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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京“吴良材”再交锋 同名“吴良材”使用范围和方式需适当限制

日期:2018-01-24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作者:陈颖颖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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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吴良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和被上诉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吴良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共同享有“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多年的积累,“吴良材”字号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广泛知名度。


2015年,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发现大众点评网上发布大量有关销售由南京吴良材、及其加盟商提供的产品团购券信息,经调查发现,南京吴良材在南京市内外开设多家登记使用"吴良材"字号的店铺,南京吴良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授权许可加盟商在登记注册及经营中使用“吴良材”文字,并宣称“南京吴良材公司是由上海吴良材公司设立的南京分公司发展起来的”“百年老店”。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认为其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历史原因,南京吴良材公司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其在明知上海吴良材公司的字号和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以在南京市以外地区设立冠名含“吴良材”文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扩展使用最具识别意义的“吴良材”字号的行为,已逾越其企业名称权原有使用范围的边界,与上海吴良材公司商标权的辐射范围产生冲突,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的误认,进而对二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抢占市场的恶意显而易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上海吴良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南京吴良材公司授权许可加盟商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和标识构成对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南京吴良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加盟商在实体店和网上经营中使用“吴良材”文字、在实体店和网上的相关宣传行为构成对上海吴良材公司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无锡清清视界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清视界公司)在其实体店和大众点评团购网上使用含“吴良材”文字和相关宣传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汉涛公司与清清视界公司等团购商户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南京吴良材公司立即停止对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在其官方网站上连续发表声明30天,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60万元;清清视界公司、汉涛公司应立即停止对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清清视界公司赔偿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汉涛公司在大众点评网团购官方网站上连续发表声明30天,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南京吴良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无权就南京吴良材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和使用地域范围进行划定,其合法在先使用其名称、字号,不侵犯上海吴良材公司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虽然南京吴良材公司和上海吴良材公司与历史上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彼此之间并无关联关系,在“吴良材”商标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南京吴良材公司对外突出使用“吴良材”字号,授权加盟店使用含有“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在对外宣传中声称其是“百年老店”,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亦会产生市场混淆,有必要对其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适当的限制,其超出适当使用范围以及不当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判决对认定企业名称的注册和使用范围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