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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PPI伦敦大会发布《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

日期:2019-12-23 来源:AIPPI中国分会官方网站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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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AIPPI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

通过的决议

2019年9月18日


决议2019年-专题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


背景:


1、本决议旨在说明有关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的问题中涉及版权领域的内容。


2、本决议旨在确定AI生成物是否享有版权和/或邻接权,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享有版权和/或邻接权。


3、本决议不涉及以下内容:


• AI生成物的版权侵权问题;


• 用于AI系统的计算机程序或算法的版权问题;


• 中间生成物(也即在最终生成物产生过程中得到的生成物)的版权问题,本研究专题仅涉及最终生成物。


4、就本决议之目的而言,


• 本决议所称“版权”系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规定了《伯尔尼公约》保护范围之外以及非《伯尔尼公约》项下的版权专有权保护内容。该等版权保护内容不属于本决议所称之“版权”。


• 本决议所称“邻接权”系指所有其他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例如“与版权相关的权利”、“与版权类似的权利”、“有关的权利”等。


• 本决议所称“财产权”系指授予权利人的版权专有权或邻接权专有权,例如复制权(详见《伯尔尼公约》第9条)(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第1条第4款的规定)、发行权(详见WCT第6条)或向公众传播的权利(详见WCT第8条)。


• 本决议所称“人身权”系指《伯尔尼公约》项下,作者享有的除财产权以外的与人身相关的版权权利,例如:反对作品被歪曲的权利。


5、为给本决议的作出提供具体依据,本决议采用下述研究示例:


• 步骤1:创建一个或多个AI主体,以能够接收、分析和学习自外界输入的内容,且能够灵活采取相应行为以使得AI可在一定时间内达成特定的目标成果。[1]这些目标成果由人类来选择确定,且就本研究议题之目的而言,这些目标成果所涉及的生成物系通常能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


• 步骤2:选择数据以将其输入一个或多个AI主体。该“数据”可以是已有作品(例如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或文字作品),也可以是基于特定筛选标准而获得的来自传感器、摄像机或其他渠道(例如互联网)的内容。


a. [情况2a]数据或数据的筛选标准由人类选择确定。


b. [情况2b]数据或数据的筛选标准不由人类选择确定。


• 步骤3:将所选数据输入一个或多个AI主体中,AI通过生成区别于任何先前作品的“新生成物”以达成特定的目标成果。


a.[情况3a]人类基于其对作品的质量及审美要求从“新生成物”中选出最终生成物。


b.[情况3b]从“新生成物”中选出最终生成物的过程不涉及人类干预。


6、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以下简称“AIPPI”)收到了32个协会成员方(也即各国家和地区分会以及独立成员)提交的报告,这些报告就各国和各地区内与本决议相关的法律制度提供了详尽的信息和分析。这些报告经 AIPPI总报告人团队审阅后,行成了一份总结报告(可访问文末链接获取)。


7、在2019年9月举行的 AIPPI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上,本决议的主题内容经一个专题研究委员会进一步讨论,并在全体会议中再次进行了讨论,最终由AIPPI执行委员会投票通过。


AIPPI决议如下:


1、统一或协调对AI生成物的保护是有必要的。


2、AI生成物只有在其生成过程有人类干预的情况下,且在该生成物符合受保护作品应满足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版权保护。对于生成过程无人类干预的AI生成物,其无法获得版权保护。


上述原则也适用于研究示例中各个步骤所描述的情形,具体结论如下: 


• 针对步骤1,AI生成物不应仅仅因为其是人类创建的AI系统的输出内容而获得版权保护;


• 针对步骤2的情况2a,若用以输入AI的数据筛选标准系人类选择确定的,则AI生成物可获得版权保护;


• 针对步骤2的情况2b,若用以输入AI的数据或该数据的筛选标准完全不由人类选择确定(或仅仅由非人类选择确定),则AI生成物不能获得版权保护;


• 针对步骤3的情况3a,AI生成物不能仅因为人类从“新生成物”中选出最终生成物而获得版权保护;


• 针对步骤3的情况3b,AI生成物不能仅因为从“新生成物”中选出最终生成物的过程不涉及人类干预而获得版权保护。


3、AI生成物所具备的独创性(具体由各国国内法规定)产生于生成物形成过程中的人类干预,该独创性应是受版权保护的条件之一。


4、在AI生成物受版权保护的情况下,由于该AI生成物已经满足与前述第2)项提及的“人类干预”以及前述第3)项提及的“独创性”相关的条件,该AI生成物受到的版权保护机制应与其他作品相同,尤其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  财产权;


• 人身权(具体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 保护期限;• 保护的例外与限制;


• 原始权利归属。


5、即使AI生成物的生成过程并无人类干预,该AI生成物也可能受到《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以外的其他层面的保护。


AI生成物不应因为其由AI生成而被排除在现有邻接权的保护范围外,只要该AI生成物符合获得邻接权保护所应满足的条件,其就应当获得保护。只要各国及各地区的版权制度(非《伯尔尼公约》项下的版权制度)已将AI生成物纳入版权专有权保护范围内,AI生成物可在该国及该地区获得版权专有权保护。


由于AI尚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探讨未纳入本决议前述保护范围的AI生成物应受邻接权专有权保护还是版权专有权(非《伯尔尼公约》项下的版权制度)保护为时尚早。


(所有相关文件均可通过访问www.aippi.org网站查看)


注释:


1.该AI概念由Daniel Faggella, Emerj提出, 可访问网址https://emerj.com/ai-glossary-terms/what-is-artificial-intelligence- an-informed-definition/查询。

AIPPI简介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AIPPI)成立于1897年,现有70个国家和地区分会,会员有近9,000多人。它是世界上致力于知识产权发展和进步的主要组织,是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主要的非政府性知识产权咨询机构。


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成立于1982年,现有个人和集体会员400余名,成员来自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单位、企业等,旨在促进国际、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科技合作。AIPPI每年通过对其国家或地区分会和独立成员进行问卷调查,对知识产权法的不同领域进行热点问题的比较研究。每一项研究都会形成一项决议,一旦该决议在年度大会上获得通过,就会成为AIPPI的官方立场,各分会要向所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提交决议,以实现AIPPI为促进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和进步的宗旨。目前,AIPPI已经通过了700多项决议,这些决议对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全面促进了各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2019年9月,AIPPI年度大会于伦敦成功举办,并在该次会议中通过多项有关知识产权不同领域问题的决议,其中包括“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研究”相关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