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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案广东高院再审判决书

日期:2016-12-30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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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民再4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卜宇,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环,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初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阿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才元,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阿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粤民申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江苏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双、马翔,珍爱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虹环、徐初萌,以及被申请人金阿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才元、王承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电视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于涉案被诉《非诚勿扰》节目名称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未作审查,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无异议”来认定商标性使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江苏电视台对于节目名称的使用并未产生商标区分产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标识图样多样、位置多变,不符合商标使用的规范,而被诉电视节目左上角固定显示的“江苏卫视”台标,才是标注商品/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二)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该服务与《非诚勿扰》电视节目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均不相同,被诉节目系对现实生活的二度艺术加工,是精神文化产品,二审法院未作细化考虑,将该节目认定为“交友、婚姻介绍”服务,属于对电视节目的属性认定错误。(三)《非诚勿扰》节目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不会造成混淆或反向混淆,不构成侵权。1.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系对知名电影《非诚勿扰》名称的简单复制,金阿欢注册商标的目的系诉讼而非真实使用。2.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本身无法产生区分产源的商标功能,被诉《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不存在混淆可能性。3.金阿欢并未对涉案注册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不存在混淆前提。(四)金阿欢不应对通过侵权获得的涉案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在江苏电视台获得原始权利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公司)授权而使用的情况下,被诉行为不应被认定侵权。(五)二审判决不仅严重损害江苏电视台权利,也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商标法立法精神相悖。故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二审判决,2.驳回金阿欢全部诉讼请求,3.由金阿欢负担本案一、二审费用。 

金阿欢辩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江苏电视台申请再审所提供的证据及理由均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二)金阿欢涉案第7199523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专用权稳定。金阿欢仅仅申请注册涉案注册商标,没有注册过其他商标,也一直艰难地从事婚介交友服务,没有任何不正当、不诚信的行为。(三)江苏电视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江苏电视台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承认被诉“非诚勿扰”电视栏目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如今又反悔并申请再审;其在节目中自认是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提供全新交友模式,但在诉讼中又不承认系婚恋节目或提供了婚恋交友服务。(四)“非诚勿扰”既是其节目名称,又是其婚介、交友、相亲服务的服务标识,具有标识来源作用。并无法律规定一个商业主体不能同时使用两个品牌。江苏电视台在与被诉节目相关的各环节反复使用、突出使用“非诚勿扰”,系商标性使用。(五)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本案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此前一直自认系婚恋交友节目,容易引发与婚介交友服务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的误认,官方媒体与电视同行对婚介节目的认识就是“电视红娘”,且该被诉节目提供了真实的婚介交友服务,侵入金阿欢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电视节目与互联网只是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提供婚介交友服务的手段,并不因此改变婚介交友属性。(六)被诉电视节目“非诚勿扰”标识与金阿欢涉案“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相同,故本案属于服务相同、商标实质性相同的情况,法律上无需比较混淆,足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七)江苏电视台对被诉标识的使用,不具有正当性。江苏电视台对被诉标识不具有先用权,其所谓得到华谊公司授权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即使获得授权,也仅涉及在第41类服务的授权,并不影响对其侵犯金阿欢第45类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当从事某一服务超出该行业的一般特性并延伸至其他类别服务时,必须给予必要的谨慎并避免与覆盖类别服务中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八)电视手段融化于婚介服务模式中已成社会常态,“电视节目”是按照服务手段分类,而“交友、婚姻介绍”是按照服务内容分类,两者必然存在交集,能够导致公众混淆。 

珍爱网公司述称:同意江苏电视台的申请再审请求与理由。金阿欢并未真实、合法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珍爱网公司已就此向相关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启动撤销涉案商标的审查程序。此外,珍爱网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属于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共同侵权。 

珍爱网公司亦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一)被诉《非诚勿扰》电视栏目与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和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盈利模式完全不同,不具有同质性,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二审判决关于《非诚勿扰》电视栏目对“非诚勿扰”的使用构成反向混淆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三)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作为栏目名称,具有合法的他人授权,且实际使用的范围未超过他人合法授权的范围。(四)二审判决关于珍爱网公司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珍爱网公司并未与江苏电视台共同制作《非诚勿扰》电视栏目,仅仅是参加了该节目嘉宾招募、宣传等工作。故珍爱网公司对“非诚勿扰”的使用,属于指示性、描述性的客观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共同侵权应以存在侵权的共同意思联络与过错为前提,在江苏电视台已获得相关标识的授权、被诉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服务类别完全不同的情况下,珍爱网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二审法院在改判一审判决时并未援引任何共同侵权的法律条文,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五)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侵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且未进行实际的商业使用,该注册商标应被无效或撤销。故珍爱网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二审判决,2.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金阿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阿欢辩称:珍爱网公司关于“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共同侵权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不涉及赔偿,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不是本案关注的重点。只有在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标识是合法时,珍爱网公司才构成指示性使用,否则就属侵权。珍爱网公司利用被诉标识大作广告,进行线下与网站上的相亲、婚介活动,与江苏电视台“资源共享”等,构成共同侵权。
江苏电视台述称,同意珍爱网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与理由。 

