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理论前沿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中国盗版的起源和李渔的反盗版

日期:2022-04-19 来源:中国版权杂志 作者:李明山 蔡宗坚 浏览量:
字号:

摘要


中国古代版权更多是维护出版者权益,而对于著作者的权益较少关注。李渔作为明末清初的著作家兼出版家,适应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在文化出版领域勤奋耕耘,著作富瞻,传播广泛,得到受众读者欢迎,影响深远。同时,在封建政府允许翻刻、不许另刻的政策之下,牟利之徒也冒险犯难,设法盗版。注重自身权益的李渔,挺身而出,多方维护自己的著作权益,反对盗版,主张版权保护,他主动出击,从个体层面在江浙地区实施了反盗版系列活动。他的著作维权效果虽然不太理想,但却是一个大胆的反盗版实践尝试,推进了中国版权保护历史的地域性发展。


一、版权保护起源于中国


中国是文明古国,又以指南针、造纸术、印刷术和火药四大发明闻名于世。而造纸术和印刷术都是对文化知识传播发生重要影响的技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献认为,“版权历来与技术进步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1著名版权法学家郑成思先生认为:“有人把版权的起因与15世纪欧洲印刷术的发明联系在一起。但是,印刷术在更早的很多世纪之前就已在中国和朝鲜存在,只不过欧洲人还不知道而已。”2同时他还认为:“无论东、西方的知识产权法学者,都无例外地认为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但是在过去的许多年代里,大多数西方的版权法学专著或知识产权法学论述,又一律把古登堡(J·Gutenberg)在欧洲应用活字印刷术看作版权保护的开始。倒是一些从事印刷科学研究的自然科学领域的西方学者始终肯定地认为欧洲的印刷术是从中国传入的”3。因此,“如果版权确实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就应当最早出现于我国。”4事实也确实如此。中国的版权保护观念产生较早,南宋出版的《东都事略》一书,书的目录页前就有一个“牌记”,或者是书的广告与声明:“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覆板,就是翻版。古代的板和版是相通的。翻版,实际就是未经作者许可的盗版。该牌记通过报告上司(实际是官府)申请版权保护,明确地昭示了作品作者的出版发表权利。如果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的,它应当最早出现于中国。而且在我国宋代,确曾出现过对作者的创作性劳动成果的保护,也就是版权保护。当然,宋代的版权保护也是有局限的。首先,版权保护是地域性的,没有全国性的统一保护;其次,版权保护是不全面的,国家没有颁布统一的版权保护政策文件,只有地方性保护政策。主要包括告示保护,文牒和公据的保护。这种保护也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特点。


二、元、明时期盗版的盛行


随着社会的前进,中国的出版业得到了曲折前进式的发展。宋毕昇发明了活字之后,元代印刷技术进一步提高,王祯创造了木活字印刷术。刻书(出版)业得到政府的重视。图书普遍使用了版权标志和出版标记,表明书籍的相关所有者(官府、书院、寺院或个人),注重防范假冒、翻刻,进而达到防禁翻刻、假冒和盗版。元代“书坊所刻之书,较之宋刻尤伙,盖世愈近则传本多,利愈厚则业者众,理固然也。”5元代刻书相较于宋代有了进一步发展。利益所在,人争趋之。一些不良书商在没有官方颁布相应规章约束的情况下,干起了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的图书盗版、侵权勾当。


历史演进到了明朝,朱元璋为了稳固封建统治,采取休养生息、稽古右文的政策。于是,在文化出版方面为配合兴办学校(郡县皆立学)开始规范文教用书,整理儒家经典,作为范本,允许刻书机构任便刊刻刷印售卖使用。只是不准另刻,也就是不允许改变官方颁行书籍刻本的内容和结构等。洪武八年,明朝还废除了书籍税收,通过这一政策鼓励文教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图书雕刻出版印刷业的发展。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明朝出现了资本主义的萌芽。明朝的手工作坊,不仅是纺织作坊,也包括刻书坊,都成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典型。出版行业虽然得到了发展,但盗版、侵权等固有的版权问题依然存在,仍然是难以解决的刻书出版业的痼疾。


