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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拉菲庄园商标争议案看境外品牌对应中文商标保护

日期:2016-05-1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总第110期 作者:李雪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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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自法国的LAFITE葡萄酒历史可以追溯至1234年,它是葡萄酒领域的高端奢侈品品牌,目前LAFITE品牌持有人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八十年代进入中国后,很少被人所知,近年来,随着红酒在中国市场的热销,让很多人了解了这个拥有百年历史的国际品牌。但与此同时,与LAFITE商标而产生的种种问题也随之备受关注。

  1855年LAFITE被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Conseil des Grands Crus Classes en 1855)评为梅多克产区列级一等酒庄第一名,这一评级确立了LAFITE的知名度,并一直保持至今,同时名列列级一等酒庄还有latour(拉图)、margaux (玛歌),mouton(木桐),haut-brion(奥比昂),是为法国五大酒庄。1985年在伦敦佳士得拍卖会上,一瓶1787 年由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签名的LAFITE以十万五千英镑的高价拍出,从而进一步奠定了LAFITE堪比艺术品、具有投资收藏价值的高端市场地位。

  拉菲庄园争议案件的情况介绍

  1996年10月10日,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LAFITE”商标,申请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该商标于199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酿酒科技》等期刊杂志在向国内读者介绍葡萄酒时就已经提到了LAFITE,当时刊登于该杂志的文章将LAFITE译为拉斐堡。在八九十年代,LAFITE在香港很火,明星、政要、精英群体及各种高端宴会以饮用LAFITE 为荣。“LAFITE”法语发音为【la′fit】,港人多将其译为“拉斐”或直接使用外文“LAFITE”,采用“拉菲”翻译形式的偏少,因此中国大陆受此影响早期也多将LAFITE翻译为“拉斐”。但从普通话发音习惯来看,“拉斐”有点拗口,随着大陆葡萄酒消费市场的逐渐繁荣,大陆各类新闻媒体逐渐采用“拉菲”这种更符合大陆消费者发音习惯的翻译方式。据统计从2001年至2005年包括《人民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经济观察报》、《消费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日报》、《新快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以及《扬子晚报》等在内的大量报刊均有涉及LAFITE的报道,在上述大量报道中,媒体使用“拉菲”的频率最高,其次分别为拉斐、拉菲特,这些中文翻译都毫无例外地用来指称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拥有的LAFITE品牌。


  ▲大拉菲 ▲小拉菲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1999年6月1日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金色希望酒业公司)成立了,该公司主要从事食品的批发和零售,2005年4月1日金色希望酒业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拉菲庄园”商标,申请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上述商标于2007年11月13日获准注册。2011年8月24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以:(1)拉菲庄园是对“拉菲”这一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翻译和摹仿,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2)拉菲庄园与LAFITE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3)拉菲庄园侵犯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LAFITE及拉菲在先企业名称权,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4)拉菲庄园的注册系恶意抢注,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撤销拉菲庄园注册商标。经过审查,2013年8月商标评审委员作出裁定,认为拉菲庄园与LAFITE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应予撤销。金色希望酒业公司对此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上述裁定正确,故判决维持。随后金色希望酒业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经过审理认为拉菲庄园与LAFITE在字形、读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同时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拉菲为LAFITE对应的中文标识,特别是考虑到拉菲庄园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基于此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二审判决意味着“拉菲庄园”商标注册得以维持, 并且阻挡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拉菲”系列商标的注册。在市场层面上已经名满神州的“拉菲”,居然在商标注册序列里被“嫁接”在“拉菲庄园”上!二审判决,虽然立意在“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实现“包容性”的增长, 但结果却可能是任由“拉菲庄园”将LAFITE品牌在中国多年积累的商誉掠夺为己有。