金阿欢以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江苏电视台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2.珍爱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共同侵权行为;3.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6月6日,商标局发布了包括“非诚勿扰”商标在内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2010年9月7日,金阿欢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 

为证明江苏电视台有关侵权事实,金阿欢提交了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09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江苏电视台有关网页内容的公证。江苏电视台有关网页显示:《非诚勿扰》系江苏电视台下属江苏卫视的一个栏目,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龙公司)系江苏电视台的下属单位;2013年江苏卫视广告价目表显示《非诚勿扰》播出前的21:08-21:10时刻的广告价格为110000/5秒、210000/10秒、300000/15秒;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的网页显示“新派交友电视节目”以及“非诚勿扰”等文字,其中,“非诚勿扰”为突出使用;上述网页在节目简介中称“《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播放频道:江苏卫视。播出时间:每周六、周日晚21点20分;上述网页显示报名方法为“在珍爱网登记报名资料、上传照片、填写个人文字(特征、专长、经历),丰富者优先”。
为证明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在广东地区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金阿欢提交了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10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对以“非诚勿扰深圳招募”、“珍爱网非诚勿扰”等为关键词通过百度进行搜索后显示的有关网页内容的公证。经过公证的网页显示:2012年9月22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三大王牌节目在深圳现场招募嘉宾,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福田区,珍爱通会员男不限、女不限;深圳特区报2012年6月11日报道,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等三大王牌节目在深圳现场招募嘉宾,活动时间为2012年6月9日,报名地点设在深圳市南山区,该活动由江苏卫视和珍爱网公司联合主办;2012年3月11日,珍爱网公司在东莞举办“非常有爱 非诚勿扰——珍爱网单身男女寻缘派对”活动。 

金阿欢提交的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101号公证书显示,普通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江苏电视台的网站,然后通过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中的“珍爱网报名”登录珍爱网公司的网站;珍爱网公司的报名网页显示,江苏卫视通过珍爱网“火热招募男女嘉宾”,且突出使用了“非诚勿扰”文字标识。金阿欢还以公证书的形式提交了两期《非诚勿扰》的视频内容。 

为证明电视节目名称可以作为注册商标,金阿欢提交了两份与中国商标网站相关的公证书,即深圳市盐田公证处(2013)深盐证字第1102号、2296号公证书。公证书显示,江苏电视台下属的长江龙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分别在第16、30类商品申请注册商标“非诚勿扰”,长江龙公司在第45类商品类别注册了商标“非常了得”;江苏电视台在1-45类商品类别全部注册了商标“孟非”;中央电视台在多个商品类别注册数百个不同商标。 

江苏电视台提交了两份版权登记证书、《非诚勿扰》视频内容及相关判决书,证明长江龙公司系《非诚勿扰》节目的版权人。江苏电视台(甲方)还提交了其与珍爱网公司(乙方)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在节目中应对乙方之品牌进行口播和标识露出,乙方从其会员中筛选并推荐给甲方《非诚勿扰》栏目组。 

珍爱网公司提交了中国商标网的网页以及《非诚勿扰》电影宣传册,以证明金阿欢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该网页显示,案外人华谊公司于2008年11月20日在第41类商品/服务申请注册了商标“非诚勿扰”,第41类商品/服务包括“电视文娱节目、娱乐”等,初审公告日期为2010年7月20日,有效期自201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各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江苏电视台、珍爱网公司是否侵犯金阿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首先,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是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既是江苏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服务商标。如果仅仅将“非诚勿扰”定性为节目名称,而不承认其具有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与大量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包括江苏电视台也将电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客观事实不相符,也与江苏电视台在该电视节目中反复突出使用“非诚勿扰”并且进行广告招商等客观事实不相符。其次,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与江苏电视台电视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是相同的。因此,两者的商标是相同的。关键在于两者对应的商品是否属于同类商品。 

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即第45类;而江苏电视台的商标“非诚勿扰”所对应的商品/服务系“电视节目”,即第41类;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驳回金阿欢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金阿欢负担。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判令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之共同侵权行为,具体包括:(1)判令江苏电视台所属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2)判令珍爱网公司停止协助江苏电视台将“非诚勿扰”名称用于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