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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群”被判改名赔10万

日期:2008-09-12 来源:新快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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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星群"的夏桑菊(右)与"广州星群"的产品(左)包装极似



  搭老字号“广州星群”便车生产夏桑菊牟利

  代工企业不仅注册了“广东星群”,且生产销售与“中华老字号”广州星群药业生产的夏桑菊极其相似的产品牟利。昨日,记者从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获悉,该案经过3年的纠缠近日终于有了结果,省高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广东星群”停用该名并变更“星群”企业字号,赔偿10万元。

  换了个字也产夏桑菊

  据了解,广州星群药业是广州的老字号企业,其前身广州星群药厂创建于1950年,1993年6月改制为现用企业名称,除“文革”期间中断使用外,其“星群”字号一直沿用至今。该企业研发的“夏桑菊”系列产品,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就畅销广东地区,在广大消费者心目中,“星群夏桑菊”成为了夏桑菊产品的代名词。

  从2005年开始,广州星群药业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企业,其所销售产品——夏桑菊颗粒冲剂,与自己企业生产的夏桑菊冲剂在产品包装、装潢上极其近似,特别是这家企业在“星群”字号前面冠以“广东”的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自己的关联企业甚至是上级企业。

  一审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星群药业经调查后发现,侵犯自己权利的竟然是以前为自己代工的企业。2006年10月,广州星群药业及下属星群药业滋补营养品厂分别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和“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将“广东星群”告上广州中院。

  而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星群药业提出的商标侵权及企业字号侵权均不成立。但该院仍认定“广东星群”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作出要求被告广东星群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内容的一审判决。该院对广州星群药业要求判定自己产品的自立包装袋为特有包装的诉讼请求则没有支持。

  终审被强令更名赔偿

  一审判决后,诉讼双方均不服,并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广东星群”正常使用经过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星群”字号,上诉人认为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星群在其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选择知名度高、历史悠久的“星群”作为字号,又生产侵权产品,其注册企业名称行为和实际使用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有违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东星群”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星群”字号,并向省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中的“星群”字号;赔偿广州星群药业10万元。

  法律专家 如此判决具有坐标意义

  “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是民法的最高通则。”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温旭表示,“法院的这一判决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坐标意义。”

  温旭表示,“星群夏桑菊”在长期销售中,形成了很高的知名度,“老字号”正是广州星群药业的生存之本,侵犯它就等于剥夺了该公司生存的资本。他指出,以往在知识产权案中,“老字号”只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但在该案中,“老字号”被当作判决的证据,具有开创意义。

  “老字号”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温旭指出,“老字号”应尽可能地申请商标保护,若无法注册商标,还可退一步争取申请“未注册驰名商标”,而若两者都不行,则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老字号”认定。(新快报记者 刘正旭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