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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C诉高通反垄断案被申请重审

日期:2020-09-3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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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当地时间9月25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院”)提交申请,要求以全员庭审(en banc)的方式,重新审理2020年8月11日第九巡回法院下发判决的FTC诉高通案。

 

2020年8月11日,第九巡回法院推翻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在FTC诉高通案中的判决,并撤消了地方法院发布的全球禁令。在推翻地方法院的判决时,第九巡回法庭判定,高通公司没有向其竞争对手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义务,而且FTC未能证明高通实施的专利许可对蜂窝芯片市场产生不正当竞争影响。

 

高通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蜂窝技术公司之一。高通公司致力于开发与无线技术有关的半导体组件,软件和服务。这些组件,软件和服务可用于各种移动或其他类型的电子设备中。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该公司通过在CDMA(“码分多址”)第三代(“ 3G”)和第四代(“ 4G”)LTE移动通信技术标准方面的突破,为现代蜂窝移动通信系统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彻底改变了无线通信方法。高通利润的很大一部分来自将其包括标准必要专利在内的专利授权给苹果和三星等原始设备制造商。这些原始设备制造商没有在半导体或无线标准开发市场上直接与高通竞争,相反,它们是高通CDMA和LTE调制解调器芯片的主要客户。

 

为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不合理地排斥行业其他参与者实施一项标准,国际标准制定组织要求,专利持有人应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 FRAND”)条款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高通公司为确保其在调制解调器芯片市场的领先地位和利润,将其专利组合只许可给原始设备制造商,并与作为其竞争对手的芯片制造商仅签订“ CDMA集成电路协议。”此外,高通拒绝将调制解调器芯片出售给没有获得授权的原始设备制造商,这也被称为“无许可,无芯片”政策。 通过这种方式,高通公司确保,无论原始设备制造商从何处购买芯片,其都必须获得高通公司的专利许可。

 

2017年1月,FTC提出该“无许可,无芯片”政策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违反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第5(a)条和《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第1和2条。 经过两年的诉讼,地方法院判决支持FTC,并发布了一项全球性的永久禁令,禁止高通公司执行该政策。

 

地方法院的法官露西·柯(Lucy Koh)在判决中称,高通公司利用其主导地位强迫原始设备制造商缴纳不必要的许可费,从而不当地压制了调制解调器芯片市场的竞争对手。该判决要求高通公司改变其做法,并与客户重新谈判许可协议。

而第九巡回法院推翻该判决,并判决高通的“无许可,无芯片”政策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院主要关注两个问题:(1)高通公司是否应负反垄断义务将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给竞争对手?(2)高通公司的“无许可,无芯片”政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法院认为,在判断第一个问题方面,应当遵循阿斯本案(Aspen Skiing Co. v. Aspen Highlands Skiing Co.)中确立的例外规则进行判定,并认为高通公司负有将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给其竞争对手的反垄断义务。然而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本案并不适用阿斯本案中确立的例外规则,因此高通公司并不负有将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给其竞争对手的反垄断义务。

 

第九巡回法院论述到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为了“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在阿斯本案中,法院判决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判断一家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1)公司单方面终止自愿性的且有利可图的交易过程;(2)唯一可以想象的理由或目的是,牺牲短期利益以获取从长远来看,排除竞争所带来的更高的利润。”

 

但是,第九巡回法庭认为,阿斯本案中的两步分析不适用于本案,原因是:(1)高通公司没有终止“自愿且有利可图的交易过程”;(2)高通公司没有牺牲短期利益来获得长期的排除竞争所带来的更高利润。相反,无论短期还是长期,高通的“无许可,无芯片”政策都是有利可图的。此外,由于高通公司的政策平等适用于相关市场中所有的存在竞争关系的芯片制造商,因此法院裁定,根据《谢尔曼法》,高通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尽管高通公司的“无许可,无芯片”政策不同寻常,并使得原始设备制造商支付的许可费较高,但其做法仍不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若论证一个公司承担《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的反垄断责任,原告必须证明该公司(1)签订了一个协议(2)该协议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 若论证一个公司构成《谢尔曼法》第2条规定的反垄断行为,原告必须证明三个要素:(1)该公司在相关市场中拥有垄断权;(2)该公司故意获得或维持该垄断权;(3)因此造成了反垄断意义上的损害。而在相关市场中拥有垄断权本身是自由市场体系的一部分,并不是非法的。

 

而在裁判针对高通的反垄断指控时,第九巡回法院首先需要认定,“相关市场”的范围是什么。第九巡回法院同意地方法院对此问题的看法,将“相关市场”定义为CDMA和LTE调制解调器芯片市场。因此,随后的讨论应集中在高通公司对调制解调器芯片制造商而不是下游原始设备制造商的影响上。

 

FTC在向第九巡回法院提出全院庭审的动议中认为,法院的判决使数十亿美元的蜂窝通信芯片市场(数字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该市场)的竞争继续受到抑制。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认为,第9巡回法院错误地认定高通公司的高额专利许可费是“中立的”,且没有损害竞争对手的芯片制造商和消费者。 而法院的失误将使人们对反垄断原则的基本问题产生怀疑。综上,FTC大声疾呼,要求法院全力干预。


注:


1.http://www.fordhamiplj.org/2020/09/21/no-license-no-chips-no-alternatives-qualcomm-wins-against-ftcs-antitrust-allegation-in-the-ninth-circuit/

 

2.第五条 (a)(1)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是非法的;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是非法的。(2)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阻止个人、合伙人、公司、使用上述违法方法及行为、惯例。下列情形除外:银行、第18条(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1958年《联邦航空法》规定的航空公司、外国航空公司,1921年《牲畜围场法》规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但该法第406条(b)规定的除外。

 

3.第一条 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反垄断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4.第二条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5.https://www.cnet.com/news/qualcomm-ftc-lawsuit-everything-you-need-to-know-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