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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不能“想唱就唱”

日期:2020-01-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曹丽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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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曹丽萍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去KTV唱歌已经成为人们日常休闲及放松聚会的重要娱乐方式之一。但是,不少人却发现,如今的KTV并不是“想唱就唱”,有些歌曲不是搜不到资源,就是版本不对……人们不禁感慨,为何曾经耳熟能详的歌曲在KTV开始逐渐消失了?


其实,从201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发出的一纸公告中,或许能找到答案。公告表示:为降低已获音集协许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风险,为促使合法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广泛传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VOD设备生产商、所有已向音集协缴费的卡拉OK经营者,在数日内从各自存储设备中删除公告附件所列的60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消息一出,让当时许多KTV终端生产商和KTV经营者感到焦虑且困惑:为何已经支付对价获得音集协许可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却要删除并停止使用?


KTV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而引发版权纠纷并不是新问题,早在2009年前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集中受理数批次上百件音集协起诉北京市海淀辖区的众多KTV经营者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目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搜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查到12万件裁判文书。随着音集协维权诉讼的展开,绝大部分KTV从业者提升了版权保护意识,愿意向音集协付费并获得版权使用许可。


但是,近年来,部分商业主体从音乐作品原始权利人处获取授权,继而向已经从音集协取得权利许可的部分KTV终端生产商或KTV经营者进行维权诉讼,由于音乐作品数量庞大,导致案件激增。全国各地大部分法院在审理后都判决KTV终端生产商或KTV经营者败诉并支付经济赔偿。笔者认为,之所以发生上述支付了版权许可费仍被判侵权,现在却要直接下架6000余首歌曲的矛盾,症结在于KTV行业的版权许可出现了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音集协属于依法成立的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只有获得权利人授权后,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对外授权、维权诉讼等集体管理活动。


2014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设计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条款,即除非权利人声明不接受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但这一意见在当时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作品权利人的广泛争议,草案的相关规定此后被调整,目前尚未通过。


回归到现行法律法规体系,音集协应在获得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行使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向KTV终端生产商和KTV经营者许可使用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保证授权链条完整、无瑕疵,才能使向其支付许可费的KTV行业经营者避免版权风险。


虽然近年来的一些商业维权引发了诸多争议,有人指出商业诉讼行为将维权变为一种盈利模式,但是,从司法裁判的角度,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所获授权合法,而被告使用相关权利作品无法提交取得有效授权的证据,也没有其他合法的抗辩理由,那么,法院对原告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支持,是一个满足合理预期情形下正常适用法律的结果。要化解版权许可当前的矛盾,音集协还需加强自身音乐作品和音像制品相关权利的规范管理,特别是从权利人处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无疑是重要而急迫的。


对于KTV行业的经营者,尤其是音乐电视作品的从业者而言,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版权意识,对于许多脍炙人口的歌曲,权利人是公开且相对明晰的,在从音集协等组织或他人处取得授权的同时,有必要核实其内容是否存在原始权利人的授权及授权链条是否完整,从而避免遭遇版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