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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日期:2017-08-18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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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欢庆,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3号106。
法定代表人:徐文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男,该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传,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月16日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男,该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副经理(2017年1月16日起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加多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姚欢庆,被上诉人大健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胡福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加多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涉案“知名商品”的界定存在严重错误。第一,涉案知名商品是加多宝公司多年经营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红色罐装凉茶,即加多宝公司经营的曾经贴有王老吉商标及现在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界定知名商品,必须要考察该商品“知名”时是何种使用价值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认可。根据加多宝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红罐凉茶商品自1996年由东莞鸿道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鸿道公司)推出市场,在1998年东莞鸿道公司注销后,由加多宝公司承继生产经营至今。通过加多宝公司的大规模生产、持续性的市场推广、广泛的媒体宣传,涉案红罐凉茶凭借优良品质和源自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独特口感,成为了名副其实的“知名商品”。第二,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即使贴有“王老吉”商标,与前述“知名商品”也根本不是同一商品。一审法院在未对何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进行认定的前提下,直接将作为特有名称的“王老吉凉茶”与知名商品等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王泽邦的后人曾明确表示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广药集团使用,足以说明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秘方不同,秘方、生产工艺不同的凉茶当然属于不同的商品。其次,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均明确表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不是同一商品。在此基础上,他们当然也无权成为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并在本案中主张任何权利。最后,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生产的红罐凉茶是在生产标准、工艺、品质、配方、口味和商品来源上完全不同的商品,即使在双方并无争议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王老吉凉茶”也无法唯一地指代双方产品中的任何一个,更无法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用于指代“知名商品”。一审法院在将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的相关产品予以混淆的基础上,对加多宝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7、证据12、证据32、证据38、证据45、证据48,以及大健康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5、证据6、证据8、证据10、证据12-13、证据21-25、证据27-34作出了错误认定,从而将涉案知名商品的所有权益全部转移至广药集团生产的完全不同的产品之上,并将无法与涉案知名商品唯一对应的“王老吉凉茶”这一商品名称认定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这一结论是错误的。 

(二)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于加多宝公司,一审法院所作应由广药集团享有的结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从创意、设计到实际用于商品生产和宣传推广,直至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均是源于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为,且商品本身标注的“加多宝出品”等具体信息均与加多宝公司建立了稳定而唯一的联系,加多宝公司应为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当然的权利人,上述事实已经被在先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第二,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本身已经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非与“王老吉”三字不可分割。一审法院所作包装装潢权必须依附于商标权行使以及“王老吉”为涉案包装装潢中最吸引人之处的认定是错误的。商标权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是由不同法律予以保护的两种平等、独立的权利,二者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包含关系。涉案包装装潢所具有的红色底色搭配黄色标识文字及黑色辅助文字的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包装的图案布局、色彩搭配、标识底色等,即使去除“王老吉”文字,仍然构成特有的包装装潢。一审法院所作“王老吉”商标与包装装潢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相关公众不会刻意区分商标权与特有包装装潢权的认定是错误的。第三,一审法院所作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是基于“王老吉”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才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并经广药集团的授权才推出王老吉红罐凉茶,故广药集团可同时收回商标权和具有附属关系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并认为加多宝公司对该结果应有预期的结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商标许可协议签订前,鸿道集团就已经在香港地区获得王泽邦后人授权的凉茶秘方并生产经营凉茶商品,其时“王老吉”商标在大陆地区已经由他人注册,为配合产品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特性,鸿道集团才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方式使用“王老吉”商标。此外,在最早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署时,涉案包装装潢尚不存在,广药集团当然也不能就并不存在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 

(三)一审法院对加多宝公司所诉大健康公司侵害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所识别的商品来源均指向加多宝公司,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第二,大健康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大健康公司亦曾对两包装装潢近似的事实予以认可。第三,大健康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近似,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知名商品来源相同,损害了加多宝公司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表现在:一审法院采纳大健康公司于庭审当日、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十三份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剥夺、限制了加多宝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具有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据此,加多宝公司请求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健康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其主要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加多宝公司所提涉案知名商品为“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的主张不能成立。早在“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签订前,“王老吉凉茶”在全国、特别是广东地区已经是非常知名的商品,且“王老吉凉茶”从药品到食品的转变是广药集团(及前身)的巨大贡献。另外,“知名商品”应以“名”而非商品内容物称呼,加多宝公司的相关主张也显然与消费者的辨识习惯、称呼习惯、记忆习惯不相符。(二)涉案包装装潢系红色罐身、罐身上用黄色居中竖写的“王老吉”文字以及相关辅助文字和配图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一审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三)一审判决认定“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由广药集团而非加多宝公司享有的认定是正确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广药集团作为“王老吉”商标权人暨商标许可人和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所有人,应同时享有依附于“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的涉案包装装潢权益。而加多宝公司主张其设计、使用、宣传推广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是基于商标许可合同的实施,不能产生独立的、归属于加多宝公司的权利或权益。此外,判断本案权利归属、侵权与否的时间点,应当是广药集团提起另案诉讼时(2012年7月6日)的事实状态,加多宝公司的持续侵权行为,不能成为其有权使用涉案包装装潢的理由。(四)大健康公司在其凉茶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获得了广药集团的许可,未侵犯加多宝公司的任何权利。 

