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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传统知识属新型知识产权

日期:2007-10-09 来源:中国医药技术经济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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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农工党中央获悉,今年“两会”期间,农工党中央提交“关于尽快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的提案现已收到答复。从反馈的情况看,目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已作为重要议题,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中。承担该专题研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为,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一种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未充分包含的新型知识产权,是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才能实现的一种权利,这正是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难点所在”。

    据农工党中央参政议政部副部长姚秀元介绍,就农工党中央“关于尽快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的提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均给予了具体答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提案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并在其承担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专题———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研究中充分体现,现已报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过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内涵、特征以及知识产权特征等理论问题的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认为有两点认识是清楚的:一、认识到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国各民族传统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或潜在社会和经济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二、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是一种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未充分包含的新型知识产权,是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才能实现的一种权利,这正是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难点所在。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答复中称,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并不完全适合包括中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的保护。目前国际上对有关知识产权制度的调整建议,主要是侧重防止对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和获取不当的知识产权权利。例如,将传统知识纳入现有技术范围,以及要求披露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来源等,这些问题在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中将有所考虑与体现。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答复说,该局目前正在加紧《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调研起草工作。

    农工党中央关于“尽快建立适合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与利用制度”的提案指出,我国由于缺少保护传统知识的专门法律,在相关国际谈判中经常处于被动局面。中医药被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屡有发生,这意味着我国传统医药知识正在时刻面临着生物海盗行为的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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