  拉菲庄园争议案件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1.依据中国境内(包括同属华语地区的香港)媒体宣传报道是否可以认定LAFITE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否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将音译“拉菲”与“LAFITE”进行对应性识别,以及“拉菲庄园”与“LAFITE”是否构成近似,“拉菲庄园”商标的注册是否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通常国际品牌都会有与之对应的中文名称,这主要是为了满足中文新闻媒体传播信息,以及以中文为母语的中国公众接受信息的需要。例如MERCEDES-BENZ的中文名称为奔驰,STARBUCKS的中文名称为星巴克, SAMSUNG的中文名称为三星,LOUIS VUITTON的中文名称为路易威登等,当然也可能有人会说IBM并没有中文名称,不是一样使用么?只是这毕竟属于少数。国际品牌商标标识中文化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实现,第一种是国际品牌基于在中国市场推广的需要而主动选择中文名称;第二种则是一些中文新闻媒体为了信息传播的需要自行使用某中文名称呼叫、指代该国际品牌,而其他中文新闻媒体也借用这个中文名称,久而久之,公众就将这个中文名称视为该国际品牌的中文品牌,此时如果该国际品牌顺势将该中文名称进行注册并使用,就会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事实上目前纠纷多发生于第二种情形,以前些年倍受关注的“伟哥”案为例,该案中辉瑞公司在华销售一款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也称阳痿或ED)的药品,该药品学名为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简称西地那非),这款药品的英文品牌为VIAGAR,当时中文新闻媒体纷纷将其呼叫为“伟哥”,不知基于什么考虑,辉瑞公司对于中文新闻媒体和公众送给VIAGAR 一个“伟哥”的中文名称断然拒绝。没想到中国某公司却偏好“伟哥”,于是直接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指示商品也为西地那非,这一下辉瑞公司不干了,迅速启动法律程序拦阻“伟哥”商标的注册申请,当然案件最终经过最高法院裁判,驳回了辉瑞公司诉请,“伟哥”商标核准注册。此后辉瑞公司开始着重宣传VIAGAR的中文名称“万艾可”。而另外一起倍受关注的“索爱”案件也与“伟哥”案件一样,反映出类似的问题。当然由于“伟哥”和“索爱”案件中辉瑞公司和索尼爱立信公司对于第三方将其VIAGAR和SONY-ERICSSON分别用中文的“伟哥”和“索爱”指称明确表示了反对,由此审理法院认为上述否认使得伟哥与VIAGAR,以及SONY-ERICSSON与索爱之间的联系中断。但在2011年的“陆虎”案件中,北京高院则依据了英国路华公司提供的多份新闻媒体报道认定“陆虎”就是“LAND ROVER”这一外文品牌的中文名称,故陆虎与LAND ROVER具有对应性。此外在北京高院审理的“佳能”(CANON)案件、“房地美”(FREDDIE MAC)件、“小熊维尼” (WINNIE THE POOH)案件也均是依据同样的原理认定上述中文分别与其外文品牌具有对应性。最后还一个比较重要的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苏富比案件,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苏富比拍卖行提供的第三方媒体新闻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苏富比是苏富比拍卖行“SOTHEBY‘S”的音译,苏富比与“SOTHEBY’S”具有对应性。

