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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证据保全中举证妨碍可适用不利责任推定规则

日期:2017-06-19 来源:SHIPA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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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

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公司通过停电方式阻挠保全工作,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举证妨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不利责任推定规则。同时,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害赔偿中,基于计算机软件市场销售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化,且随着其版本的升级价格逐渐降低并退出市场的特点,可依据涉案著作权权利人代理商的销售单价计算赔偿数额。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鑫海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索系统公司(DassaultSystemesSolidWorksCorporation)(以下简称“达索公司”)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达索公司系在美国设立的企业,是三维机械设计软件SolidWorks2008及2012版本的著作权人。鑫海公司系广东省中山市的企业,专注于电梯零部件、精密钣金的设计、生产和激光加工。达索公司经调查发现,在鑫海公司网站“人才招聘”项下“空压机工程技术员(急)”的职位描述显示:“能熟练掌握AutoCAD、SolidWorks或Solidedge软件”。另外在“中国器械模具人才网”显示鑫海公司招聘“机械工程师”,要求“精通AutoCAD、SolidWorks软件。”2015年2月达索公司委托代理人拨打鑫海公司招聘电话了解到以上招聘岗位都可能用到SolidWorks制图软件。而达索公司出具采购证明显示未发现鑫海公司有任何批量采购达索公司软件的记录。

2015年3月31日,达索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同年4月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施了证据保全。在证据保全实施过程中,鑫海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到负责人指示后,妨碍法院工作人员证据保全工作,并以强行断电方式阻止法院实施证据保全。在断电前法院完成抽验1台电脑,发现该电脑有安装SolidWorks2008、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在对第二台电脑抽验时发生断电,断电前发现该电脑有安装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经法院工作人员清点,在鑫海公司厂房二楼办公区办公室门口铭牌显示的技术一科有10台计算机,技术四科有13台计算机,技术五科有20台计算机,生产技术部(技术中心)有22台计算机。

随后,达索公司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对鑫海公司的诉讼,要求1、立即停止复制、并删除或销毁全部涉案侵权软件;2、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6242600元,为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100458元;3、在《人民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上书面向达索公司赔礼道歉;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一、达索公司是否享有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根据达索公司提供的美国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美国版权局网站的查询信息证明达索公司为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达索公司是美国企业法人,中国与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故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其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二、鑫海公司是否侵害达索公司对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享有的复制权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本案中通过证据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若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原审法院执行证据保全措施时的现场取证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显示,达索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确实安装有SolidWorks2008、SolidWorks2012等软件,但由于受到鑫海公司的恶意阻挠,原审法院无法对鑫海公司经营场所内计算机上安装使用的SolidWorks2012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软件信息予以逐一登记,应视为鑫海公司持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但拒绝提供,已构成证据妨碍。结合鑫海公司在不同网站发布招聘信息均要求应聘人员熟练掌握SolidWorks软件,鑫海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听达索公司的代理人电话询问时也称在工作中需要使用上述软件,而鑫海公司又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软件系合法取得或得到达索公司的授权、许可,根据上述事实足以推定鑫海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在其计算机上复制了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第三,鑫海公司复制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属于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首先,鑫海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梯零部件、精密钣金设计、生产和加工的企业,而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是一款三维机械设计软件,其用途与鑫海公司地大公司的经营业务密切相关;其次,证据保全资料显示,安装有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的电脑处于鑫海公司产品设计部门,且上述设计产品设计部门的电脑多达65台,上述电脑软件处于可使用状态。鑫海公司未经达索公司许可商业使用涉案SolidWorks2012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达索公司对该软件享有的复制权,构成侵权。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首先,本案的侵权产品数量的确定,鑫海公司经营场所设计产品设计的计算机共有65台,故推定涉案计算机数量为65台。其次,软件著作权人的损失一般可以按照相当于其正常许可或者销售该软件的市场价格计算。但计算机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并且随着版本的不断升级价格逐渐降低并最终退出市场。就本案而言,涉案计算机软件存在标准版、专业版、白金版、不同版本软件的销售价格,又因达索公司提交的正版软件市场销售价格并不能准确反映其损失,故对达索公司要求按照SolidWorks2015计算机软件白金版销售价格计算本案赔偿数额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第三,虽然鑫海公司提交的证据仅为涉案软件的报价并非实际销售价格,但考虑到提出报价的智诚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SolidWorks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代理商,本案参考SolidWorks系列计算机软件10套以上标准版的销售单价38000元计算本案赔偿数额较为适宜。据此计算,人民币38000元每套软件乘以65台,共计人民币247万元。

关于合理开支,原审法院认为达索公司10万元律师费、458元公证费属于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

关于达索公司要求鑫海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现有证据未显示鑫海公司的侵权行为侵害了达索公司对涉案软件的精神权利,故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前述法律依据并结合相关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原审被告卸载软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审原告经济损失247万元及其他合理开支100458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1、原审证据保全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原审法院保全笔录的记载,原审证据保全程序合法。2、原审法院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推断鑫海公司的电脑均安装涉案软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现场录音材料对鑫海公司保全证据的恶意阻挠行为记载,原审法院依照《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推定鑫海公司设计产品均安装有涉案软件于法有据。3、原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由于涉案软件分为不同版本且对不同采购数量的客户价格浮动较大,在达索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参考达索公司合法代理商的涉案软件最低版本即标准版10套以上销售报价,结合推定安装涉案软件数量65台计算出赔偿数额为247万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