加多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一)1997年2月13日,鸿道集团与王老吉商标的原所有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羊城药业)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羊城药业许可鸿道集团及其投资企业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2000年5月2日,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签订《商标许可协议》,许可条件与上述协议基本相同。加多宝公司为鸿道集团在广东东莞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和销售。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取得红罐王老吉凉茶外观设计专利,并许可加多宝公司实施,用于生产王老吉凉茶。红罐王老吉凉茶的产品配方也属于加多宝公司所有。(二)在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之初,市场上并无其他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非常低,2000年红罐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总额只有866万元。而且王老吉凉茶作为一种地区产品,其市场前景非常不确定。从2002年到2010年,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销售额得到大幅提升,而这一提升是加多宝公司和其他加多宝集团公司大规模投资建厂和对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形成的,红罐王老吉凉茶销量连续多年居全国罐装饮料第一,并获得各种荣誉,从而成为全国知名品牌。在加多宝公司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红罐”、“红罐凉茶”、“红罐王老吉”获得了特定的指向性和确切的识别功能。(三)2012年6月3日,大健康公司在北京八达岭水关长城举行红罐王老吉凉茶新装上市庆典,公开销售其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其产品的外包装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非常类似。大健康公司还同时派发了新闻通稿《新装红罐王老吉震撼亮相长城五年实现300亿销售》,其中特别强调了“红罐”的“新装”。众多媒体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大健康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侵犯了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和加多宝公司“红罐”、“红罐凉茶”和“红罐王老吉”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并且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品质和产品来源发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大健康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的包装装潢;2.立即停止使用加多宝公司“红罐”、“红罐凉茶”和“红罐王老吉”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3.立即停止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4.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加多宝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5.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3月6日,加多宝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大健康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凉茶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的侵权包装装潢;2.在相关报纸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使用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凉茶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包装装潢而给加多宝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3.赔偿因其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加多宝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最终具体赔偿数额以法庭调查或实际审计结果为准);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5月15日,加多宝公司又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大健康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凉茶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库存的侵权包装装潢;2.在相关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各省级以上报刊、大型门户网站及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其使用与加多宝公司知名凉茶商品相同或近似包装装潢而给加多宝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3.赔偿因其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加多宝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3096万元人民币(最终具体赔偿数额以审计结果和年报中利润数额较大者为准);加多宝公司保留针对2013年2月之后大健康公司的持续侵权行为继续索赔的权利。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大健康公司答辩称:(一)本案的知名商品是指带有“王老吉”商标的王老吉凉茶。正由于“王老吉”凉茶是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才被确认为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成为知名商品历史悠久,并非是在1996年之后因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才会成为知名商品。不是鸿道集团经营红罐王老吉凉茶之后培育出了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而是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成就了红罐王老吉凉茶。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实际享受了知名商品王老吉的商誉。(二)陈鸿道不是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名称、包装、装潢的所有权人。加多宝公司提供证据证实现有红罐王老吉装潢为陈鸿道设计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专利虽真实合法,但该专利不应为陈鸿道个人专有,因为该专利存在许多其他设计因素。经分析比对后可见,装潢中“王老吉”三个字是产品特有名称,另一比较显著的是王老吉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广药集团所有。陈鸿道本人委托他人设计时间在鸿道集团与羊城药业签订《商标许可合同》之后,也基于《商标许可合同》的约定,限红色为底色,以王老吉名称为显著标志,又添加了王老吉注册商标在内等元素形成。因此,已经存在“王老吉”商标的前提下,其外观设计必须要经“王老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才能使用,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专用的装潢必然归属广药集团所有。(三)本案诉争标的物形成的特殊性,决定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具有不可分离性。红罐王老吉凉茶装潢发生在王老吉商标许可期内,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作为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系列之一,更使公众深入了解认同了该装潢与王老吉凉茶不可分,成就红罐王老吉凉茶在市场产生的巨大影响。加多宝公司之所以能在诉二十四味案中胜诉,即是因为加多宝公司所享有的装潢权产生的法律基础是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协议》,是广药集团授予了鸿道集团“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在基于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基础上,其装潢权在其合法经营期间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四)知名商品权利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最终归属于王老吉商标持有人、王老吉凉茶所有权人,而经营者在无合法授权之后,丧失了使用权。加多宝公司是鸿道集团在东莞鸿道公司注销后新设立的生产、销售王老吉凉茶的企业,仍在与广药集团《商标许可协议》期限之内,它来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所以它继受了这项权利。鸿道集团曾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经营者,但在许可合同期满后就不再是经营者了,亦不再享有知名商品王老吉任何权利,全部由新的经营者大健康公司承受,享有排他权。加多宝公司作为原经营者不能带走商品品牌也带不走商誉。加多宝公司宣传、使用“王老吉”商标及装潢的行为只是履行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商标许可协议》的行为。(五)广药集团为知名商品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利人,可以将商标许可给大健康公司,同时将知名商品上的特有装潢使用权一并授予合法经营者大健康公司使用。经仲裁确定鸿道集团自2010年5月2日起,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后,意味着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的同时,也将与“王老吉”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一并收回。现又授权给大健康公司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那么大健康公司就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合法经营者,其享有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故其经营的“王老吉”知名商品的装潢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加多宝公司无资格向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合法经营者主张红罐王老吉凉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利,其作为本案原告主张红罐装潢权不适格,法院依法应驳回其起诉。加多宝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加多宝公司不享有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其在已经不是合法经营者的基础上,再生产与大健康公司相近似包装装潢的产品,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案所涉相关公司的情况 

