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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即将二审 鑫富与新发药业商战六年

日期:2014-07-1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于博闻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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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在即将进行的二审中,新发药业提供了一份新证据,这份证据是否会对二审判决产生重要影响值得关注

  浙江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富药业)诉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商业秘密侵权案将于7月3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这场历时多年的“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据了解,在即将进行的二审中,新发药业提供了一份新证据,即《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再次投诉北京国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问题的答复》。

  该《答复》显示,此前曾为该案做出鉴定报告的国科鉴定中心在受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本案中的3名鉴定人作为国科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参与了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的鉴定工作,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应当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据了解,当时的3名鉴定人,已有2人出具撤销鉴定结论的决定书。

  这是否会对最终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北京策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祝凯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要看法官是否将上述证据作为判案的主要依据。

  记者日前就此致电鑫富药业,公司董秘吴卡娜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案件未作出审判前,不便作出评价。

  对于此案,记者昨日也采访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钱光文,其表示,本案比较复杂,在未开庭审理前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新证据能否成判案重要参考?

  作为泛酸钙生产领域的两大企业,鑫富药业和新发药业的商业秘密案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

  这一次,新发药业拿出新证据,是否会对二审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这份证据的意义要从本案的源头说起。

  2007年,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为查明张开国等人涉嫌侵害商业秘密案的需要,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知识产权鉴定,此后,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与国科鉴定中心共同开展鉴定工作,做出了《技术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认为,鑫富药业主张的微生物酶拆分生产D-泛酸钙及D-泛醇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合组合为非公知技术。

  对于这一鉴定,新发药业向北京市司法局进行投诉。2013年,北京市司法局对新发药业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北京市司法局认定该鉴定受理及鉴定程序违法。

  此外,当时参与鉴定的三位专家,有两位表示自己对涉案关键技术是否是公知技术无判断的能力,并撤消了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另外一位鉴定人表示,自己是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者,在鉴定中未就技术问题发表意见。

  “作为一项重要证据且被法官采纳的话,或对本案结果产生影响。”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人士向记者表示。

  而新发药业项目部主任马强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上述《技术鉴定报告》是本案的一项关键证据之一,“我们提供的这份证据证明《技术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希望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参考”。

  鉴定报告需重新质证?

  据了解,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也对该涉案技术进行了鉴定。其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涉案技术全部是公知技术,而非商业秘密。

  “以前的鉴定报告版本需重新质证,而对证据进行质证,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诉讼权利。”新发药业项目部主任马强表示,“相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一位不愿具名的分析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家公司都不肯退让的背后是巨大的市场之争。