清朝初年,清军入关后满清贵族逐步上升为统治者,实现了改朝换代,但中国封建社会的性质依然没有改变,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交织发展。清朝统治阶级为了从思想上征服汉族为主的各族人民,强化文化专制政策。逐步密织文网,借编纂佛经《龙藏》(也称《清藏》)和《四库全书》来寓禁于征,甚至大兴文字狱,使诸多文人噤若寒蝉。改朝换代之际,诸多著作家、出版家成为社会动荡时期的受害者,在夹缝中求得生存。李渔作为明末清初时期的文人,就是当时无数著作家和出版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


三、李渔其人及其作品创作


李渔(1611——1680)字谪凡,号笠翁。浙江金华府兰溪县夏李村人,生于南直隶雉皋(今江苏省如皋市),是明末清初文学家、戏剧家、戏剧理论家、美学家。他和无数科举时代青少年一样,从小醉心科举。在努力打开仕途发展道路的希望破灭以后,转而尽可能避开统治者的眼光,寻求一个相对安稳的隐居生活。尤其是在清朝统治者入主中原以后,开始实施剃发易服政策,作为被征服者臣服的标志。为了保全性命,李渔也被迫剃发。李渔作为没有任何官职的汉族文士,只能归隐回乡。担任宗祠总理,做些编修族谱之事。但终不是长久之计,为了养家糊口,李渔不可能一直在家乡“躺平”。他毅然卖掉老家产业,移居省城杭州谋生,逐步成为一名靠创作文字作品为生的作家。李渔是一个家底不太殷实的中产阶级药商后代,没有官职俸禄,只能走上一条自食其力的文人创作之路。在李渔看来,写传奇不比写文章,文章写与读书人看,故不怪其深;戏文做与读书人与不读书人看,又与不读书之妇女小儿同看,故贵浅不贵深。李渔走上了写传奇剧本之路。从杭州开始,李渔逐步成为了职业著作家。


迫于生活上的经济压力,李渔把自己创作的作品投稿到书店(当时的图书出版兼发行机构),书商居然同意接受刻印出版和代售其作品。但是,书商又向他提出了一个附加条件,即要求李渔再写出十篇左右同样水平的故事,凑成一部小说集出版。因此,李渔在杭州有了一个创作的高产时期。由于李渔的天赋与勤奋,他很快就成为一个闻名遐迩的文学家。仅李渔所著的戏曲作品,流传下来的就有《奈何天》《比目鱼》《蜃中楼》《美人香》《风筝误》《慎骛交》《凰求凤》《巧团圆》《意中缘》《玉搔头》(上述十种合刻为《笠翁十种曲》),《万年欢》《偷甲记》《四元记》《双锤记》《鱼篮记》《万全记》《十错记》《补大记》及《双瑞记》等19种。这些戏剧作品大都可以由家设戏班用来到各地演出。其中,演出最多的是《风筝误》。此外,有白话短篇小说集《无声戏》(又名《连城璧》)、《十二楼》,长篇小说《合锦回文传》《肉蒲团》,杂著《闲情偶寄》,历史著作《古今史略》等。《闲情偶寄》是他主要的代表性作品。另外,他作为出版家,还编辑出版了一批历史文化名著,适应读者的心理和需要,在出版自己创作作品的同时,还编辑出版了一大批通俗文学作品,如《三国志演义》《水浒全传》《西游记》《金瓶梅》等。


四、李渔作品盗版的猖獗与实锤


李渔到杭州的数年间,开始了自己的创作生涯。主要是关于才子佳人的传奇故事,诸如《怜香伴》《风筝误》《凰求凤》等。尤其是《风筝误》,讲才子佳人间的啼笑因缘,很受读者欢迎。李渔作品一时风行,使他声名鹊起,每逢新作一出,立即出现洛阳纸贵现象。李渔的作品创作在坊间的广泛传播,使他的文学名气大增,同时也给他带来养家糊口的报酬(稿费)。但这种状况并没有维持太久,随着形势的变化,使李渔难以在杭州过上安稳日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当时清朝统治者政权初建,为了禁锢江南文化知识界的思想反抗,开始制造一系列的文字狱。李渔的朋辈因此受到了严重迫害。江南湖州的庄廷鑨因《明史》案使得家族受到株连并罹患灭顶灾难。李渔见此,时时担心自己的《古今史略》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灾难,因而感到惊恐不安。二是由于著作在杭州畅销并广泛传播,很快出现了被严重侵权盗版的局面,这使李渔无法忍受下去,他毅然选择离开杭州,换一个新的环境去过稳定的生活。从这个角度来看,李渔之后选择前往南京,有部分原因是为了反对盗版行为。