1.广药集团及其相关公司的情况 

王老吉牌凉茶,始创于公元1828年(清道光八年),创始人是王泽邦。1956年公私合营,王老吉与嘉宝栈等八家企业合组“王老吉联合制药厂”,1965年改名为广州中药九厂,1982年改名为广州羊城药厂,1992年羊城药厂转制为股份制企业,成立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7日广药集团正式成立,王老吉商标等无形资产划归广药集团持有,2012年2月28日广药集团成立全资子公司大健康公司。 

2.加多宝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情况 

东莞鸿道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19日,于1998年8月31日注销;鸿道集团于1998年9月17日投资成立了东莞加多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加多宝公司),2000年5月21日,东莞加多宝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集团在国内设有6家企业,除本案加多宝公司于1998年设立外,其他五家加多宝公司的设立时间分别为:2004年3月3日,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为外国法人独资;2004年8月31日,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为外国法人独资;2005年10月14日,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为外国法人独资;2006年12月27日,杭州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为台港澳法人独资;2007年3月28日,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为台港澳法人独资。 

(二)有关“王老吉”商标的注册情况 

第32824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的凉茶,注册人为广州羊城滋补品厂,注册有效期自1988年10月30日至1998年10月29日。1998年10月30日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上。1998年9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羊城药业。后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广药集团。该商标已续展至2018年10月29日。 

第62615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注册人为广州羊城滋补品厂,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1月20日至2003年1月19日止。1993年9月1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羊城药业。1997年8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广药集团。该商标已续展至2023年1月19日。 

第39807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可乐;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剂;奶茶(非奶为主);豆奶;植物饮料。注册人为广药集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 

第909594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果饮料(不含酒精);乳清饮料;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植物饮料;果子粉;饮料制剂。注册人为广药集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 

(三)王老吉品牌所获得的荣誉 

1991年5月9日,广州羊城药厂与广州市轻工研究所就“王老吉牌凉茶饮料”项目签订了《广州市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由广州市轻工研究所利用广州羊城药厂提供的王老吉牌广东凉茶浸膏,研究并确定可供工业生产的王老吉牌凉茶饮料配方、工艺技术条件及设备要求。 

1991年10月8日,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标准管理处备案编号QB/440100X751-91《广州市企业标准备案回执》显示:兹收到广州羊城药厂、广州羊城滋补品厂送来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壹份,标准名称《“王老吉”牌清凉茶饮料》,标准编号Q/(WS)YS1-91。 

1991年10月15日,广州羊城药厂、广州羊城滋补品厂向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提交了《广东省食品新产品申请审批表》,申报产品名称为“王老吉”牌清凉茶。1992年1月18日,广州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同意上报,同年3月24日,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同意生产、销售“王老吉”牌清凉茶产品。 

广州羊城滋补品厂就“王老吉”牌清凉茶使用的食品标签向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申请批准,该局于1991年10月23日经审查后同意使用。 

1991年12月2日,广州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具食监检字第893932号《检验证书》,载明广州羊城滋补品厂送检的250ml/盒王老吉清凉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1992年3月19日,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具粤食卫检字(1992)第27号《检验报告》,载明广州羊城滋补品厂生产的复合纸包装王老吉清凉茶符合国家GB2759-81卫生标准。 

