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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系通用名称引发权属纠纷

日期:2016-03-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毛立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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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着“莞香”是一种香料的名称还是一种植物的名称,广东省东莞市莞香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莞香园艺公司)与广东省东莞市香佬李茶业有限公司(下称香佬李公司)展开数次博弈。

  因认为莞香园艺公司在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莞香”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莞香茶的主要原料,香佬李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撤销注册请求。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莞香园艺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商评委作出的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获得维持。

  注册惹争议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为第6799237号“莞香”商标,由莞香园艺公司于2008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

  2013年3月,香佬李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撤销注册请求,其主要理由为:首先,“莞香”为一种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同时也是一种制茶的主要原料,诉争商标仅仅直接表示了莞香茶的主要原料;其次,莞香园艺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及使用诉争商标系在明知“莞香”为制茶的主要原料的基础上,存在故意和非善意的行为;另外,莞香园艺公司企图利用“莞香”商标作为“保护伞”,打击竞争对手,达到垄断经营的目的。综上,香佬李公司请求商评委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

  为了支持上述主张,香佬李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张丹阳所著的《琼脂天香》、黄树森主编的《东莞九香》及莞香园艺公司制作的《莞香花茶》宣传册等证据,用以证明莞香树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唐朝传入中原,宋朝普遍种植,历来是东莞市的地方特产,且莞香树树脂可以制成香料或供药用,木材可以制成香雕和香扇,树叶可制作茶叶。

  而莞香园艺公司为保护自己的商标,向商评委提交了陈焕镛主编的《海南植物志》、吴德邻主编的《广东植物志》及2009年至2013年莞香园艺公司销售莞香茶的发票,用以证明莞香不是茶的主要原料,诉争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以及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其长期使用,作为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较强。

  一方欲撤诉争商标,另一方为保诉争商标,东莞市两家均以生产销售莞香茶、莞香串珠等为主营业务的同行企业引经据典,均为赢得商评委的支持。

  2015年1月,商评委以“莞香”作为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商标被撤销

  据了解,在东莞市的悠久历史篇章里,“莞香”作为一种沉香珍品,曾弛名海内外,“莞香”在东莞市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莞香茶、莞香酒、莞香化妆品等衍生品相继亮相。

  随着这一产业的壮大,东莞市多家企业将“莞香”二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其中便包括莞香园艺公司。

  据了解,莞香园艺公司以莞香园为依托,着力打造“莞香”和“香业科技”两大品牌,面临其主打品牌商标被撤的裁定,莞香园艺公司并不甘心,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首先,诉争商标中的“莞香”与茶叶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以“莞香”命名或者以“莞香”为主要原料的茶叶品种,也没有关于“莞香茶”或类似表述的记载或介绍,诉争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其次,“莞香”只是土沉香这种植物在东莞地区的别称,不是植物的通用名称,这种植物的通用名称是土沉香,且这种植物与茶等商品无关;另外,诉争商标作为莞香园艺公司的企业字号,经过其长期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在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后,莞香园艺公司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莞香”为我国二级保护植物,是东莞市的地方特产,自古以来“莞香”因作为香料原料和其药用价值而为广大公众所知晓。因此,“莞香”二字为固有词汇,其自身的显著性较弱,是否具有商标的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与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有关。

  同时,据莞香园艺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介绍:“莞香树一般多为人知的是其可以用来制作中药沉香,但通过多年来的不懈努力,终于寻找到了莞香叶制茶的方法。”在《莞香·香市》与《香市博览》等文章中也记载了莞香叶可作茶叶用,莞香茶泡出的茶水为上佳茶饮。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莞香园艺公司自身亦将出产“莞香”的白木香树称为莞香树,该名称已为茶及茶叶代用品等商品的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其产品被称为“莞香茶”。另外,“茶”最初的含义虽为“用茶叶做成的饮料”,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目前“以植物叶泡出的饮品”均可称之为“茶”。因此,将“莞香”作为商标使用在茶及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使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进行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