清初的盗版,是由宋元明时期的翻印、盗版延续演变而来的。之所以出现盗版,和封建时代的社会封建性质有关,政府没有实施版权保护立法,仅有类似“只许翻刻,不许另刻”的政策,也就是按照封建政府规定去翻刻出版政府规定的图书,不许别出心裁另外出版图书,因为这样不利于稳固封建统治。“允许翻刻,不许另刻”政策,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但不利于作为私权的个人版权保护。明朝的刻工又比较便宜,更有利于当时盗版活动的滋生。比如,明朝嘉靖年间的书商为了提高刻字速度,要求工匠在雕版时使用以平直为风格的字体(称为匠体),即后世宋体字之滥觞。宋体刻板使出版效率大增,成本下降。嘉靖年出版的《豫章罗先生文集》,一共刻了83片板子,上下两帙,一共161页,刻工的酬劳只有24两银子。当时汲古阁每百字三分五厘左右,三分银子刻100字。雕刻书板(版)的价格十分低廉,李渔书籍出现了一时畅销的情况。出版商界的无良奸商为了自身利益,干起了种种盗版勾当,侵害其著作者的权益。


据历史文献记载,李渔的著作在杭州及以外江南地区就有多种盗版模式。(1)新书一出,盗版书很快就在书市上出现。根据李渔判断,这是李渔所委托的作品出版商(杭州本地书商),故意压低码洋(书籍成本定价),把他的书稿拿到外地换个书商名头出版,通过自己盗版自己,或者重新翻印盗版,在杭州周边书店销售,不用再给李渔稿酬。这些盗版书,不仅充斥杭州周边市场,还覆盖了杭州以外的主要图书市场。这种盗版方式,书商可以从中获取极大利益,但对著作者李渔的版权利益却是极大侵害。(2)假冒伪劣盗版以李渔之名发表的作品。更加过分的是,李渔还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冒名之作。还有一些著作,本不是李渔创作的作品,也署名“湖上笠翁”,或者署名为“李鱼”“李渔名”等,堂而皇之地拿到书市售卖、渔利,进而败坏了李渔的名声。“湖上笠翁”就是李渔的字号。至于“李鱼”“李渔名”等,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真实作者,只是书商为了牟利,故意利用李渔的名气,蹭李渔著作的热度。无论是假冒,或者是伪托,都是著作权侵权,都会对著作者的权益带来侵害。(3)无良书商直接“盗版”行为。此种版权侵害方式可谓更加简单粗暴,直接从李渔那里偷盗暂时没用的书籍印版,拿去翻印售卖图书。这种直接盗版,省去了向作者支付稿酬的费用,还省去了雕工刻版的费用。李渔对盗版的义愤填膺,使他下定了与盗版者“决一死战”的决心。中国的盗版现象,出现的时间虽早,但是可以说,在清初的李渔时代,这应该是不折不扣的直接“盗版”行为。


五、被迫主动出击,采取反盗版行动


无论是清朝初年的逐步密织文网,还是书商的盗版侵权,都不能使李渔在杭州高枕无忧。在杭州出现了自己著作的盗版本后,李渔虽然拿到了证据到官府去告发,但李渔找到杭州官府报告南京书商盗版自己的书籍,侵犯其权益时,杭州官府以“该犯不归本府管辖”搪塞他。李渔不得已又跑去南京,当地官府也态度敷衍,不肯真正为他这个外乡人维护权益,盗版李渔作品的现象有愈演愈烈趋势。有鉴及此,李渔开始亲力亲为,采取了进一步的反对盗版行动。