1992年1月11日,《粤港信息日报》第三版登载了广州羊城药厂、广州羊城滋补品厂的《严正声明》,内容为:广州羊城药厂、广州羊城滋补品厂的王老吉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在案,包装装潢外观设计经国家专利局受理在案。但近年来,市场上不断出现侵犯我厂商标、专利权事件发生。……为此我厂严正声明:有关厂商应立即停止对我厂侵权行为,不得印刷、生产、销售仿冒我厂商标、包装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包装品,否则我厂即向执法机构起诉,追究印刷、生产、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1992年11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选委员会认定广州羊城药厂“王老吉”商标为1992年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年3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羊城药业“王老吉牌”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1995年9月95中国(广东)十佳饮料推选活动组委会认定羊城药业生产经销的王老吉牌清凉茶(利乐包装)产品荣获“95中国(广东)首届最受欢迎的十佳饮料奖”。1998年2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羊城药业“王老吉”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8月24日、2006年2月18日、2007年7月30日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认定委员会认定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药业)的凉茶为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凉茶的配方及专用术语”之一。2008年4月王老吉药业“王老吉”品牌被广东省优秀自主品牌评审委员会评为2007年度广东省优秀自主品牌。2008年10月,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认定王老吉药业“王老吉”为“改革开放三十年凉茶产业最具影响力品牌”。2009年4月24日,商标局认定广药集团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0年11月10日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品牌的价值为1080.15亿元人民币。2011年12月王老吉药业“王老吉(盒装)”品牌被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认定在同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评为“广东省凉茶行业领军品牌”。2011年12月,王老吉药业的王老吉凉茶销售突破50亿盒。2012年7月15日王老吉药业“王老吉”凉茶荣获2012中国国际轻工消费品展览会最受消费者喜爱产品奖。2012年7月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发给王老吉药业《荣誉证书》,称“始创于清朝道光年间百年民族品牌‘王老吉’被认定为凉茶始祖”。 

(四)有关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1995年3月28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羊城药业许可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第626155号注册商标,限于红色纸包装清凉茶饮料,鸿道集团可委托其他厂进行加工制造上述产品并送羊城药业备案;双方在各自生产的清凉茶商品上的所有包装图案和颜色均不得与另一方相同;鸿道集团生产的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清凉茶产品,须符合中国食品卫生有关标准,其包装上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包装及商标使用样板经羊城药业认可才可生产;鸿道集团使用上述商标有效期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2003年1月止;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第一年为人民币60万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比上年递增20%。 

1995年9月l4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一)》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二)》,主要是对1995年3月28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期限及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许可使用期限自1995年9月14日至2003年1月止。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头三年每年支付人民币10万元,第四年支付30万元,以后每年比上年递增23%。 

1997年2月13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中约定:鸿道集团已于1995年从羊城药业处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在本协议期内,鸿道集团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其生产或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凉茶饮料和龟苓膏产品(以下简称:被许可商品)上使用王老吉商标(商标类别:32类,编号:626155、30类),这项权利是专有的、独占的,“被许可商品”取用铁罐(或铝罐装)。双方还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羊城药业可以保留生产和销售原已生产的用纸包装的王老吉清凉茶,但包装颜色不能取用红色,包装设计图案不得与鸿道集团生产的“被许可商品”相同。许可期限自1997年2月1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双方约定1997年为人民币200万元,1998年起为每年支付人民币250万元。 

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以下简称“2000年许可协议”),其中约定: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独占使用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地域范围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使用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双方约定如下:第一年及第二年每年为450万元,第三年至第六年为每年472.5万元,第七年至第十年为每年491.4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鸿道集团知道任何第三者有任何侵权行为,可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通知广药集团,在广药集团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时,鸿道集团须向广药集团提供有关资料及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及风险责任由鸿道集团承担,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鸿道集团享有;鸿道集团知道任何第三者有任何侵权行为时,可直接以鸿道集团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手段,制止任何侵权行为,由此引起的费用由鸿道集团负担,有关赔偿利益归鸿道集团享有。 

2002年11月27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02年补充协议”),将2000年许可协议的许可期限从10年变更为20年,期限从2000年5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日;并在许可使用期间划分为6个时间段,许可使用费按时间段自每年450万元递增至537万元。 

2003年3月3日,广药集团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鸿道集团在浙江省、广东省内对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注册号626155)的一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并可以鸿道集团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授权期限为2003年3月3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 

2003年6月l0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03年补充协议”,“2003年补充协议”与“2002年补充协议”合称“两份补充协议”),约定:鸿道集团须在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有效期终止日(2013年1月19日)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并且在此后办理“王老吉”商标的许可备案手续,以使得鸿道集团依2000年许可协议和两份补充协议在许可期限内能依法使用“王老吉”商标。 