  而在拉菲庄园案件中,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供的《人民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经济观察报》、《消费日报》、《南方都市报》、《中国日报》、《新快报》、《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以及《扬子晚报》等众多媒体的报刊发行范围及于全国,发行量较大,且上述媒体也都是相关公众很容易接触到的大众传媒,并非小众类的专业报纸期刊杂志等。另外1998年由永展(香港)有限公司出品的《98古惑仔之龙争虎斗》, 其中在该影片第40分06秒的场景中,有一段对话,即“给我拿几支82年的LAFITE”,以及2000年由梁家辉主演的《江湖告急》,在该影片第3分45秒的场景中,梁家辉主演的任因久说“开了一瓶八二年LAFITE”。由于中国香港是华语都市影视剧的重要制作地,20世纪末,21世纪初来自香港地区的影视剧曾经对大陆的影视市场产生过十分重要的影响。而《98古惑仔之龙争虎斗》主演为舒淇和郑伊健,《江湖告急》主演为梁家辉和黄秋生,在1998 年,2000年,上述演员至少在大陆地区还是具有较强的票房号召力的,而上述影视剧的传播以及热播附带着也将LAFITE这一品牌信息传播出去,使得观影的相关公众知晓并了解了LAFITE,更知晓了LAFITE的中文对应品牌是拉菲。由此可知拉菲为LAFITE音译的中文名称这一事实无可争议。当然在此过程中又出现了另外一种不同的声音,说是在拉菲庄园商标申请日之前,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并未主动在葡萄酒上进行使用LAFITE或拉菲,如果仅根据第三方媒体的宣传并不能确认拉菲属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民事权益。事实上这种认识也已被最高法院审理的“广云贡饼”案所颠覆,在“广运贡饼”一案中,最高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有一段这样的表述“本案中,广东茶叶公司上世纪六十年代向市场推出普洱饼茶时,实际使用在该产品上的商标为”中茶“,但基于该产品的原料、工艺、形状、品质等自 身特质,消费者口口相传、约定俗成将其称之为‘广云贡饼’……客观上以”广云贡饼“这一符号为媒介,在该公司与其生产的普洱饼茶之间建立起了稳固的‘联系’”,根据该认定可知事实上“广云贡饼”这一称谓是相关公众,有关第三方对于广东茶叶公司的中茶牌普洱茶饼的另一种称呼, 显然广东茶叶公司主动使用的品牌是“中茶”,而非“广云贡饼”,但之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后依法对于第三方对于中茶普洱茶饼称之为“广云贡饼”给予保护,就是因为“以‘广云贡饼’这一符号为媒介,在广东茶叶公司与其生产的普洱饼茶之间建立起了稳固的‘联系’”,《商标法》要保护的就是这种联系。因此这个认定的法理原理是完全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显而易见参照最高法院的“广云贡饼”案件,鉴于相关公众也已经通过口口相传、约定俗成地将LAFITE呼叫为“拉菲”,并用这一中文名称指示LAFITE,进而使得拉菲与LAFITE以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之间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的联系,而《商标法》所要保护的恰恰就是这种“联系”,就是要防止这种联系被割裂和阻断。争议商标“拉菲庄园”中的“庄园”,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暗示了酒庄酒的品质,显然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该争议商标中的显著部分“拉菲”字样, 与LAFITE对应的中文名称拉菲完全一致,而且LAFITE作为进口葡萄酒是必须贴附中文标签!“拉菲庄园”与LAFITE 中文译名的高度近似,以及LAFITE中文译名使用的强制性规定,使“拉菲庄园”与“LAFITE”无法在市场上被有效区分开来,混淆、误认几乎不可避免,这使得所谓的“包容性增长”“善意共存”不可能实现。“拉菲庄园”注册商标的存在,已经破坏了“拉菲”与LAFITE,以及LAFITE 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之间在市场上业已形成的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将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在中国市场多年积累的、凝结在“拉菲”品牌上的商誉据为己有,显然有失公允,“拉菲庄园”应当予以撤销。

  2.LAFITE存在“拉斐”“拉菲特”“拉菲”多种音译,是否影响LAFITE与“拉菲”建立稳定的、唯一的对应关系

  是否能因为境外品牌有多个对应的中文名称就否认这些中文名称与境外品牌之间具有对应性。对于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审理的苏富比案件给予了最好的回答。最高法院在苏富比案件中认定“索斯比”、“索思比”和“苏富比”均是“SOTHEBY‘S”的音译。进一步认为一个英文名称有若干个中文音译实属正常。部分国内媒体在报道苏富比拍卖行及其相关拍卖活动或者拍品时, 使用了“索斯比”或者“索思比”的称谓,只能证明部分国内媒体将“SOTHEBY’S”译为“索斯比”或者“索思比”,并不能因此得出“苏富比”不是苏富比拍卖行的字号的结论。据此再看拉菲庄园案件,不可否认的是LAFITE品牌在被新闻媒体传播时,早先也的确存在多种音译,主要是拉斐、拉菲特和拉菲等,但之后逐渐地“拉菲”这一中文名称成为指称LAFITE的唯一中文名称,虽然客观上LAFITE的中文名称有多个,但这并不影响多个中文名称唯一指向LAFITE这一事实。

  ▲拉菲庄园酒标正面 ▲拉菲庄园酒标背面 ▲拉菲庄园包装盒

  3.“拉菲庄园”目前已在国内发展了几十家专卖店、且拉菲庄园在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一些媒体上进行了宣传,也获得了一些荣誉,这些事实是否可以说明拉菲庄园已经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

