一名解说员按照事先撰写的脚本,在无原声播放时口头讲解电影内容;二是将电影制成特定格式并在其中专门加入一条用于解说的音轨。阅读障碍者获得了这种带有解说音轨的电影版本后,就可以自行在家中使用电脑等播放设备欣赏无障碍格式电影。然而以这两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电影,都涉及《著作权法》规定的专有权利。在影院播放电影并由工作人员提供解说时,涉及放映权(放映电影)和表演权(解说剧本),制作含有解说音轨的电影版本,并赠予阅读障碍者或者通过网络向其提供时,涉及复制权、发行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缺乏相应限制与例外的情况下,这些行为都需要经过电影权利人的许可。


在《马拉喀什条约》起草和谈判期间,中国代表团成员专门赴中国盲文出版社和中国盲文图书馆调研,了解阅读障碍者对欣赏无障碍格式电影的需求和制作无障碍电影的现状。还在中国盲文图书馆内设的无障碍影院中,用布蒙住双眼“听”电影,亲身感受盲人在欣赏电影时所遇到的困难,并且倾听了工作人员对这部电影提供的专门解说。代表团成员还了解到,由于《著作权法》对于制作无障碍格式电影并没有规定专门的权利限制,盲文图书馆在制作带有解说音轨的电影版本之前,都会联系电影权利人请求获得免费许可。但是电影权利人反应不一,有慷慨应允的,也有一口拒绝的,还有要价太高的。导致每年能够实际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电影数量并不多,难以满足阅读障碍者欣赏无障碍格式电影的实际需求。代表团成员通过调研,深刻感受到为阅读障碍者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电影的重要性以及规定限制与例外的迫切性。


正因为如此,在《马拉喀什条约》的谈判中,中国代表团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代表团都提出,不应将条约适用的作品范围仅限于“文字、符号和相关图示”。然而一些发达国家,特别是国内影视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对此表示反对,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影视行业的游说。《马拉喀什条约》与其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如《伯尔尼公约》和作为《伯尔尼公约》在数字时代延续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同,其立法目的不是为了提高保护水平,而是对权利进行限制,以保障阅读障碍者这一弱势群体获得受教育和参与文化生活的基本权利,因此属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的人权条约。正是由于这一特殊性质,《马拉喀什条约》对权利限制也提出了与其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完全不同的要求。


根据其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对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基本都是缔约方可在国内法中选择规定的。换言之,国际知识产权条约通常并不强制要求缔约方在其国内法中必须规定相应的权利限制或例外,缔约方既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如果缔约方规定了相应的权利限制或例外,意味着该缔约方适当降低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反之则意味着缔约方选择适当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例如《伯尔尼公约》第十条之二规定:“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如果《伯尔尼公约》某成员国据此允许转载或播放经济、政治和宗教类的时事性文章,则该国媒体对以《伯尔尼公约》其他成员国为起源国的此类作品进行转载和播放,并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某成员国并未规定该项权利限制,就意味着即使对于经济、政治和宗教类的时事性文章,该国媒体进行转载和播放也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这并不违反《伯尔尼公约》。


但是,《马拉喀什条约》本质上是人权条约,如果允许缔约方选择性地规定为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所需的权利限制和例外,就无法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对阅读障碍者普遍适用的权利限制和例外机制,也会影响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流通。因此《马拉喀什条约》要求缔约方必须在其国内法中对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限制和例外,且该限制与例外当然适用于以其他缔约方为起源国的作品。《马拉喀什条约》第4条(关于无障碍格式版的国内法限制与例外)第1款第(1)项规定:“缔约各方应在其国内版权法中规定对复制权、发行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的向公众提供权(即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笔者注)的限制或例外,以便于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作品。”换言之,对这三项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例外是缔约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存在选择性实施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一旦将电影作品也纳入《马拉喀什条约》的适用范围,发达国家就必须在国内法中针对电影作品规定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这是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无法接受的。


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语言文本的无障碍格式版的重复制作,以及使发展中国家尽可能地从发达国家获得同一语言文字的无障碍格式版。《马拉喀什条约》还要求缔约方规定,“如果无障碍格式版系根据限制、例外或者依法制作的,该无障碍格式版可以由一个被授权实体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或被授权实体发行或提供。”如果电影作品被纳入了《马拉喀什条约》的适用范围,就意味着发达国家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即条约所说的“被授权实体”)将电影作品制成无障碍格式版之后,可以应发展中国家中相应机构的要求向其提供。一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和执法能力持怀疑态度,担心将无障碍格式电影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后会导致滥用,也就是由无阅读障碍者使用,这也是其反对将电影作品纳入《马拉喀什条约》适 用范围的另一层原因。


这样一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对制作和提供无障碍电影的诉求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态度形成了反差。双方在这一问题上曾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僵持。在数轮谈判中,中国代表团展现了坚定的立场,力求为我国阅读障碍者争取更多的权利。