(五)本案所涉包装装潢情况 

1995年12月18日,陈鸿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饮料盒标帖”的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2月12日予以公开,公开号为CN3054638,申请号为95318534.6,请求保护色彩,该外观设计专利见附图1。 

1996年6月5日陈鸿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罐贴”的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7月2日予以公开,公开号为CN3059953,申请号为96305519.4,请求保护色彩,该外观设计专利见附图2。 

2012年8月15日,潘良生[香港身份证号码:G448576(8)]在香港德辅道中199号无限极广场22楼张永贤·李黄林律师行及在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张德民面前作出《声明(独资东主的决定声明)》,声明其是新灵印刷设计公司(SUNNINGPRINTING&DESIGNCO)独资东主,其为陈鸿道设计了许多罐装、纸盒装、瓶装的项目,红罐王老吉包装从1995年开始设计,1995年为第一阶段设计,1996年2月为第二阶段设计,1998年7月为第三阶段设计。 

2012年9月19日,梁世和出具个人声明,称:本人梁世和(公民身份证号码:)于1990年7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期间在广东南方饮料厂任董事长职务。在本人任职期间,我厂受东莞鸿道公司委托,加工生产清凉茶。附件中的红色清凉茶利乐纸包装盒[(香港)王老吉(企业)有限公司监制,250毫升,标准代号Q/GDNF101-89,标签认可编号441900-207]是我厂受委托生产的清凉茶产品包装盒。该包装盒上标有此日期前饮用93年6月26日,根据当年的产品质量要求,该产品的保质期为一年,因此该产品生产日期应为92年6月26日。该声明附上(香港)王老吉(企业)有限公司监制的清凉茶纸包装盒照片一张。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12年9月21日出具(2012)京长安内民证字第9906号《公证书》,证明梁世和于2012年9月19日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在前面的《个人声明》上签名。 

1996年5月1日,东莞鸿道公司与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书》,约定由前者委托后者加工生产“王老吉”300ml封易拉盖三缩颈三片罐24万套。2003年5月15日,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鸿道集团所属东莞鸿道公司于1996年5月1日开始,一直委托其制造“王老吉”空罐至今,现证明所提供的“王老吉”凉茶(罐装)设计彩图与我司制造的罐体是相符的。1997年1月28日,鸿道集团与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签订《清欠及加工空罐协议书》,其中约定后者按前者所确认的1997年新版王老吉空罐的铁样于春节期间加工生产。 

(六)1995年以来王老吉凉茶的产销量、广告宣传、获得的荣誉等 

2002年8月25日,温州有线电视台广告部给喻梅霜出具的函称:加多宝公司在该台投放的红色罐装“王老吉”广告如下:1997年119956元、1998年489526元、1999年263288.8元、2000年521368元、2001年577062元、2002年1-9月624744元,合计广告费3095944.8元。 

2003年7月15日,温州晚报社广告部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称其于1997年7月30日与鸿道集团、东莞鸿道公司签订的红色罐装王老吉产品系列广告合同已执行完毕。 

2003年7月15日,温州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称其于1997年7月30日、1997年11月14日、1997年12月3日与东莞鸿道公司签订的红色罐装王老吉饮料的系列广告合同已执行完毕。 

基于两份补充协议,2003年鸿道集团通过国内投资公司投资数亿元首次竞标拿到中央电视台3个黄金时段“标王”广告播放权,启动“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品牌广告语宣传,以后长达近十年时间在中央电视台不间断进行广告投放。 

加多宝公司提供的《央视广告带审带单名细》表明,从2006年2月16日至2010年10月19日、2011年11月、12月有5秒、10秒、15秒、30秒的广告,内容均有“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词。从2012年1月11日至2012年4月5日均有5秒、10秒、15秒、30秒的广告,内容主要有“正宗凉茶,加多宝出品”的广告词。 

根据加多宝公司提供的《加多宝集团历年支出的建厂、广告、促销费用》提供的数据,1998年至2011年上半年,加多宝集团为生产和销售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共支出建厂、广告、促销费用各22.2亿元、32.8亿元、29.5亿元,共计84.5亿元。加多宝集团历年参加各种慈善、公益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合计3.09亿元,其中,2008年汶川大地震时捐助1亿元,2009年玉树大地震时捐助1.1亿元。 

2005年8月24日,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认定委员会认定凉茶为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加多宝公司提供的一种配方被认定为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凉茶的配方及专用术语”之一。 

2006年5月,加多宝公司和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被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授予为“放心消费品牌”。 

2006年5月26日,东莞市食品(饮食)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加多宝公司的凉茶16号秘方及专用术语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2006年11月,加多宝集团获得2007年中国成长百强最具成长性绿色产业奖。 

