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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日期:2016-09-2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袁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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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大数据是指利用某种统计工具或者方法所收集、管理、应用的数据集合,用于提供某种趋势预测、总体决策或者一体化管理。

  大数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他人权利或者隐私的数据,收集者搜集这些数据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只能用于合法目的,不能用于商业牟利。例如,电信、银行、房地产中介等机构因为办理业务而掌握的个人信息,只能妥善管理并用于特定目的,而不能泄露甚至转售。由于数据管理者无权用于合法目的之外的商业目的,因此不具有价值性和实用性,也无法构成商业秘密。另一类数据不涉及他人权利,而是由信息收集者自行合法收集所得,可以用于商业目的,也可以转售或许可。那么,第二类大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例如,某个商业数据库公司向全国各地区派出调查人员,从公开渠道收集各地市场每天的木材价格,并于当天整理汇总形成表单,销售给另一个商业公司使用,同时,双方还签署了相关的保密合同,约定购买者只能将数据用于内部商业决策参考而不能扩散传播,商业数据库公司对数据表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那么,这种大数据构成商业秘密吗?从商业秘密的几大要素,即新颖性、实用性和价值性、秘密性来看,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商业秘密是指相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具有新颖性。对新颖性的考察一般基于两个因素,第一,商业秘密开发者耗费的人力财力;第二,他人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难易程度。考虑第一个因素的原因在于,某些信息虽然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但权利人进行了编辑和选排,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同样可以基于劳动成果受到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整体或者作为其各部分的具体构造或者组合,不为通常触及该信息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也就是说,如果一项信息的各个组成部分虽然都可以从公开渠道分别获得,但是如果将这些大量的组成部分汇编整理出来,并产生了某种效果或价值,他人不经过一定的劳动和代价无法轻易获得,也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在上述举例中,尽管每个地方的木材价格数据在当地都是公开的,但每个地方的相关从业人员无法轻易获得其他地区的相关数据,而要获得全国范围内的数据信息需要付出较高的调查成本,因此,其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新颖性。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相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即实用性和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体现在其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提升竞争优势。这种利益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潜在的经济价值,具体表现为能够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或产品质量。例如,全国各地木材价格的统计数据无疑具有某种现实的商业价值,因此企业需要购买,这也从侧面证明了其应用于商业实践活动的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即具有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具有防止被一般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权利人必须努力采取合理措施维护秘密性。那么,如何确认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对于上述举例而言,如果数据采集者对数据汇总结果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匹配的合理保护措施,并通过保密合同的形式进行约束,防止买家扩散,则应当认为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