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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问题思考

日期:2017-06-21 来源:知产力 作者:十三酱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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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世界排名第一的围棋选手柯洁第三次对战AlphaGo,最终以0:3被人工智能横扫。几乎同时,人工智能又向人类的文化领域发起“进攻”。5月19日,湛庐文化在京举行发布会,发布由微软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这部被称为人类历史上首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由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出版,电子版也同期上线,引发行业关注。高晓松曾在微博上表示出对人工智能版权的担忧,“倘若微软小冰的作品被抄袭,谁来捍卫AI的著作权?”

笔者在搜索相关网站后发现,某电子书APP上自主发布了这本人工智能诗集的电子盗版,有一些网友在论坛客户端上传小冰诗集的链接,引用小冰的诗如“树影压在秋天的报纸上,中间隔着一片梦幻的海洋”,有网友已在下面跟帖评论。


有关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业已引发了诸多的讨论与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是否应当给予版权保护?其权利归谁所有?笔者在初步梳理分析后,归纳总结出以下几点法律问题。

1.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

通常而言,独创性是作品可版权性的核心要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的标准强调的是创作的主观性,也就是说创作是选择、创新的活动过程,所产生的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确定独创性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文学艺术领域的简单重复劳动,只对具有一定程度创新性的智力活动成果给予版权法上的保护。就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创性而言,现阶段人工智能可以通过自我学习,可以达到一定的深度和高度,而不仅仅是对现有材料的梳理和筛选。所以,笔者认为若该创作物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或者抄袭,具有创新性,就是具有独创性可能的。

2.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有思想的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思想的表达,思想表达二分作为可版权性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考量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关键之所在。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思想是人的思想、情感,反应的是人的个性,故而人工智能创作物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思想,是否属于有思想的表达,笔者认为:
首先,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思想确与普通作品的创作思想不同。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先由人类工程师设计出“人工智能算法程序”,再由算法创作出作品。这里的“思想”不再是普通创作作品的“人类思想”,而是“算法思想”。

其次,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与普通作品的创作过程不同。普通作品是“直接创作”的过程,即由人类思想到表达的转化过程;而人工智能创作物是“间接创作”的过程,人类思想用于设计人工智能算法程序,由算法程序产生“思想”,再转化为表达。

所以,综合以上分析,人工智能创作虽然与人类创作相比有着不同之处,但在经过自我学习与提升后,其创作物是可以产生有思想的表达的。

3.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对传统著作权法产生了新的挑战。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只是利用大数据,存储海量的人类作品片段后,根据特定规则生成的文本,仅是对他人作品的组合。也有学者认为,现阶段人工智能的创作已经不再停留于对材料的简单叠加筛选,而是会对资料进行深入学习、提升,进而创作出具有一定思维高度的作品。如微软小冰,其通过深度学习512位诗人的作品,已经具备了图像识别和自主生成的能力,每次在识别不同的图像时都会生成新的内容。在这一层面上来看,无疑微软小冰的创作物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给予法律保护。

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下,自然人的创作成果也需要符合思想表达二分和独创性的“可版权性”基本原则要求时,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物有着独创性高低的区别,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有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的智力创作成果,属于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类型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类为程式化内容生成,即计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乃基于内部程序或算法的事前设计。在此种计算机生成内容类型中,一切生成的内容皆为程序或算法实现设计的结果,如果具备独创性要件,著作权显然应归属于软件著作权人所有,与软件的使用者无关。第二类为自主性内容生成,即人工智能基于所有者提供的素材自行生成新的内容,且相同素材每次所生成的内容皆不同。人工智能基于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能够自行判断、收集和学习新的数据,最终实现脱离既定的算法预设来解决新问题,独立生成新的内容,省去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人在数据和算法规则上的参与,这使得将人在算法规则上的事前设定或数据输入上的人为选择作为独创性来源的做法无法继续适用。

上述第二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可视为是代表所有者意志的创作行为,其权利归属应借鉴早已存在且运作成熟的法人作品制度安排,将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视为著作权人。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创新总是相伴而生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推动着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著作权法制度的存在也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符合著作权法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和独创性原则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给予保护。此外,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问题,可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不同,适用我国现存著作权法权属规则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