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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模板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日期:2020-08-27 来源:越秀区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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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系2008年4月2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产品的技术研发、计算机软硬件、耗材、电子通讯设备的销售等。被告系2009年8月5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研发、咨询,网络系统集成及维护等。


2012年2月6日,原告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广州市房管局)签订一份《PPT制作服务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某座谈会PPT”设计,并设计制作了会议PPT文件。同年2月15日,原告将上述PPT文件稿交付给广州市房管局。


被告在其开办的网站中的 “PPT 案例展示”栏目展示了一个PPT 案例,并在该案例旁标注有如下内容:“案例名称:国土会议-某市长发言PPT;完成时间:2012年2月16日;项目简介:2012年2月16日全国‘某座谈会’在广州召开等”。该PPT文件与原告主张权利PPT文件内容基本一致,尤其是在首页图片、背景图片内容以及整体布局、编排、插图方面基本相同,即PPT模板完全一致。


我院认为,PPT文件是通过特定的顺序排列、色彩组合、背景图片、动画效果将特定的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进行综合展现,即将素材内容“镶嵌”到模板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PPT文件,故PPT模板与PPT 的素材内容是可以相互独立的。PPT模板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应当受到司法保护。


本案中原告与广州市房管局约定由广州市房管局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对象应当是原告交付的完整、固定的PPT文件,但对于可以独立于PPT文件之外的PPT模板的著作权归属双方并未作出约定,因而PPT模板的著作权应当由作者即原告享有。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向公众展示和传播涉案PPT,侵害了原告对PPT模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此,我院一审判令被告删除涉案PPT文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解读


本案是我院受理的首例PPT幻灯片演示文稿侵权案件。案件争议焦点在于PPT模板是否可以独立于PPT文件之外构成单独的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内?

      

首先,关于PPT模板是否可以独立于PPT文件之外的问题。从制作过程来看,PPT文件是通过特定的顺序排列、色彩组合、背景图片、动画效果将特定的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进行综合展现,简单来说就是将素材内容“镶嵌”到模板之中形成一个完整的PPT文件。相同的素材内容通过不同PPT模板制做成的PPT文件是不同的表现形式,同一PPT模板填充不同素材内容制作成的PPT文件也是不同的,可见PPT模板与PPT 的素材内容是可以相互独立的,PPT模板也可以独立于PPT文件之外。


其次,关于PPT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主要从三性即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三个方面来考量。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不同种类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即可区分于其他作品。不同的PPT模板的色彩、对素材的排序、动画效果展示等都会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可以相互区分,因而可以认定其具备独创性。表达性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PPT模板本身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素材内容的一种表达形式,也不存在唯一表达的问题,故可以认定其具备表达性。PPT模板通过电子拷贝或者打印都可以实现复制。综上,PPT模板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性、可复制性要求,应当受到保护。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通过对著作权人权益的垄断保护以达到鼓励创作、刺激创作的目的。从这个角度出发,越是有价值的作品就越是应该予以保护。PPT文件作为新类型的媒体文件,因其直观形象、内涵丰富等优点而被越来越广泛用于会议、教学、功能展示等方面,PPT模板的价值愈发凸显,一个优秀的PPT模板兼具较高的美学价值与实用价值。因此,PPT模板理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这既是对创作者智力成果的肯定与保护,也是对公众创作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