由于在有文字记录的正式会议中对此问题分歧明显,会场之外的非正式磋商成为各代表团交换意见和寻求共识的重要渠道。中国代表团也与部分发达国家代表团进行了多次非正式磋商,逐渐形成了能够为双方所接受的折中方案,并成为《马拉喀什条约》第12条的雏形,在当时被称为“发展条款”。该方案的核心是在条约中明确规定,缔约方可以在条约要求的权利限制与例外范围之外,在遵循三步检验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增加新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同时《马拉喀什条约》本身并不强制要求将适用的作品范围拓展到电影作品。该方案兼顾了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和一些发达国家的立场。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马拉喀什条约》明确授权缔约方自行增加新的权利限制和例外,发展中国家自然可以在国内法中为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电影而规定对相关专有权利的限制与例外。而发达国家则避免了必须在国内法中针对电影作品规定权利限制与例外的强制性义务。


当然,这一折中方案与中国代表团最初提出将条约的适用范围延及电影作品的要求,是不小的让步。但是国际条约的达成必须经过不同利益方的意见交锋、沟通和协商。在部分发达国家国内影视产业的游说和影响下,这些发达国家代表团的确很难接受为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电影而在条约中强制规定权利限制与例外的方案。但发达国家也做出了相当程度的让步。“发展条款”的存在,意味着条约授权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的需要,灵活地规定对文字、符号和图示之外的作品类型,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专有权利规定限制和例外,而三步检验标准本身在《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都有规定,是国际公认的设定权利限制与例外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通过“发展条款”,中国代表团希望能够合法将已译成中文的外国电影制成无障碍格式版向国内阅读障碍者提供的诉求已经能够得到满足。为了在有限的谈判时间内尽快形成共识,推动条约早日成功缔结,中国代表团对于涉及无障碍电影的问题显示出了灵活性,支持将“发展条款”纳入《马拉喀什条约》。


根据“发展条款”最终形成的《马拉喀什条约》第12条(其他限制与例外)规定:“一、缔约各方承认,缔约方可以依照该缔约方的国际权利和义务,根据该缔 约方的经济条件与社会和文化需求,对于最不发达国家,还应考虑其特殊需求、特定的国际权利和义务及这些权利和义务的灵活性,在其国内法中为受益人实施本条约未规定的其他版权限制与例外。二、本条约不损害国内法为残疾人规定的其他限制与例外。”


该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马拉喀什条约》虽然本质上是人权条约,但也是国际版权条约,有与其他国际版权条约的共性,那就是它是缔约方如何“对待”源于其他缔约方的作品的依据。只是在《马拉喀什条约》中,这种“对待”不是指如何去提供保护,而是指如何对其权利进行限制。这就意味着《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约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在国内法中设定的权利限制与例外不仅适用于以本国为起源国的作品,还适用于以其他缔约方为起源国的作品。例如对于同样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美国和南非而言,条约对两国生效之后,南非可以不经美国作者许可将在美国首先出版的英文作品制作成有声读物,通过信息网络向南非的阅读障碍者提供。只要我国根据《马拉喀什条约》第12条,在国内立法中为制作和提供无障碍电影而限制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该限制当然适用于以其他缔约方为起源国的电影作品。虽然《马拉喀什条约》没有对翻译权设定新的权利限制和例外,我国不能以《马拉喀什条约》为依据,未经许可先将源自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电影翻译成本国语言,再制成无障碍格式版,但至少对于原本经过许可、已翻译成汉语在国内上映和传播的此类电影,可以不经许可制作无障碍格式版。这样一来,中国盲文出版社等“被授权实体”,今后利用国内外电影制作无障碍格式版,再也不用像此前一样去“求爷爷告奶奶”,阅读障碍者今后能够以无障碍方式欣赏的中外电影数量预期将大大增加。


2020年11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完成,在权利限制条款(第二十四条)中,原先所允许的“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被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大大拓展了权利限制的范围。该修改的主要目的正是为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做好法律上的准备,使我国在原则上符合《马拉喀什条约》的要求。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允许不经权利人许可制作无障碍格式版本的“作品”范围并没有像《马拉喀什条约》第2条第(一)款那样,限于“文字、符号和(或)相关图示”。这并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有意为之,为通过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制作和提供无障碍电影打下了伏笔。


目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在修订中,此外还可能会制订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具体办法。在这些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了适用于电影作品的权利限制与例外后,“被授权实体”就可以不经中外电影作品权利人许可,在电影院或在阅读障碍者聚集的康复疗养机构播放伴随声音解说的电影,以及将电影制作为带有声音解说的版本并制成光盘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或者在验证身份后通过网络供阅读障碍者点播或下载。我国阅读障碍者将享受更多欣赏无障碍格式电影的机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确保公共利益”;“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原则,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对于《马拉喀什条约》的成功缔结,中国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习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制作和提供更多的无障碍电影,体现的是对阅读障碍者的关怀,将为构筑和谐社会作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