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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赔偿额再创新高,国内首例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案一审判决

日期:2016-05-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飞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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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网络游戏《奇迹MU》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商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壮游公司)诉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开发商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硕星公司)、独家运营商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动公司)一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余元。

  两款游戏起争议

  网络游戏《奇迹MU》于2002年在中国大陆地区正式上线运营后,吸引了众多游戏迷的广泛关注并多次获奖。

  2014年6月,壮游公司以《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为由将硕星公司和维动公司告上法庭。

  壮游公司诉称,《奇迹神话》与《奇迹MU》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等多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侵犯了其复制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奇迹神话》的地图、场景、怪物等抄袭了《奇迹MU》,构成擅自使用壮游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被告在宣传中使用“MU”注册商标,侵犯了壮游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奇迹”为壮游公司所开发游戏的特有名称,被告的运营和推广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在宣传中使用“十年奇迹”“神话传奇”等词语,构成虚假宣传。

  硕星公司辩称,游戏画面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类电影作品”(下称“类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电影播放是单向性的,而网络游戏是双向互动性的,不同玩家操控游戏或同一玩家以不同玩法操控游戏,均会得到不同的游戏画面。此外,两款游戏均为魔幻类题材,部分名称采用通用词汇是合理的,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且壮游公司提供的比对情况主要是针对名称和图片,这些仅占游戏素材的极小部分。对壮游公司起诉的其他侵权事实,硕星公司也一一予以否认。

  “维动公司已尽到审查义务,并无共同侵权故意,在对《奇迹神话》推广宣传时,未使用‘MU’商标或者‘奇迹MU’,也没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对于壮游公司的起诉,维动公司如此回应。

  法院一审判侵权

  “网络游戏画面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理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的创作过程、表现形式等都与电影作品相似,结合我国著作权法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可将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承办该案的浦东法院法官叶菊芬表示。

  对于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浦东法院认为,游戏画面由游戏人物、怪物等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一系列情节而呈现的连续画面构成。经过对游戏中的情节、人物、场景等相关素材进行比对,浦东法院认定《奇迹神话》的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此外,浦东法院认为,“奇迹”是《奇迹MU》的主要识别部分,已经具备了区别该游戏与其他网络游戏的功能,因此硕星公司对“奇迹”的使用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同时,两被告为推广游戏发布的部分宣传内容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原告认为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

  在核定赔偿金额方面,浦东法院认为,由于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已超过了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综合考虑原告游戏商业价值、侵权程度等因素,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余元。

  网游保护解困局

  《奇迹MU》的维权成功无疑给正面临知识产权保护困境的网络游戏产业点亮了希望。同时,浦东法院将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也为该领域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诸多困难。有专家表示,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对网络游戏的作品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在以往案件审理中,法院往往将网络游戏作为一幅美术作品或者单个作品的集合进行保护,但这割裂了其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价值,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该案中,浦东法院根据原告损失远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赔偿额的客观事实,综合考虑游戏商业价值、侵权程度、许可使用费等诸多因素,确定了高达500万元的赔偿金额,这无疑对该领域潜在的侵权行为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有业内专家表示,浦东法院首次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并将其作为有机整体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界定、保护,将对后续相关案件的审理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