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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视角下网络版权保护问题研究

日期:2019-01-24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11期 作者:夏朝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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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给版权制度带来巨大的机遇,也对版权保护的发展和革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以来,随着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1]相继在版权纠纷审理中采信区块链取证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区块链技术正式被引入司法领域,旨在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遭遇的挑战


(一)作品权属难以确定


网络环境下,确认作品权属并非易事。一方面,作者维权不仅需要提供权利证明,还可能需要网络服务商在确定发布时间上提供相应后台数据。在线身份多数未经实名认证,大多数用户以昵称发布信息,不少用户随意抄袭他人作品,甚至乱署名掩盖真实的作者。


“僵尸粉”“山寨账户”等批量抄袭或将他人作品稍作修改即行发布。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监视网络活动、寻找侵权行为的义务,出于保护用户隐私或信息安全的考虑,未必会给予相应技术支持,加剧作品权属确定难题。


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删除和改变权利管理信息并不难,尤其是在“用户生产内容”模式下,一件音乐作品可能经过分声部合声、混声、翻唱、剪辑等多重处理,用户合作完成,原作的作者及后期合作作者显然都是著作权人,而权利管理信息可能缺失或被抹去。同时,互联网上作品历经多次流转、层层转让交易后,最终权利人已经不甚明确,给市场交易当事人带来不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取证困难且方式有限


网络信息可以随时修改而不留痕迹,网上侵权的时间、内容不易确认,给取证带来了很多难题。如有人将他人作品发布在网站,可以通过截屏、用摄像机拍摄等方式固定留存。


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真实性。特别是当诉至法院时,网站已删除该侵权作品,举证就更为困难。


目前,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由公证机关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是当事人首选。因为经法定程序公证的证据具有当然的证明力。[2]


2016年以来,上海法院审结的1205件涉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采用公证证据的案件数为142件,占比11.8%。平均单次公证费用在800-1000元[3],当事人的作品在多处、被多次未经授权使用时,固定证据的成本较高。


即使不考虑成本、效率因素,网络版权保护中还存在侵权证据的加速消失、不易收集保全的问题。当事人可采取的取证方式非常有限,无法应对频繁发生的侵权行为。


于是,陷阱取证的方式应运而生。如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一案[4]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波三折,最高院再审认为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判定原告胜诉。但理论和实务界对陷阱取证的合法性仍有争议,法律也未予以明确,值得商榷。


 (三)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证明难


现有版权制度规定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法定赔偿。而法定赔偿的适用率远高于其他二者。


如2016年至2018年7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知识产权侵权类民事案件396件,仅2件案件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方法确定赔偿金额,即99.5%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


且“50万元以下”规定并未对赔偿额的幅度作出划分,赋予法官很大程度自由裁量权,导致法定赔偿适用泛化、赔偿额度较低的现象。[5]


原因在于网络环境下侵权追踪困难,当事人就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的难度较大,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证明难: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权利人自身很难证明其知识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确切份额、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确切比例,这一计算适用几率较为有限;按照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时,虽比较简单易行,但对于诉讼而言必要的事实资料或证据材料有时由侵权人掌握,存在证据材料不易获得的情形。[6]虽然对掌握证据材料拒不提供的侵权人可以进行证明妨碍的不利推定,但也是有严格限制的。故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较低。


如上述徐汇区法院判决审结的396件案件中,仅4件案件中原告的诉请得到法院全部支持,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实际判赔金额多集中在原告诉请金额的25%-50%之间。

 

二、区块链技术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新契机


区块链是一种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使用密码学相关联所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网络交易有效确认的信息。[7]


具体来说,其技术原理大致是:区块链网络由多个节点组成,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数据打包成一个块(有时间戳标记),网络上的其他节点对接收到的块进行验证,通过后同步到本地服务器。节点新产生的数据与已成块的信息打包成第二个块,其他节点接收、验证通过后同步,之后的网络数据均按此方式打包成块,块与块首尾相连形成链。当然,区块链是涉及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多技术的集成应用,包括主链、侧链等,较为复杂。


结合区块链技术原理及相关应用可知,区块链具有以下特点:


1、不易篡改。网络中所有节点共同记账、共同维护,任何单一节点无法篡改记录,篡改记录需要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0%的节点,而由于区块链中的节点多且不断有新增加的节点,同时控制超过50%的节点不可能实现的。[8] 


2、去中心化。区块链中的数据采用分布式核算和存储,每台参与运算的设备可视为一个节点,所有节点任务相等,都参与对交易的确认,共同验证、存储和更新数据,不存在中心化的硬件或管理机构。任一节点停止运行都不影响系统整体运作。


3、去信任化。节点之间的数据交换遵循一定的算法,参与人不需要对任何人信任。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无需第三方监管。整个网络数据的运算是公开透明的,任何参与者都能知晓其他节点的记录结果,当所有参与者都确认某笔交易时,该笔交易就被确认是真实有效的。[9]当网络间参与的节点越多,系统的安全性反而更高。


上述区块链的技术原理及特点能够有效地解决作品传播、司法保护、损失确认中的实际难题,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新契机。


