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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链接属于“提供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日期:2016-08-09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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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提供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是“提供行为”;还应当看到,“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的行为,不是唯一的提供行为。随着网络技术和经营模式的不断发展,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提供行为,也随之不断更新、变化、变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提供行为并未列举穷尽,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可认定为提供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44290号


【案情简介】

乐视公司为乐视网www.letv.com运营者,对《道士下山》、《老严有女不愁嫁》、《顾家乐的幸福生活》等三部作品享有著作权。

乐视公司诉称:千杉公司经营的电视猫视频(MoreTV)软件故意避开并破坏乐视公司技术措施,以“盗链”形式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提供了上述作品,侵犯了乐视公司的著作权。同时,千杉公司在盗链上述作品过程中存在恶意去除播放页面的广告及播放前的贴片广告、破坏会员收费机制、占用乐视公司的宽带资源等行为,破坏了业内通用的商业模式,侵害了乐视公司的正当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请求法院判令千杉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判决观察】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为:

一、千杉公司涉案行为是否侵犯了乐视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法院认为,本案中,乐视公司为视频资源URL地址所设置的一系列可变参数,正是其保护涉案视频资源不被他人获取的手段之一。电视猫软件是通过对乐视网向用户提供的正常播放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解析,获取视频资源绝对URL地址中的参数,并利用参数值得到完整的、可直接访问的视频资源绝对URL地址。这种解析行为是对绝对URL地址使用的可变参数的破解,是一种非法的盗取行为。该盗取行为,显然不同于网络中的合法、普通链接行为:一、合法、普通的链接所链接的是被链网站允许直接访问的服务器、URL地址对应的页面,而电视猫软件通过非法解析手段获取的是乐视公司不允许直接访问的服务器及URL地址;二、合法、普通的链接实现了完整跳转并完全呈现被链接网站的全部内容,而使用电视猫软件呈现的结果仍是在其下;三、合法、普通的链接在符合互联互通的互联网基本精神的前提下,为被链接网站所欢迎和接受,而电视猫软件实施的手段,恰恰是乐视公司采取了多重手段予以防范的对象,说明了电视猫软件实施的行为违背乐视公司的基本意愿;四、合法、普通的链接是全网进行,有一定的随机性,而电视猫软件通过非法解析手段,选择特定对象,即涉案的视频源,将其资源整合至自己的软件当中。综上,千杉公司的涉案非法盗取行为,无论从技术的角度上来看,还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上来看,均不属于链接行为,该行为不能适用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相应免责条款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提供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是“提供行为”;还应当看到,“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的行为,不是唯一的提供行为。随着网络技术和经营模式的不断发展,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提供行为,也随之不断更新、变化、变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提供行为并未列举穷尽,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可认定为提供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可否认,千杉公司的涉案行为,没有将涉案作品存储在其服务器上,但其行为显然是将他人的服务器作为其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的存储来源,达到了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的目的。这种对涉案作品的提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一方的“提供”对应的是另一方的“获取”,仅仅通过电视猫软件本身,网络用户即可实现乐视公司网站上影视作品全部内容的正常观看,即无需借助任何其他因素,实现全部内容的获取;第二,这种获取,对于未安装乐视公司客户端、未进入其网站的网络用户,原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安装乐视公司客户端(或进入其网站)以获取作品之外,电视猫软件为网络用户提供了新的获取作品可能;第三,用户通过千杉公司电视猫软件获取作品的方式,与通过乐视公司客户端(或网站)获取作品的方式相比,效果完全一样;甚至对用户而言,在无需观看乐视公司的前置广告方面,通过电视猫软件获取作品的效果要优于乐视公司客户端(或网站)。

