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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者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应具备三个条件

日期:2010-07-08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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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市场经营者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对于同一市场上经销、提供同类、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原、被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被告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经营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采取的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追究民事责任为辅的体制,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可能产生民事责任,亦可能产生行政责任,但对有些仅属于行政机关监督与管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尚未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因此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 
        【案情简介】 
        被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4年的外商独资企业,是美国上市公司携程国际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和系统集成的开发、销售自产产品;科技、市场、投资咨询、信息服务(包括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携程公司在中国旅游报社主办的“2002年度中国旅游报?中国旅游知名品牌”评比活动中,被评为“2002年中国旅游知名品牌(旅游网络类)”。 
        携程公司在北京火车站与上海火车站的软席候车室等地设置“携程旅行网会员咨询处”柜台,从该柜台可自行取得“携程旅行网会员手册”,会员手册上粘连“携程旅行网会员卡”。会员卡背面条款载明:持卡人为“携程旅行网”会员,享受携程预定酒店、机票等旅游相关服务及优惠价格。会员手册(2003年版)的封面记载:中国领先的商务及度假旅行服务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 ,封底记载:携程旅行网荣获“2002年度中国旅游知名品牌”称号,第1页“携程简介”部分称:2002年交易额超过十亿人民币,……是行业内无可争议的领导者。会员手册(2004年7月版)的封面记载: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携程简介”部分记载:携程旅行网(股票代码CTRP)是中国旅游业第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产品和服务包括:酒店预订、机票预订、度假产品、特约商户,“服务说明”部分称:携程旅行网是将有资质的酒店、机票代理机构、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汇集于互联网平台供用户查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同时帮助用户通过互联网与上述酒店、机票代理机构、旅行社联系并预订相关旅游服务项目。 
        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旅游、旅游咨询;国内航线、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等。 
        原告黄金假日公司诉称:携程公司自1999年以来自称“携程旅行网”,并通过该网站(www.ctrip.com)、会员手册、宣传广告与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使消费者以网络或电话预订的方式预订酒店、国际与国内机票、自助旅游,但携程公司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和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对消费者构成了欺骗性宣传。携程公司的非法经营行为严重破坏了旅游业和民航客运代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我国许可经营的市场管理制度,对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业和民航客运代理企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原告黄金假日公司诉请判令:一、被告携程公司停止进行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二、被告携程公司在其已经刊登过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报纸、杂志和互联网上做相应的更正广告,以消除影响;三、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携程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四、被告携程公司停止在上海火车站软席候车室散发虚假的、引人误解的会员手册与会员卡;五、诉讼费由被告携程公司负担。 
        被告携程公司辩称:携程公司在国内旅游行业首创了资讯极为丰富的互联网咨询服务平台与电话呼叫服务中心,是一家在互联网上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携程公司于2002年获得“中国旅游知名品牌”的荣誉称号,并成为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黄金假日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携程公司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其诉请。 
        【审判结论】 
        一审判决: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中,原告是以泛主体的身份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其诉称被告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案审理过程中,除了要审查被告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需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等问题。 
        一、同业竞争者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应具备三个条件 
        同业竞争者是指在同一市场上经销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当某一经营者发现在同一市场上与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所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该市场上的竞争秩序,作为直接受损害人的经营者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但同业竞争者对其他经营者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只有满足了这些要件,其诉请才能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黄金假日公司是从事旅游、旅游咨询、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的经营者,该公司认为携程公司以超越经营范围与虚假宣传的方式实际提供了与黄金假日公司同类的服务,因此,黄金假日公司系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黄金假日公司作为同类竞争者对携程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其应当就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进行举证:(1)原、被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2)携程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3)如果携程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是否对黄金假日公司造成了直接的损害结果。 
        从本案事实来看,首先,携程公司系通过携程旅行网向用户提供旅游服务信息,并帮助用户通过互联网与酒店、机票代理机构、旅行社进行联系与预订,黄金假日公司是从事旅游、旅游咨询、航空客运销售代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的经营者,因此,原、被告之间在旅游信息服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次,对于黄金假日公司所称的虚假宣传行为,由于携程公司对其在会员手册上标注的“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等宣传语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黄金假日公司诉称携程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并不充足。第三,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并未诉称携程公司的经营行为给黄金假日公司造成任何直接损害或经济损失,因此黄金假日公司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不符合上述同业竞争者起诉的条件而不能予以支持。 
        二、企业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由行政机关管理,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 
        我国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同时也将其明确规定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三章与第四章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与处罚职能均作了详细规定。因此,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赋予民事主体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提起侵权之诉外,更多的是赋予行政机关职权,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黄金假日公司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是关于携程公司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以及利用其他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公司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法性的监督与审查,不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畴。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对黄金假日公司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诉称携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行为等理由不予审查。 
        三、黄金假日公司不能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为由对携程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本案中,黄金假日公司还诉称,携程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虚假宣传的经营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我们认为,(1)消费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范畴,即消费者不具备同一市场上的竞争者身份,因此,黄金假日公司以消费者身份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2)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提起的是不正当竞争之诉,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由消费者权益法等其他法律关系调整,黄金假日公司在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时主张两项诉因。基于上述两项理由,黄金假日公司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为由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与相关事实不作审查。 
        【附录】 
        编写人:章立萍,民五庭助理审判员 
        裁判文书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0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刘洪(审判长)、李弘、章立萍(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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