(一)作品传播阶段完整准确记载权利管理信息


区块链可以准确记载作品权利管理信息,加盖难以篡改的时间戳(能证明某用户在特定时间访问了某文件,时间戳保存在数据块中,全网任何参与者都能看到),为版权提供独一无二的证明,包括作品形成时间、所有权归属等等。原理是将要登记和储存的文件的 SHA256 信息,生成两个包含哈希值的编码的特殊地址,通过这两个地址间的有效转账可以证明该文件在那个时间确实存在过。[10]


此外,区块链全程流痕,作品权利人把版权信息和交易信息记录在链上后,任意节点都可以查询和追踪。当交易发生时,网络中有强大运算能力的矿工就开始利用算法解密验证交易,创造出新的区块来记录最新的交易延伸账本。通过复杂的公共钥匙和私人钥匙的设置,区块链网络将交易的账本实时广播(他人只能看到数据和交易地址信息),实时将交易记录分发到每一个客户端。[11]


即区块链上可完整记录作品创作、修改、权属变更信息,并在全网公开,信息透明度高,最大限度避免“一女二嫁”、无权转让的发生,有助于快速确定权属,提升流转和使用效率。


(二)司法保护阶段取证成本低且更具证明力


区块链的典型应用场景就是存证溯源,单个节点的任何突发状况不会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通过加入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及公证处等机构节点到区块链上,共同搭建联盟链,增强区块链存证的公信力。[12]


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通过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等六个维度解决数据生成的认证问题,实现电子数据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13]同时,区块链提供了成本更低的版权侵权取证方式。在区块链平台注册成本极低,几乎可以忽略。基于主链的一次版权注册成本最低约人民币0.4元(跟随比特币的价格波动),基于侧链的注册成本更低。[14]


此外,还能为权利人提供证明版权侵权事实的完整证据链路。由于区块链上首尾相边的数据块记载了作品产生、流转的每一个环节,且这些记载一旦上链则具有不易篡改性。因而是网络版权侵权的最有利的证明。


(三)损失确认阶段采用区块链技术作为计算依据


互联网中侵权手段隐蔽、技术性强,区块链技术为网络版权侵权追溯提出了一条解决途径。当作品发布在区块链合作平台后,其被他人使用的情况就可以有完整记录。这样的追踪机制也向广大网民警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另外,长期以来,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损害赔偿不仅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15]


侵权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填平规则,即全面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就直接关系到所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有效补偿。通过前述侵权追踪,可以进一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根据区块链上透明的价值链信息,如作品每次授权许可、转让的付费情况,可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提供参考依据。

 

三、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可能存在的问题


区块链各节点相互独立,可实现完全匿名化。虽然跟踪追溯到节点上的侵权行为,但也无法对应其真实身份。可能会成为盗版者的温床,放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


如果普通用户将音乐作品 A 下载到本地后,剪辑一下音轨,加密后重新上传,由于数据内容变化,就变成所谓的“新”的音乐作品 A'。


由于重新编辑过的内容是加密的,侵权人又是匿名的,侵权人对复制品 A'的兜售就不会被轻易发现。[16]区块链通过分析数据的哈希数值来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是否存在相似,即当两作品对应的哈希数值相同才会被认定存在侵权复制,这种比对实为要求完全字面侵权,无法判定“实质性相似”。此外,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合法性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应对策略


加强监管,抑制技术的负面影响,让侵权行为无处遁行。如部分网络服务实行实名制认证,进行身份验证,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匿名侵权情况发生。


再如,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加入区块链中,核实权利人提交的相关版权登记、交易材料后,将对应的信息同步录入上链,一旦收到侵权举报或监测到疑似侵权作品,立即采取行动,形成线上线下多方监管的合力。


此外,受技术本身的计算方法限制,区块链无法替代法院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即仍需要通过传统的“三步检验法”[17]来进行判断。


同时,今年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和6月28日宣判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区块链存证第一案均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


前述规定针对互联网法院,因其管辖范围是相关事实发生、履行在网络中的案件,增加了区块链技术证明事实真实发生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学界关于区块链技术司法适用合法性质疑的有力回应。


注释


[1]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3]参见沪价费【2017】16号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高民终字第19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三提字第1号。


[5]刘筠筠著:《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第31页。


[6]吴汉东著:《知识产权精要-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03页。


[7]参见徐明星、刘勇、段新星、郭大治:《区块链重塑经济与世界》,中信出版社2016年6月,第24-25页。


[8]刘德生,葛建平,董宜斌:《浅议区块链技术在图书著作权保护和交易中的应用》,载《科技与出版》2017年第6期,第77页。.


[9]华劼:《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在知识产权确权和交易中的运用及其法律规制》,载《知识产权》2018第2期,第14页。


[10]黄步添、蔡亮:《区块链解密:构建基于信用的下一代互联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 84 页。


[11]参见徐明星、刘勇、段新星、郭大治:《区块链重塑经济与世界》,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24-25页。


[12]李静彧、李兆森:《基于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真实性探讨》,载《.软件》2018年第6期,第112页。.


[13]《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10日第1版。


[14]吴健、高力、朱静宁:《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载《广播电视信息》2016年第7期,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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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汪涌、史学清:《电影作品网络侵权的赔偿原则》,载《.互联网天地》2009年第2期,第17页。


[16]曹阳、薄珺:《区块链技术与互联网音乐作品版权保护》,载《.南海法学》2018年第3期,第84页。


[17]即“抽象-过滤-比对”三步法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