2007年8月,加多宝公司获得2007年首届中国品牌节金谱奖。 

2007年8月,陈鸿道先生被中国最具影响力创新成果评委会评为2007年影响中国百名创新人物。 

2007年9月,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被授权在产品包装盒媒体宣传中使用“人民大会堂宴会用凉茶饮品”字样或广告语。 

2007年11月,加多宝集团以2004-2006三年销售额的最大增长率,入选成为中国高峰年会组委会、中国成长百强评选组委会主办的“2007中国成长百强”第48名。 

2007年11月,加多宝公司被中国红十字会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服务奖章。 

2007年12月,加多宝集团被湖北省质量管理协会评为重质量、守诚信企业。 

2008年1月,加多宝公司获得新浪、蒙牛组织的2007年度创新营销奖。 

2008年度至2012年度,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连续名列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颁给的上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 

2008年4月,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获得“中华民族凉茶行业第一品牌”称号。 

2008年10月,加多宝集团分别被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授予“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食品行业最具社会责任企业”称号、“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食品行业突出贡献奖”、“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食品行业创新企业”称号。 

2008年10月,陈鸿道被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食品行业风云人物”。 

2008年10月,加多宝集团被中国扶贫基金会授予“2008中国民生行动先锋”称号。 

2008年12月,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被销售与市场杂志社、中国营销盛典评委会授予2008年中国营销盛典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 

2008年12月,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成为广州2010年亚运会高级合作伙伴,其与广州亚运会标识并列的是“王老吉”三个字。 

2008年,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获得2008中国体育营销案例奖——赫尔墨斯奖。 

2009年,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获得北京大学、经济观察报主办的08-09年度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称号。 

2009年4月,加多宝集团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软饮料制造业十强企业、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企业。 

2010年8月,加多宝集团被国际食品科技组织授予全球食品工业奖。 

2012年12月17日,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的说明》,称:本次报告中涉及的凉茶行业及罐装饮料市场的相关数据如下:1.从行业产品品类结构看,截止2012年9月末,在饮料行业中,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凉茶、果汁、功能饮料分别占据了25.65%、21.91%、16.36%、7.21%、22.24%和6.63%销量份额。2.1-9月全国主要的凉茶品牌销量情况看,排名前三位的品牌为加多宝(加多宝生产并销售的凉茶)、王老吉、和其正,分别占据72.96%、8.9%、4.34%、其他品牌占据13.8%。3.1-9月全国罐装饮料主要品牌的销量情况分析,排名前三位的品牌为加多宝(加多宝生产并销售的凉茶)、可口可乐、露露,分别占据11.21%、10.27%、10.03%。针对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要求说明以上数据的统计单位的需求,我中心说明如下:(1)计算全国凉茶品类的主要品牌的销售量时,以“升”为统计单位,即各品牌凉茶的统计总量包括其生产和销售的各种包装形态,含罐装、瓶装或盒装;(2)计算罐装饮料市场销售份额时,以“罐”为统计单位。 

2013年3月,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统计调查信息证明》,称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饮料荣获2012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 

2013年4月23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了部告第G20130409-1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内容为:您好!2013年4月3日,我局受理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G20130409-1号。经查,申请获取的信息部分属于我局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申请的内容答复如下:一、目前,《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没有单设“凉茶”这一统计指标。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只对“软饮料”这一类别进行统计,没有对凉茶品牌及销量进行统计。二、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是中国信息报社的下属机构。中国信息报社是国家统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三、《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是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独立调查和研究的结果。有关详情请询该中心。 

从2009年开始,由于市场上不断发现仿冒红罐王老吉凉茶的产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容分局、汝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泰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富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分别对仿冒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 

2013年3月26日,在新浪微博上登载了一篇《王泽邦后人王健仪发布联合声明:从未将祖传配方授予广药集团》的报道,称:2013年3月26日,凉茶创始人王泽邦先生第五代玄孙王健仪女士携家族成员在深圳召开“凉茶创始人王泽邦后人媒体见面会”。王氏家族发表联合声明,表示从未将祖传秘方授予广药集团使用。同时,王健仪对广药集团滥用王泽邦及其他先祖的肖像注册商标及利用其先祖的名字、凉茶创始年份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表示强烈抗议,或将会依法律程序捍卫家族的合法权利。 