而上述用户通过电视猫软件获取涉案作品最重要的前提,即是千杉公司破解、盗取乐视公司视频资源的绝对链接地址的行为;该破解、盗取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对乐视公司构成了直接损害;而其实施的行为与该损害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正是由其行为引发了损害后果的产生;而上述一切的前提,均由于千杉公司主观上存在利用乐视公司享有合法权利的作品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千杉公司的涉案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使用户最终实现了通过网络,在任意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的目的、作用。在此应当强调的是,千杉公司的涉案行为,对涉案作品所对应的绝对URL地址达到了实际的有效获取和控制,从而达到对涉案作品进行提供与传播的直接控制,以最终提供用户,进而产生损害的后果。这种实际获取、控制及提供的过程,给乐视公司造成了直接的损害,构成了对乐视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即属直接侵权。

如果将千杉公司的涉案行为仅仅界定在链接服务的提供上,则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千杉公司的行为只可能构成间接侵权行为,但应当注意到,间接侵权行为存在的前提是直接侵权行为。而本案中,被千杉公司“链接”的网站正是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乐视公司,即不存在直接侵权的前提。这种情况下,因直接侵权的不存在,而千杉公司的行为本质上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但却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这显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另外,千杉公司对涉案作品的基本信息(包括海报、导演、主演等)进行了一定的搜索、编辑、整理,且将上述信息存储于其自有服务器上,提供给用户用以匹配信息使其在观看涉案作品时使用。该行为与前述行为构成整体,形成完整的提供行为。

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技术措施的,亦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已查事实,乐视公司的视频资源服务器无法直接链接访问,视频资源的绝对URL地址经乐视公司技术处理,包含多个可变参数,而其中设置的KEY值经乐视公司加密处理,上述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视频资源,应认定为著作权法的技术措施。千杉公司虽指出了乐视公司技术措施的可解析性,以及乐视公司为防止其作品未经许可的访问而设置的部分参数及参数值的可获得性,但这种解析是一种破解行为,且使用其获取上述信息的手段与方法,已远远超过普通互联网用户能力,只有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人方可实现,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乐视公司的技术措施对普通用户的有效性。在上述前提下,千杉公司使用涉案手段,通过其播放器实现了未经乐视公司许可的视频播放,应认定属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千杉公司通过破解乐视公司设置在涉案作品存储地址上技术措施,侵犯了乐视公司对《道士下山》等三部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二、千杉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乐视公司主张千杉公司侵犯其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同时,还就千杉公司的涉案行为,提起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请。就此,法院认为:千杉公司通过其电视猫软件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一种软件开发服务,其目的意在于向用户提供视频资源。双方的服务在对象、目的、途径、平台上具有一致性,致使二者实际上在争取互联网用户方面存在竞争关系、具有直接冲突的竞争利益。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

本案中,从千杉公司电视猫软件盗取行为的途径上看,该解析导致的播放结果,避开了乐视公司为保护其视频资源设置的播放器要求、通过其自身播放器验证实现的收费环节,即破坏了乐视公司设置的会员收费机制、广告播放的实现,并无偿占用其带宽资源。网络视频行业,通过支付相应对价购买正版影视作品,其回收成本、赢取收益的主要途径就是在其特定的播放器上播放广告,以及通过构建的会员机制收取会费;其购买宽带资源是实现上述收益的基础投入。但千杉公司的上述涉案行为,使乐视公司广告投放及会员收费的利益均无法实现;同时千杉公司占用了乐视公司的宽带资源。故千杉公司的行为,从根本上全面损害了乐视公司基于涉案作品应当获取的正当利益;此外,千杉公司不正当地抢夺了乐视公司的客户资源,其行为违反了诚实应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当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千杉公司电视猫软件针对《道士下山》等乐视公司享有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实施的盗取行为,侵害了乐视公司对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千杉公司绕开乐视公司会员收费机制、广告播放环节的实现,以及占用其带宽资源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从电视猫官网2015年8月6日、11日对电视猫软件观看时长的宣传、统计,不难看出其用户量、播放时长、流量之大,以及增长速度之快,而电视猫用户的这种增长,也意味着被盗取资源网站之一的乐视公司产生损失。尽管上述因素不能作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直接依据,但考虑其具有作为损失的合理性,应当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参考依据。同时,法院以市场对作品购买费用、流量使用的成本以及作品市场价值的相关因素等情形一并综合考量确定本案基于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失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22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