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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战略视角下的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

日期:2020-04-03 来源:中国社科网 作者:陈伟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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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数字经济正以巨大的动能从根本上改变着社会经济结构和市场竞争格局,逐步攀升为全球竞争的新领域及制高点。党的十九大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并对此作出深刻阐述,明确指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将进入快车道”。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迅猛发展、平台经济不断崛起的时代背景下,迫切需要从国家战略视角来分析和破解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加强引导鼓励创新支持发展,努力壮大数字经济,切实保障网络强国建设。


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将数字经济塑造成天然的无边界经济,数字经济得益于经济全球化并助推经济全球化规模的进一步扩张。未来的竞争必然是全球化竞争,更经常的竞争威胁来自于国外,因此对数字经济领域垄断规制要有国际视野,要优先保障本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地位。

全球化时代,一国实施反垄断政策从过去主要弥补国内市场经济的局限性转向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不仅要关注国内市场垄断与竞争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全球范围内突出国家战略利益的重要性。数字经济领域竞争政策超越了工业经济时代在经济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层面对反垄断的理解和分析,越来越多地与国家竞争优势联系在一起,是国家战略的组成部分。目前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从国家战略高度发展数字经济,美国正计划推出数字货币,日本提出对数字企业征税的主张,欧盟积极探索人工智能垄断问题,一些主要经济体都欲谋求数字经济领域统一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权和话语权。特别是近年来,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采取各种反垄断举措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创新发展,主动跻身全球数字经济竞争,最大程度挖掘数字经济的内在潜力,意图引领世界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经济不仅深刻地改变着全球经济的竞争格局,而且为中国实现变道超车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因此,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不仅要从数字经济固有特性来维护公平竞争、化解反垄断治理中的新型问题,更需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以战略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数字经济一方面推动了经济全球化步伐,另一方面全球化竞争也强化了数字经济的垄断趋势。其主要特点表现为:

一是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具有普遍性和动态性。数字经济具有企业经营平台化、经营行为数据化、数据数字化等特征,网络效应、跨界竞争传导效应使市场容易呈现高集中度的寡头垄断格局,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导致“赢者通吃”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知名的互联网企业往往具有垄断性地位。同时,数字经济领域高度动态化、颠覆性的创新时有发生,导致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更加激烈,在位企业的垄断优势地位往往是暂时的、脆弱的,具有动态性。


二是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具有先天性和必然性。垄断状态是指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大,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在工业经济时代,单纯的垄断状态本身不是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对象,但往往被认为不利于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形成,即便对企业不实施拆分,也尽可能采取行为规制或替代性措施来消除垄断状态,防患于未然。而数字经济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今后全球化竞争的特点之一是巨头之间的竞争。只有通过规模效益占领全球市场,才能更好地参与全球化竞争。

三是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是以技术创新作为支撑。数字经济的运行是由技术来支撑的,目前我国已转向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带来的技术进步是唯一源泉。创新往往以企业实现规模经济为前提,同时导致垄断行为的出现。数字经济领域的一些垄断行为恰恰是竞争的手段,垄断造就的强大实力更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因此在进行竞争评估时,不仅要拓展监管思路、分析工具,更要考量国家利益、技术创新等因素,处理好反垄断与保护创新的关系,从而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目前数字经济领域的算法共谋、数据垄断、大数据“杀熟”等一些疑似垄断行为频发,如何实现公平竞争、如何实施反垄断治理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必须破解的课题。壮大数字经济,既要技术支撑,也需推进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通过良法善治回应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

一是创新反垄断治理体系,契合数字经济竞争特点。相对传统经济形态,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与竞争具有新内涵,因此要以新的治理思维去审视数字经济垄断的新现实。在国家利益需要垄断、已有技术创新不能长久维持垄断的前提下,甄别合理性垄断的范畴,重点考察数字经济形成的垄断是否有利于数字经济发展。面向未来,围绕壮大数字经济,形成制度性、法治化的治理体系。

二是加强企业竞争合规建设,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工业经济时期的竞争执法因反垄断本身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存在一定难度和争议性,数字经济加剧了这种难度和争议性。面对这一现实,从自觉守法角度,加强企业竞争合规建设尤为重要。通过竞争合规建设,以诚信为底线施创新、以规范为约束谋发展,培养企业理性自治精神,提高竞争风险管控能力,增强竞争合规意识,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三是正确处理反垄断与发展数字经济的关系。平台化的跨界经营导致打败尼康的不是来自相机的同行竞争对手,而是跨界的智能手机厂商,“一家独大”成为市场结构常态。这些反传统的数字经济现象要求反垄断执法不以过去为标准、应以未来为尺度进行衡量,要认识到数字经济领域的竞争并非完美、垄断并非危害、创新需要鼓励、市场力量仍需监督。以谨慎适度的执法态度,增强执法的包容性,使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精神,兼顾国家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壮大数字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强化问题意识、时代意识、战略意识,用深邃的历史眼光、宽广的国际视野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内在联系”。这一科学论断对于破解数字经济领域垄断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面对当今世界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在应对数字经济垄断这一重大问题时,既要立足于加快发展我国数字经济,又要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加以管控和引导,多措并举地完善反垄断规制体系。唯其如此,才能壮大数字经济,助力网络强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