(一)自己开设书店,防禁盗版


李渔为了反对盗版常期在外地奔波,效果也不理想。南京是当时一个出版业中心,李渔打算尝试 搬到南京去防禁盗版,减少损失。于是,李渔举家迁往南京,先租住在金陵闸,随后搬到了老门东。在康熙二年(1662 年),他在南京开办了自己的书店——“翼圣堂”,公开表示自己从此要做清朝的顺民,忠心拥护太平盛世。清朝的书店,和元明时期大致相似,除了具有卖书的功能,还兼有刻印出版书籍的功能。李渔预先做了考察和准备,抵达南京之后,书店就正式开张营业。李渔不仅自己写书,还雇请了编辑、设计、选材、装帧人员,即出版社人员。他把著作选题创作和编辑出版的工作合并起来,不用再把自己的著作交给出版商进行出版,减少了盗版的可能性。为了保证图书出版质量,李渔还要亲力亲为,亲自把关,把作者和编辑的工作统一自己来做,将呈现给读者的图书打造成纸张细洁、56印刷精美、图文并茂的文化商品(精品图书),进一步提高了盗版的难度。


李渔深入了解书籍编辑出版发行之道,他认为,要做到不被书店老板过度盘剥,只有自己开书店,将自己的作品在自己书店中刻印出版售卖。在李渔看来,自己创作的书拿到其他人的书店去刻印、出版、售卖,让书店老板赚了很多的钱,而给予作者的利益却寥寥无几。为此李渔和书店老板产生很多经济纠纷,6更多是版权纠纷。如果自己能够开办个书店,实现创作、编辑、刻印、出版,自行售卖,就可以完全由自己支配作品成果,享有应有的利益。


(二)新书出版立即向官府备案


李渔为了防止翻印盗版,在新书出版前先去官府报告备案,并假说自己刚刚印制的新书,被蒙面强盗趁夜抢走。市场上,但凡见到已经报备之书,可以视为盗贼盗版的物证。于是,官府开始在书店搜查寻找盗版线索,因此一众书商都不敢顶风作案。李渔便通过这个手段,把握时机迅速推出新书抢占市场发行的先机。


(三)直接追踪盗版书源头,借官府打击盗版


李渔作为一介文人,不像具有官家俸禄的士大夫文人那样,即便是没有润笔稿费,也可以依靠俸禄照常过日子。他还有养家糊口的沉重经济负担,绝对不可奉行“文人不言利”的观念。李渔作为著作家,在国家尚无版权立法保护的情况下,为了生存,他必须维护自身的著作权益。他只好选择利用个体的力量进行反对盗版,避免更严重的著作侵权。


李渔到南京开办书店,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反对盗版,维护著作权益。但事实并没有李渔想像的那样美好。书店虽如期开张,自然是让李渔高兴。但是,盗版者侵权行为很快就在市场上流行开来。不久,从苏州朋友那传来不好的消息:苏州城的一家书店里出现了李渔作品的新的盗版本。李渔知道之后,自然怒火中烧,立即把南京书店的业务临时转交给助手、女婿沈因伯,自己匆匆忙忙赶往苏州去处理此事。李渔赶到苏州以后,不事声张地亲自察访了盗版书店,证实了那里确实在出售他的作品盗版本,并及时取得了证据,然后又悄悄地回到旅店。此时的李渔与政界人士打过多年交道,深知凭借个人力量,很难在人地生疏的苏州战胜盗版者。回到住处后,他立即给浙江的有关官员写了几封书信,请他们代他出面给苏松道的长官孙道台说明此事。信件往返,颇费时日,整整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李渔不时地前往苏松道的衙门询问、催促、打探,希望杭州方面传来信件处理的好消息。有关官员虽然答应保护他的著作权,但是,这仅限于李渔所知一定范围之内并取得证据的盗版翻印,而超出这一范围的盗版,或者在更偏僻遥远省份所发生的种种盗版现象,地方政府不会去过问,李渔就更加鞭长莫及了。李渔为了打击自己书籍的盗版者,通过自己搜集证据并多方报官,可谓用心良苦。此事在苏松道的长官孙道台介入后,派专人对盗版侵权之事进行了调查。查明事实以后,孙道台命令暂时全部封存盗版的书籍,并颁布了禁止翻刻李渔作品的公告。当然,盗版者也不甘心失败,试图将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希望不予深究。尤其是最后在经济上向盗版者进行索赔时,实施非常困难。李渔和盗版者要经过多轮谈判才最终得以解决。7仅苏州盗版侵权一案,就让李渔在那里滞留耽搁了三个多月时间。