(七)有关判决及仲裁裁决情况 

2003年2月13日,加多宝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王老吉”凉茶相似的罐贴,销毁现存的该外包装装潢,停止销售有该罐贴和外包装的凉茶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03年9月1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19号判决),其中认定:“加多宝公司是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的合法经营者和实际生产者,故加多宝公司作为争议装潢使用权人,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王老吉’凉茶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确认为知名商品,那么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作为‘王老吉’凉茶系列产品中的一种,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具有不可分离性,并且东莞鸿道公司从1996年已开始使用该装潢,并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因此其亦应是知名商品。”“本案中加多宝公司在其产品‘王老吉’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寓意明确,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确认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被告认可的商标局出具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可以确认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注册人已经合法由羊城药业变更为广药集团。在‘王老吉’商标权利人变更前后,两个权利人均许可给鸿道集团独占使用‘王老吉’商标,从上述1997年的商标许可合同可以看出鸿道集团于1995年开始就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鸿道集团取得该权利后,于1996年设计了本案诉争的装潢并许可给东莞鸿道公司予以生产,东莞鸿道公司于1996年5月1日开始委托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制造红色的‘王老吉’凉茶饮料的包装标识,至此本案诉争的包装装潢开始使用。东莞鸿道公司于1998年8月31日注销后,鸿道集团于1998年9月17日投资成立了加多宝公司,并许可其继续生产带有本案诉争的包装装潢标识的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特有包装装潢具有与知名商品不可分离的显著特征,这种显著特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产生对于该装潢排他使用的权利,但这种排他性使用包装装潢的权利是否产生仅取决于该商品在相关公众和市场中的知名程度,商品达到了一定的知悉度,这种排他性使用装潢的权利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而产生,并自产生之日起归属该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人,并可随商品在不同的合法经营者之间继受。”被告三水华力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3日作出(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212号判决),认定:“涉案‘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在广东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悉,在凉茶饮料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享有比较高的知名度,在广东地区应属知名商品。‘王老吉’商标在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和广州市著名商标。2002年被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授予在其形象宣传、广告、品牌推广和其产品包装上使用‘中国体育代表团专用标志’‘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合作伙伴’‘第十四届亚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唯一专用茶饮料’。东莞鸿道公司从1996年开始在罐装凉茶饮料上使用该装潢,并投入了大量的广告进行产品宣传。上述事实进一步佐证说明本案‘王老吉’罐装凉茶属知名商品。”“本案中‘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是随着该特有的装潢在商品上使用,当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时,而产生的一种排他使用的民事权利,该权利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并随知名商品的经营者的变化而可由新的合法经营者继受。在1996年,东莞鸿道公司已开始在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上使用本案讼争的装潢标识,并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使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该装潢在‘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使用时间明显早于上诉人使用的时间,加多宝公司是‘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合法经营者,继受了该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故其是本案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权利主体。”“通过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加多宝公司对其使用的‘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的装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 

2011年4月26日,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1.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2002年11月27日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于2003年6月10日签订的《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2.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3.鸿道集团承担本案仲裁费。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裁决书》,裁决:1.《“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2.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3.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928517元,由广药集团、鸿道集团各负担50%,即各负担人民币464258.5元。裁决的主要理由是:2005年7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87号一审刑事判决,其中认定: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李益民在担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贿送的港币共计300万元,构成受贿罪。李益民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70号二审刑事判决,对李益民收受贿赂的事实予以确认,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陈鸿道涉嫌刑事责任问题,目前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基于此,仲裁庭认为:广药集团原副董事长、总经理李益民与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之间三次受贿和贿送共计300万元港币的事实已经法院判决认定,受贿和贿送的时间与两份补充协议订立的时间契合,陈鸿道向李益民贿送300万港币的目的是两份补充协议的订立,李益民利用职位之便为陈鸿道担任董事长的鸿道集团谋取利益,李益民为鸿道集团谋取的利益是两份补充协议的订立,两份补充协议的订立既损害由李益民担任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广药集团的利益,也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两份补充协议的订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两份补充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复议决定书,认为“言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普通消费者会自然联想到红色罐身的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 

(八)有关产品目前使用的包装装潢情况 

纠纷发生前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3、4。 

从2011年12月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一面标注有“王老吉”、另一面标注有“加多宝”的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5。 

从2012年5月10日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两面均标注有“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6、7。 

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广药集团将第4771572“GPC+广药集团”、第3980709“王老吉+图”、第9095940“王老吉”、第958049“王老吉”、第626155“王老吉+图”商标独家许可给大健康公司使用。 

广药集团于2012年6月3日在北京八达岭长城举行红色易拉罐装王老吉凉茶的新装上市活动,见附图8、9。该产品由大健康公司生产。 

(九)加多宝公司要求大健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 

加多宝公司提供的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显示,其下属子公司大健康公司净利润为30962000元。从大健康公司向广药集团支付许可费1903.6万元可推算出大健康公司销售净额为17亿元,按照广药集团主张的7.3%的行业利润来计算,净利润应为1.24亿元。 

加多宝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大健康公司凉茶产品自2012年6月以来的财务账册进行证据保全。一审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对大健康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依法复制了大健康公司《广州市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2012年4季度12月、2013年1季度1、2月)、《主要产品销售毛利明细表》(2012年12月、2013年1、2月) 

