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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公开未生效法院判决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评上海豪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日期:2019-08-1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冰雪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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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7)沪0101民初5053号


(2017)沪73民终315号


【裁判要旨】


法院未生效的判决属于司法未决事实的范畴,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将司法未决事实片面公开,并做误导性陈述,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商业诋毁案件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各类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豪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餐饮企业管理,双方均未在肉类上注册“豪大大”商标。被告在(2014)杨民三初字第165号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将该判决书部分内容上传至被告对外公开的网站,并且仅上传该判决书首部和部分判决主文,并使用含“豪大大”标识的网页截图有意识地对第一项判决主文进行了遮挡,而该项内容明确了上海豪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是“豪味道及鸡图案”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将判决书上传至被告对外公开的网站,系将尚未被确认的“事实”公之于众,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并且,被告采用遮挡的方式片面公布判决书部分内容,使相关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被告认为,其行为属于对原告虚假、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客观真实的描述,其在网站上引用的判决书内容真实,不构成商业诋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从事餐饮企业管理等业务,与原告构成同业竞争,同时被告又是(2014)杨民三初字第165号所涉案件的当事人,对案情和判决结果相当熟悉,被告片面上传判决书部分内容,还有意识地对关键内容予以遮挡,容易引人误解。另外,在原被告双方均未注册“豪大大”商标的情况下,被告宣称原告为“山寨公司”“山寨我们的假豪大大总部”等,用语含有贬义,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的实际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该案涉及经营者将司法未决事实片面公开,并做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该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一、片面公开司法未决事实,构成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一般而言,判决书由作出相应文书的法院予以公布,也可授权相关的公共媒体进行公布,同时该判决书必须已经生效。当事人一方片面公开司法未决事实,构成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换言之,法律禁止的是将此种未决事实片面进行宣传或散布,使所宣传或散布的事实背离了事实本身的不定论不确定的性质,从而损害竞争对手或消费者。


在该案中,首先,(2014)杨民三初字第165号判决书尚未生效,属于司法未决事实,被告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同为餐饮行业同业竞争者,将司法未决事实公之于众,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构成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其次,被告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仅上传该判决书首部和部分判决主文,并使用含“豪大大”标识的网页截图有意识地对第一项判决主文进行了遮挡,而该项内容明确了上海豪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是“豪味道及鸡图案”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从而使相关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构成商业诋毁。


二、该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行为向第三人散布,损害他人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散布行为是一种信息的披露、传播行为,其对象为诋毁者和受害人之外的人,第三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在该案中,被告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网站上散布上述信息的行为,相关竞争者或消费者可以从该网站上知悉该信息,属于向不特定人散布的行为。该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向相关竞争者或消费者散布,容易引起第三人误解,造成第三人对原告上海豪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评价降低,从而影响和损害原告上海豪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声誉。


三、行为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在商业活动中,行为人作为竞争者之一,在发表言论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其言论内容持以严格审慎的态度,尽力避免其言论对竞争对手造成损害。在该案中,被告上海龙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理由如下:首先,作为案件当事人,被告对案情与结果比较熟悉,其明知案件所涉(2014)杨民三初字第165号判决书尚未生效,并未对社会就这一事实进行解释说明,没有尽到对其言论的严格审慎义务。其次,被告仅上传该判决书部分内容,并使用含“豪大大”标识的网页截图有意识地对第一项判决主文进行了遮挡,而该项内容明确了上海豪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是“豪味道及鸡图案”商标,在网上发布此类言论,存在误导公众的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再次,在原被告双方均未注册“豪大大”商标的情况下,被告宣称原告为“山寨公司”“山寨我们的假豪大大总部”等,用语含有贬义,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的实际经营造成了负面影响,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李冰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