(四)在自己的著作中主张版权保护意识


李渔在南京建立“芥子园”后,在此编辑出版的许多书籍也刻上了“芥子园”的名称作为他的一 个招牌和品牌。因为李渔对图书市场行情预估准确,知道时人喜读闲书,购新剧者十人而有八九,而名人诗集问津者寥寥(《与徐冶公函》)。因此,芥子园编辑出版的休闲书立即抢占了很大的读者市场,也成了芥子园出书的大头。李渔所著的代表性著作《闲情偶寄》,就是作为芥子园书店的品牌书籍而名闻天下,影响后世。因为盗版始终是李渔的一个心结,他曾在《闲情偶寄》里也不忘述说:“是集中所载诸新式,听人效而行之。惟笺帖之体裁,则令奚奴自制自售,以代笔耕,不许他人翻梓,已经传札布告诫之于初矣。倘仍有垄断之豪,或照式刊行,或增减一二,或稍变其形,即以他人之功冒为己有,食其利而抹煞其名者,此即中山狼之流亚也,当随所在之官司而控告焉,伏望主持公道。至于倚富恃强,翻刻湖上笠翁之书者,六合以内,不知凡几。我耕彼食,情何以堪,誓当决一死战,布告当事,即以是集为先声。总之天地生人,各赋以心,即宜各生其智,我未尝塞彼心胸,使之勿生技巧,彼焉能夺我生计,使不得自食其力哉!”8李渔主张著作权的有限保护,而不是绝对保护。有的可“听人效而行之”;有的则 “不许他人翻梓”。对于那些“垄断之豪,或照式刊行”的盗版者,被李渔视为“中山狼之流亚”,肯定要被控诸官府,或者“誓当决一死战”。


(五)在书店设计中宣示版权保护意识  


李渔在南京的新居面临大街,属于中国17世纪典型的前店后宅的商人住宅。临街的是对外营业的翼圣堂书店,临街的书店大门外面有两棵柳树,门内有两棵桃树,这些绿色植物给这个充满商业气息的宅院增加了一种与众不同、风雅自然的风光。李渔不仅蓄意制造了一种接近知识分子的氛围,而且还不忘反对盗版。店堂里贴着这样一副对联:“二柳当门,家计逊陶潜之半;双桃钥户,人谋虑方朔之三。”(见《笠翁文集·戏题金陵闸旧居》)上联以东晋隐士陶潜自况,下联用西汉爱吃桃子的东方朔,调侃那些不劳而获的盗版文人和窃书贼。


六、结论


无论是在杭州,还是在南京、苏州,当时都会出现李渔的盗版书。李渔个人反对盗版的举措虽多,但也赶不上盗版形式变化多样。作为著作者的李渔,不管气得捶胸顿足,拟或是东征西讨,盗版问题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他只能眼睁睁地看见盗贼把手伸进了他的钱柜里,而他却似被捆住了手脚,无法阻止。这是中国在资本主义萌芽产生阶段没有版权立法保护的社会问题,不是他个人的问题。为了反盗版,李渔只能是东荡西除,南征北讨,而且没有偃旗息鼓之时:“弟之移家秣陵也,只因拙刻作祟,翻板者多,故违安土重迁之戒,以作移民就食之图。不意新刻甫出,吴门贪贾,即萌觊觎之心。幸弟风闻最早,力恳苏松道孙公,出示禁止,始寝其谋。而吴门之议在熄,而家报倏至,谓杭人翻刻已竣,指日有新书出贸矣。弟以他事滞金阊,不获亲往问罪,只命小婿谒当事,求正厥辜。虽蒙稍惩贪恶,现在追板,尚未知后事如何?噫!蝇头之利几何,而此辈趋之若鹜。似此东荡西除,南征北讨,何年是寝戈晏甲时?”9这就是李渔的命运写照,时代使然。


注释:


1. 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版权基本知识》,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转引自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2. 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3. 参见[美国] 卡特(T·F·Carter):《中国印刷术的发明及其西传》,商务印书馆 1957年上海中译本,第37-40页、173-178页。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 2 页。


4. 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5. 参见叶德辉:《书林清话》,燕山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6. 参见徐保卫:《李渔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7. 参见徐保卫:《李渔传》,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8. 参见李渔:《闲情偶寄》《笺简》,万卷出版公司,2008年5月版,第284页。


9. 参见李渔:《与赵声伯文学》,《笠翁一家言文集》,《李渔全集》第一卷,浙江古籍出版社 2010 年版,第167— 168页。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