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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伯斯2019年反垄断诉讼:中国的趋势与发展

日期:2020-08-04 来源:反垄断实务评论微信 作者:邓志松,戴健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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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国反垄断诉讼进入了新时代。2018年,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已满十周年,三家执法机构实现了“三合一”整合,反垄断配套法规相继出台,一系列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变化将深刻影响反垄断诉讼的发展并带来新的趋势。本文发表于《钱伯斯全球执业指南:反垄断诉讼》2019年版(Chambers Global Practice Guide: Antitrust Litigation, 2019),将总结2018年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中国反垄断诉讼的亮点、热点,为读者呈现中国反垄断诉讼发展的新趋势:


一是反垄断诉讼案件数量似乎有所减少。2018年,中国仅立案66起一审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为2013年以来的最低点。然而,这一统计并未包含提出反垄断抗辩或反诉的案件,可能不能反映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真实面貌。我国反垄断诉讼中原告极低的胜诉率可能是导致立案数量低的原因。


二是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转售价格维持(RPM)的不同认定标准逐步制度化。对于RPM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采取“本身违法”原则,而法院采取“合理分析”原则。认定标准的不同引发了我国首个关于RPM的司法审查案件——裕泰案,最高法考虑到我国当前的政治和经济背景,认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RPM采取“本身违法”原则,无需证明行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三是司法审查有益于制定规则,这一做法可能常态化。除了裕泰案,2018年还有两起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挑战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特别是在海基业案中,法院认可了执法机构关于协同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规则,这些规则后续也被纳入至相关法规中。尽管原告在所有的反垄断司法审查案件中均败诉,但是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表明,司法审查具有常态化的趋势。


四是针对行政垄断的行政诉讼成为了一大亮点。近年来,我国关于行政垄断的行政诉讼不断增多。2018年的汕尾公交诉汕尾市政府排除、限制竞争案正是一个典型案例。法院认定政府违反了招投标的程序性规定,指定单一公交公司作为当地的独家经营者,构成行政垄断。


五是新的“飞跃上诉”机制将使部分反垄断诉讼案件直接上诉至最高法。2019年起,我国反垄断诉讼案件的管辖权迎来了重大变革: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和不服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的上诉案件,将跨越省高院,直接上诉至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中国版本的“飞跃上诉”机制相应确立。这一机制的确立将有助于推进裁判标准的统一、提高裁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