  (1)拉菲庄园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均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恶意。虽然《商标法》并未给予恶意明确的指示,但《商标法》属于民事特别法,可以运用民法上关于善意和恶意的区分来界定恶意抢注中的恶意。民法上的善意、恶意源于罗马法,从理论上说只涉及行为人知或不知的问题。不知为善意,已知为恶意或称故意。本案中下述事实可以说明金色希望酒业公司对于LAFITE的知名度,以及LAFITE被约定俗称地呼叫为“拉菲”主观上是明知的,至少是属于稍加注意即可知晓的重大过失状态下的应知。以下事实为:第一、金色希望酒业公司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葡萄酒密不可分,显然其应当了解葡萄酒产业内的有关情况。LAFITE系1855年列级一等五大酒庄之首,对于这样一个已经属于公知的事实,金色希望酒业公司不可能不知晓;第二、2004年7月11 日《扬子晚报》刊登了《闻香识雪茄辨色品红酒》, 该文中的一句话“话题缘起这家雪茄吧里藏着一瓶产自1985年,全球发行50万瓶的拉菲红酒”,而此处的“拉菲”显然所指就是广为人知的LAFITE,而《扬子晚报》系为江苏省级报刊,是国内发行量最大的晚报都市报之一,而金色希望酒业公司恰恰就在江苏南京市,基于这个事实可知在拉菲庄园申请日2005年4月1日之前,LAFITE已被约定俗成地呼叫为拉菲,这至少在江苏,在南京地区已经成为公认的事实。第三、金色希望酒业公司设立和控制的另一主体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这一主体在金色希望酒业公司自己提供的产品宣传手册的证据中有直观反映)在其官方网站(www.lafei.net)的资讯这一子目录下刊发了一篇《波尔多葡萄酒:高品质与做市场并行》,该文中第三自然段开头写道“最初让葡萄酒兴起的是‘名庄热’,以拉菲为代表的波尔多名庄酒让当时的国内市场一睹大家风范,逐渐接受并熟悉葡萄酒。该文中提到的“名庄”事实上指的就是1855年列级一等的五大酒庄,该文中提到的“拉菲”显然指的是就是LAFTIE。第四、在南京拉菲庄园酒业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行业资讯中的另外一篇名称为《每年1000万瓶梅多克葡萄酒进入中国》的文章中,有句话写道“梅多克是波尔多最著名的产区之一,沿着吉隆特河,葡萄园形成宽约4-12公里,长约80公里的条状,约为15000公顷。这里列级酒庄星罗棋布,代表着整个波尔多的葡萄酒精华”,而为这句话所配的图片恰恰就是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拉菲古堡。

  (2)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在对拉菲庄园使用过程中也极力将拉菲庄园渲染成一个“法国品牌”,并以此作为宣传的噱头,从而意图用这个引人误解的宣传来误导公众。该公司在宣传拉菲庄园时使用了”世界关注的焦点,上帝偏爱的葡萄酒终于来到了中国“,其中这句宣传用语中的“世界关注”、“上帝偏爱”以及终于“来到中国”显然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另外金色希望酒业公司和拉菲庄园酒业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拉菲庄园品牌葡萄酒的包装装潢、有关标识的使用也完全是摹仿申请人的LAFITE葡萄酒。

  (3)拉菲庄园的使用并未使之独立于LAFITE进而形成不与LAFITE以及不与LAFITE中文名称拉菲混淆的识别力。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若干意见对于“已经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慎于撤销的司法精神应当是指拉菲庄园经过合法使用,已经让相关公众对其有了明确认识,是在“客观区分”事实的基础上才可以“善意共存”。而本案的情形却根本不是这种情况:

  第一,拉菲庄园与LAFITE在市场上无法有效区分。根据著名的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调查报告,84.8%的受访者认为“拉菲”代表“LAFITE,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出品的葡萄酒”; 70.7%的受访者认为,如果一种葡萄酒的标签上有“拉菲庄园”商标,其来源于“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

  第二,本案中特别需要考虑的就是拉菲庄园的注册和使用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就是食人而肥的不诚信行为。“拉菲”在中国葡萄酒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凝聚在”拉菲“这两个字上的商誉是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多年经营努力获得的;“拉菲庄园”的注册、使用就是搭、傍“拉菲”这一知名品牌的便车,在这种情况下维持“拉菲庄园”注册、事实上阻碍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拉菲”系列商标的注册,已经完全偏离了包容性增长、善意共存的轨道,走向了任由恶意注册人掠夺他人商誉的歧途。

  尾声

  据悉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已经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查, 裁定提审本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悉,就在同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两个“拉菲LAFEI”无效宣告决定中,认定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注册商标“LAFITE”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中的“拉菲”与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LAFITE”构成近似标识,应予宣告无效。到底这个精心谋划的“拉菲庄园”商标会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