加多宝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请求对大健康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财务账册等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审计该公司在此期间生产、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的数量、利润。2013年5月16日,在双方当事人派出代表到场监督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广东分所进行审计,该分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粤大信专审字[2013]第11020号《专项审计报告》,结论为:大健康公司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红罐凉茶产、销量及利润数据如下:1.生产红罐凉茶1455826536罐;2.销售红罐凉茶1293149988罐;3.销售毛利:1217946221.09元;4.利润总额:174199825.22元;5.净利润:130589868.91元。大健康公司在此期间用于非销售及出口销售情况:1.产品非销售出库情况。大健康公司在审计期间红罐凉茶非销售出库3742536罐,占产品出库总量的0.29%。其中:部门领用1344144罐用于产品宣传和员工福利;研发领用326640罐、报废2072424罐、盘亏调整-672罐,大健康公司解释,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品、散罐,因而作上述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什么;2.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应如何认定;3.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 

1.关于本案知名商品所指向的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因此,知名商品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本案中,加多宝公司起诉称本案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而大健康公司则称本案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 

一审法院对此认为,加多宝公司在起诉状中明确陈述:“加多宝公司为鸿道集团在广东东莞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生产和销售。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取得红罐王老吉凉茶外观设计专利,并许可加多宝公司实施,用于生产王老吉凉茶。”“在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红罐王老吉凉茶之初,市场上并无其他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非常低,2000年红罐王老吉凉茶的销售总额只有866万元。而且王老吉凉茶作为一种地区产品,其市场前景非常不确定。从2002年到2010年,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市场销售额得到大幅提升,而这一提升是加多宝公司和其他加多宝集团公司大规模投资建厂和对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形成的,红罐王老吉凉茶销量连续多年居全国罐装饮料第一,并获得各种荣誉,从而成为全国知名品牌。在加多宝公司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红罐’、‘红罐凉茶’、‘红罐王老吉’获得了特定的指向性和确切的识别功能。”因此,从加多宝公司的上述陈述中,可以明确确定其在本案中所称的知名商品,就是指其与广药集团发生纠纷之前的“王老吉凉茶”。而大健康公司在其答辩状中亦陈述:“本案的知名商品是指带有‘王老吉’商标的王老吉凉茶。‘王老吉’凉茶历史悠久,在广东省及东南亚几乎家喻户晓,产品行销全国,有良好的口碑,受到消费者的青睐。‘王老吉’商标在1992年及1998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1993年和1998年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正由于‘王老吉’凉茶是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才被确认为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成为知名商品历史悠久,并非是在1996年之后因为红罐王老吉才成为知名商品。”从大健康公司的上述陈述中,亦可以明确确定其所称的知名商品,就是指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发生纠纷之前的“王老吉凉茶”。因此,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知名商品指的是“王老吉凉茶”,其中“凉茶”属于此类商品的通用名称,“王老吉”属于特有名称。 

而且在涉案的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包装装潢中,既标注有第626155号注册商标,更用黄色字体竖排突出标注“王老吉”三个汉字,再结合该包装装潢中标注的“凉茶始祖王老吉创业于清朝道光年已有百余年历史”“王老吉凉茶依据祖传秘方……”等内容,足以认定该竖排标注的“王老吉”三个黄色汉字并不仅仅指第626155号注册商标,而且同时也是作为该商品名称使用,即该商品名称为“王老吉凉茶”。这从加多宝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投放“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广告语中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该广告语中的“王老吉”既包含了该商品所用的商标为“王老吉”,也包含了该商品的名称为“王老吉凉茶”。 

综上所述,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将本案知名商品界定为“王老吉凉茶”,已足以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加多宝公司认为本案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该主张显然与消费者的辨识习惯、称呼习惯、记忆习惯不相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王老吉凉茶”是不是知名商品的问题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证据证明,“王老吉”品牌始创于公元1828年清道光八年,创始人是王泽邦,在广州靖远路开设第一家凉茶铺,成为公认的凉茶始祖。1956年公私合营,王老吉成为国有企业。1991年5月,广州羊城药厂开始研制王老吉清凉茶饮料,并于1991年10月15日向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提交了《广东省食品新产品申请审批表》,产品名称为“王老吉”牌清凉茶,于1992年3月24日获得批准。至此,在广州羊城药厂的创新推动下,将王老吉凉茶从传统的药品开发出新的食品饮料产品。1992年1月11日,《粤港信息日报》第三版登载了广州羊城药厂、羊城滋补品厂就近年来市场上不断出现侵犯其商标、专利权事件发表的《严正声明》,证明当时王老吉品牌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1992年11月,广州羊城药厂“王老吉”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