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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代购代销行为性质的认定

日期:2016-12-21 来源:知产力 作者:童宙轲、邓昭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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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宙轲、邓昭君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要旨】

涉案网站的经营方式实质系代购代销,关于网络代购代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因该行为并未改变原告产品原有商标标识,网站仅在宣传中为指示其所代购代销的商品信息而使用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应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两被告与原告并无任何直接代理销售或其他合作关系,但在经营的网站上宣称原告系其“特约品牌”这一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该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美心公司系知名香港企业,经核准注册了第999786号“美心”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蛋糕、月饼等。美糕网(www.migo.cc)、淘宝店铺(shop60530204.taobao.com)及飞一般网络运营机构(www.gzidea.com)系梁嘉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与其个人独资设立的美糕公司共同经营,网站宣称 “首家网络代理市内一线知名品牌”、“‘美糕网’的优势在于与各大品牌合作伙伴的强强联合”等,所列特约品牌包含“美心西饼”、“香港美心”,同时列明销售流程为消费者在网上下单,网络平台接受订单后于消费者附近的相关品牌门店进行订货、提货,再将蛋糕配送到消费者提供的地址。

美心公司起诉主张两被告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美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同时在其网站上发布启示,消除影响;2.立即停止针对美心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美心公司列为特约品牌,并同时在其网站上发布启示,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美心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包括维权费用支出、律师费及公证费)。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是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争点一,美心公司是第999786号“美心”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美糕网”及淘宝店铺系主营蛋糕的网站,该网络销售平台经营流程为消费者在网上下订单,网络销售平台接受订单后于消费者附近的相关品牌门店进行订货、提货,再将蛋糕配送到消费者提供的地址,该销售方式实质即为代购,在通常意义上并不改变产品名称、商标等标识产品来源的信息。美心公司未公证购买两被告在上述网站所销售的“美心”蛋糕并且举证证明上述蛋糕系假冒美心公司“美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主张两被告因生产并销售侵犯美心公司“美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缺乏证据支持,对于美心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点二,原被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经营者,且竞争关系密切。两被告从事网络糕点订购与配送,与美心公司并无任何直接代理销售或其他合作关系,其在经营的美糕网、淘宝店铺及飞一般网络运营机构网站上宣称其“一站式品牌蛋糕网购联盟”“首家网络代理市内一线知名品牌”“‘美糕网’的优势在于与各大品牌合作伙伴的强强联合”,进而将“美心西饼”“香港美心”列为其“特约品牌”,明显超出其网站所提供的普通代购服务,上述宣传内容虚假,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为两被告与美心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以此提升被告网站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以吸引加盟商的合作以及消费者的订购,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作出判决:一、梁嘉超、美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对美心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美糕网(www.migo.cc)、淘宝店铺(shop60530204.taobao.com)及飞一般网络运营机构(www.gzidea.com)上“美心”字样;二、梁嘉超、美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其经营的美糕网(www.migo.cc)、淘宝店铺(shop60530204.taobao.com)及飞一般网络运营机构(www.gzidea.com)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发布启示以消除影响;三、梁嘉超、美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美心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四、驳回美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嘉超、美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金额过高。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梁嘉超、美糕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依照原审判决执行,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作出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评析】

该案的审理准确界定了网络代购行为的性质,并为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对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该案被评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本案涉及在网站中宣传并代购代销商品行为的定性问题。美心公司保全证据公证书可以证实,两被告共同经营的网站系主营蛋糕的网站,该网络销售平台经营流程为消费者在网上下订单,网络销售平台接受订单后于消费者附近的相关品牌门店进行订货、提货,再将蛋糕配送到消费者提供的地址。该种经营方式实质为网络代购代销,并不改变产品名称、商标等标识产品来源的信息。该网站仅在宣传中为指示其所代购代销的商品信息而使用商标,该种指示性使用亦属合理,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两被告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美心公司相关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两被告在与美心公司并无任何直接代理销售或其他合作关系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上述网站上将“美心西饼”、“香港美心”列为其“特约品牌”,该种宣传行为引人误解,已构成虚假宣传,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美心公司系知名香港企业,本案对于通过网站宣传并代购代销商品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准确界定了网络代购代销行为的性质,认定网络代购代销行为中仅将商标用于指示性使用时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若在网站经营中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则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